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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发布日期:2014-10-21 15:52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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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次告知制度是指申请人到中心窗口(处室)办理有关事项时,受理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办理事项的申报材料、办事流程、承诺时限等。

  二、对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受理,审核其所提供的手续或资料,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并能即时办理的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全部手续和资料,或不予受理的依据。

  三、当事人按要求补齐所需手续和材料后,经办人应及时受理即办或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四、申请人申请事项涉及多个处室或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未作明确规定的,经办人应及时向后方分管领导或处室负责人请示,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不能一推了之。

  五、各处室、各分中心要按要求将项目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等印制成服务告知单,方便申请人索取或参照。

  六、对违反一次性告知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和内部告诫;对屡教不改、严重损害单位形象者,按市纪检监察部门关于违反改进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规定责任追究相关办法予以处理。

信息来源:中国绍兴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