一、时间安排
局集体会审会议每月原则上安排三次,具体时间由办公室视情况安排。如遇特殊情况或重大事项需召开会审会议的由相关处室事先提出,经请示局领导后由办公室另行安排。
二、会审事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下列审批事项列入集体会审:
(一)建设用地处提交的项目:
1、农用地转用和征用批次项目;
2、具体项目供地审批;
3、对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出让标的起拍价、挂牌起始价的审定;
4、以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改变规划条件、用途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金额审定;
5、原经营性用地单位不改变用途,但改变经济技术条件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金额审定。
(二)土地资产管理处提交项目:
1、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及划拨土地转让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金额审定;
2、建设用地项目竣工验收发现违规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金额审定:
3、企事业单位改制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项目。
(三)地矿处提交的项目:
采矿权审批项目。
(四)监察处、监察支队提交的项目:
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立案和处罚。
(五)经济开发区分局对类似以上情况需要提请局集体会审的项目。
(六)局党组、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需要集体会审的其他事项。
三、参加人员
会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局领导、办公室、监察室参加所有会审事项的讨论,其他相关处室根据会审事项涉及内容确定,由会审事项提交处室负责通知。应参加会议人员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须经局领导同意,委托其他同志参加。具体安排如下:
1、农用地转用和征用批次项目参加处室:用地、规划、法规、统征;
2、具体项目供地审批参加处室:用地、规划、资产、地籍、法规、统征、评估、国土窗口;
3、对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出让标的起拍价、挂牌起始价的审定参加处室:用地、评估以及地块所在开发区的分管领导;
4、以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改变规划条件、用途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金额审定参加处室:用地、资产、地籍、交易、评估;
5、原经营性用地单位不改变用途,但改变经济技术条件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金额审定参加处室:用地、资产、地籍、交易、评估;
6、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及划拨土地转让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金额审定参加处室:资产、用地、地籍、交易、评估、直属所;
7、建设用地项目竣工验收发现违规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金额审定参加处室:资产、用地、地籍、法规、评估;
8、企事业单位改制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项目参加处室:资产、用地、地籍、交易、评估、直属所:
9、采矿权审批项目参加处室:地矿、规划;
10、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和处罚参加处室:法规、用地、规划、地籍、支队、统征;
11、矿产违法案件的立案和处罚参加处室:法规、用地、规划、地籍、地矿、支队;
12、经济开发区分局需要提请局集体会审的项目参加处室参照以上安排通知。
四、会审程序及有关要求:
1、事项提交处室应对会审事项事先组织讨论并分项目组卷;
2、事项提交处室将项目卷宗概要向分管局长汇报同意后送局办公室,由办公室报局长审定,局长审定同意后由相关处室打印送办公室,并在会议前发给与会人员。
3、局长(或受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召开会议,与会人员对会审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地提出各自意见,最后形成决定性的结论。
4、办公室负责会议签到、登记、做好会议记录存档,并起草《集体会审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印发。
5、集体会审结果监察室负责公示并监督落实情况。
6、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