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30600760170299D/2015-2158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5-08-31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字号: | -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投标保证金联保工作,经研究,对《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联保办法(试行)》(绍市公管办〔2013〕32号)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内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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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
联保办法(试行)》修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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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四条之第3点:“主项资质具有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修改为“主项资质具有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招标代理及咨询机构”。
二、第七条:“联保保证金的交存额度为150万元;联保企业在上一年度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会员考核中被评为优秀会员二次及以上的,缴存额度为100万元”修改为“联保保证金的交存额度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的为150万元;联保企业在上一年度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会员考核中被评为优秀会员二次及以上的,缴存额度为100万元。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二级的为100万元,招标代理及咨询机构为5万”。
三、第四条增加:参加联保的企业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上一年度企业经营活动中,没有处于亏损状态,没有处于被限制投标或破产、停业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