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承诺应坚持服务于民、取信于民、负责于民的原则。不损民、不误民、不愚民。
二、合法行政。法律有规定的方可作为,应作为的不可不作为;行政作为不得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合理行政。公正、公平、不偏私、不歧视;自由裁量应体现得当不失当。
四、规范行政。规范地执行程序、依法收费;充分保障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回避权、救济权。
五、高效便民。办事接待要主动、热情、周全,不得出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办事受理要“首问责任”、“AB岗工作”、“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能即时办的不延时办,能当日办的不隔日办,能并案办的不分案办。
六、诚实守信。全面、正确、及时、真实地公示办事的事项、依据、程序、条件、标准、期限、材料目录和示范文体,不因无据可查而贻误群众;撤销、变更行政决定应符合法定的事由、权限、程序,造成损失应予补偿,严禁随意撤销、变更。
七、廉洁行政。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利用办事之便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报”。
八、接受监督。我局或其工作人员有违上述承诺,服务对象可以自认为方便的途径进行投诉,被投诉者应自觉接受调查,确有错误,应虚心接受处理,并自觉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