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营运和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绍兴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绍政办发〔2014〕6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楼盘管理
从源头上控制贷款风险,维护缴存职工权益,建立和落实贷款楼盘备案制度。
(一)开发商申请
需要住房公积金配套贷款的,楼盘开发商须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所开发楼盘的基本情况。
(二)开发商须提供的资料
1.开发商楼盘备案申请表;
2.开发楼盘的概况;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
4.开发企业同意为购房者提供担保的决议原件的;
5.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当地政府批准的商品房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8.楼盘预售清单及总体平面图;
9.经工商部门备案登记的公司章程;
10.申请备案楼盘结顶的照片。
(三)楼盘初审
信贷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开发商资质进行审查后,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资料齐全的开具《开发商楼盘备案申请受理(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
(四)实地考察
信贷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楼盘进行现场踏勘、拍照,一线核实楼盘情况,如实记录踏勘结果并提出是否给予备案的意见。
(五)提交审批
信贷部门将楼盘审查情况及时报送分管主任,分管主任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对存在较大风险、信贷部门或分管主任认为不宜或需暂缓备案的楼盘,应当提交主任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六)暂停贷款审批
因开发商原因致使已备案楼盘出现建设风险,信贷部门或业务分管主任认为需暂时停止放贷的,应提交主任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二、贷款审批
(一)受理审查
贷款受理和审核人员应以业务实施细则为依据,对贷款申请人的贷款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包括:
1.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2.购、建、大修住房的目的;
3.户籍情况;
4.婚姻状况;
5.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
6.还贷能力;
7.所购、建、大修住房的性质和产权情况。
(二)组织面谈
贷款审核人员在实施初审过程应组织贷款申请人进行面谈,即时做好面谈笔录,并要求申请人签名确认。面谈内容包括:
1.贷款申请的真实性;
2.提供资料的合法性;
3.抵押房产的自愿性;
4.按时还贷的可靠性;
5.违约处置的严肃性。
(三)贷款审批
业务分管领导应把防控贷款风险放在首位,贷款审批过程须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人是否具备贷款资格;
2.共有房产贷款申请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商品房所在楼盘是否签约备案,有无存在潜在风险;
4.贷款额度和年限设定是否合理。
(四)疑难问题处置
对于贷款受理、审核和审批过程遇到的,贷款业务实施细则没有作统一规范或虽有规定却不够明确,实际操作不好把握的事项,由全市业务主任会议讨论确定处理方式,重大事项须报市中心或全市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三、委贷管理
(一)委贷协议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市中心与五个分中心均应与各业务承办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协议应当载明:
1.贷款发放责任区分;
2.委贷资金管理;
3.贷款本息回收及管理;
4.手续费的支付;
5.贷款风险责任区分;
6.逾期贷款的催讨与起诉;
7.抵押登记与抵押物的收缴、保管和移交;
8.电子数据信息的录入、发送与校对;
9.贷款资料、凭证和帐表的整理移交。
(二)放贷管理
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受托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工作情况的检查监督,确保贷款资金安全运作并及时足额发放到位。重点需把握以下内容:
1.风险审查。受托银行收到公积金贷款资料,应在第一时间对贷款申请人的个人资信、楼盘风险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发现异常须向中心出具纸质情况说明和分析材料,由中心最终确定是否准予放贷。
2.放贷确认。受托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办理住房抵押、权证等手续后,须通过公积金系统向中心递交相关电子信息,经中心核实并发送放贷指令后,方可放出贷款。
3.及时放贷。收到贷款申请人贷款资料后,受托银行须尽快办理相关手续。贷款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在两个月内将贷款资金发放到位。
(三)委贷考核
建立受托银行贷款业务考核制度,定期对各受托银行承办贷款业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银行公积金资金存储规模挂钩。考核内容包括:
1.承办贷款的业务量;
2.贷款发放是否及时准确;
3.贷款电子数据录入提交是否及时准确;
4.逾期贷款是否可控,是否按要求催收或起诉;
5.贷款资料、凭证、帐表是否按要求及时整理移交到位。
四、贷后管理
(一)数据核对
中心应按期将银行发送的贷款电子数据与财务数据进行核对,如发生差错及时督促银行进行修正,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
(二)逾期管理
1.逾期控制。中心应按月建立逾期贷款台账,及时了解分析逾期情况及其产生的原因,督促银行认真履行催收义务。同时,针对倾向性问题或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努力把风险降到最低,严防呆、坏账的发生。
2.责任主体。由受托银行全权代理,各自负责本银行公积金借款人逾期催收、仲裁、起诉等事宜。
3.逾期处置。对逾期贷款进行分类管理,一期、二期关注,三至五期重视,由受托银行采用电话催收、上门约见等方式进行催收。连续逾期达六期的,由受托银行以中心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档案管理
中心应督促各受托银行按时移交贷款资料,并按档案业务实施细则要求及时做好整理归档。对中心审批同意超过2年银行仍未移交贷款资料的,应查明原因,并按下列方式分别处置:
1.银行已放贷资料未移交的,督促受托银行限期整理移交;
2.贷款申请人已向银行递交贷款申请,但因各种原因银行尚未放贷的,由受托银行会商申请人限期办理贷款发放,并整理移交相关资料;
3.贷款申请人已向银行递交贷款资料,但已放弃此次贷款申请,由受托银行通知申请人取回资料并到中心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4.贷款申请人未向银行递交贷款资料,由中心通知申请人到中心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5.上述3、4情况,经联系贷款申请人不来注销,或者联系不上申请人,视同申请人已经放弃,中心可主动注销并销毁贷款申请人留存的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