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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14T/2019-8905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9-12-10
主题分类: 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 绍政办发〔2019〕35号
文件登记号: ZJDC01-2019-0017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9-12-10 19:20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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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111号)精神,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25%,医疗服务总量显著提高,办医活力、竞争力和辐射能力明显增强。到“十四五”末,全市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明显提高,建成一批有较强服务竞争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健康服务平台,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新格局基本形成。

二、加快形成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格局

(一)鼓励进入专科医疗等细分服务领域。支持社会力量进入专科医疗等细分服务领域,举办儿科、肿瘤、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专门化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形成有效互补。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学检验、病理诊断等独立设置的第三方专业医疗机构,辐射全市及市外其他地区,推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高水平全科诊所,支持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按规定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享有同等待遇。(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

(二)全面发展中医药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提供中医医疗和中医养生、养老、康复、保健服务,支持社会资本开设中医药养生保健机构,全市域范围建设1家大型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民资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建设中医药健康文化旅游区等项目,全市规划1条民资参与的以适应慢生活、领略传统文化、体验中医特色为主的中医药健康旅游线路,建成若干个社会办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延长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产业链,积极培育集科技农业种植、养生食疗、文化科普、观光旅游等中医药特色文化融合的健康旅游新业态。鼓励社会资本建设中医类博物馆等场所。(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文广旅游局)

(三)有序发展个性化、前沿医疗服务。支持有实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瞄准医学前沿,按照国家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推进新技术新项目的应用,稳妥有序推动精准医疗、个性化医疗等服务。支持社会力量进入高端医疗服务领域,在健康管理、诊疗护理、康复指导、心理关怀等方面连续整合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培育发展面向患者的非医疗转运、住院陪护、生活服务等第三方服务新业态。鼓励社会力量灵活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发展“互联网+”智慧医疗服务体系。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推广应用国产高性能医疗器械。(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探索发展各类健康服务平台。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定位,加强要素保障,探索机制创新,增强各类平台服务能力。鼓励医疗与养老、健身与休闲等业态融合发展的健康服务,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健康服务平台。坚持政府引导,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统筹本市健康服务平台差异化发展。(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

(五)支持多种形式医学合作。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加入或牵头组建医联体、专科联盟,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远程医疗协作网络。支持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入医共体,支持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牵头组建医共体,保持所有制性质、人事管理、人员隶属、资产归属和投入渠道等不变,实行以医疗卫生业务一体化为纽带的经营发展模式,享受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医共体建设的相关政策。允许公立医院在承担基本医疗服务主体责任、保障服务质量的基础上,探索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个性化、高端的医疗服务。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集团化特色化发展。(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

(六)鼓励提升对外开放水平。按照融杭联甬接沪发展要求及长三角一体化区位优势,积极引进国内外专业医学人才、先进医疗技术、成熟管理经验和优秀经营模式,鼓励境内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来绍举办高水平医疗机构,加强健康产业国际合作,大力发展医疗和健康服务贸易。鼓励举办面向境外消费者的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

三、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优化运行

(七)落实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鼓励社会办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按照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要求,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构建现代医院治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开展医院章程试点,以章程为统领,建立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机构、管理制度、议事规则、办事程序等,健全权力运行规则,确保医院科学高效运行。(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八)实行分类登记管理。社会办医疗机构自主选择按照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并接受相应管理。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应进行清算,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再重新申办。(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

(九)加强财务监管和风险防范。社会办医疗机构应依法开展业务活动,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照执行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会计制度,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社会办医疗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擅自抽回投资,其产(股)权可依法转让。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建立风险防范专项资金,参加商业保险,健全风险应对机制。没有自有用房和重要固定资产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业务收入的1%提取专项资金用于风险防范。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处。(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绍兴银保监分局)

四、加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扶持

(十)放宽市场准入。按照绍兴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按照每千常住人口1.5张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社会办口腔、眼科、整形美容等专科医疗机构以及不涉及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管理的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诊所等,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在设置审批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时,将审核重点放在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上,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十一)优化跨部门审批。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发挥部门合力,营造公平规范的社会办医发展环境。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成果运用。按照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2018〕1147号)要求,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程序;简化优化项目建设相关审批条件,规范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取消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条件;简化规模较小的医疗机构设施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手续,实行医疗机构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审批;落实选址及划拨用地等跨部门审批工作衔接;探索实施社会办医信用承诺制度。(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二)加强人力资源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积极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毕业后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加强卫生人才梯队建设和紧缺人才培养,强化医疗专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改革医师执业注册办法,全面实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支持医师有序流动和多点执业。在社会办医疗机构稳定执业的兼职医务人员,合同期内可代表该机构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在科研、技术职称考评、人才引进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政策和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十三)落实完善医疗保险支持政策。将符合规定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医保管理部门组织医保经办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步实行医保支付改革,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服务,实施DRGs(疾病诊断相关分类)点数法付费,并根据社会办医疗机构特点,针对性实行住院按床日付费、门诊按人头付费改革。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牵头单位:市医保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绍兴银保监分局、市保险协会)

(十四)落实税收和投融资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相关规定,经认定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对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对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各类资本以多种形式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融资。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以社会办医疗机构收益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质押的融资产品创新,条件成熟时予以推广。(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金融办;配合单位: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保监分局、市保险协会)

(十五)合理加强用地保障。根据社会需求,有序适度扩大医疗卫生用地供给。鼓励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医疗服务;包括个人诊所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用地,均可按照医疗卫生用地办理供地手续。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原则上以公开招拍挂方式供应。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停办后,其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使用,地上建筑物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对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作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适用过渡期政策,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但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用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各项建设项目规费减免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各项建设项目规费由各区、县(市)结合当地实际给予优惠。(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十六)完善财政奖励补助政策。列入市级及以上的服务业重大建设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投入)给予不超过5%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对列入省服务业重点企业的,再一次性奖励20万元。社会办医疗机构成功创建等级医院的,按照获评的级别进行一次性奖励,综合类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和专科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类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分别按200万元、150万元、60万元、40万元和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采购单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按实际采购价格不超过10%给予补助,单件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开展医学学科、专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建设级别的,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承担项目的医疗机构应按不低于1:3的比例进行资金配套。补助资金按属地原则进行保障。(牵头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卫生健康委)

(十七)推进医药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国产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应用示范工程和国产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试点范围。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国内外医学科研机构、医学院校和医药企业开展医学科技创新合作,承担医学研究和健康产业创新的科研项目。(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五、严格行业监管促进行业自律

(十八)完善管理制度和标准。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疗质控评价体系,突出对药事、院感、护理、血液、放射等重点环节监管,切实落实医疗核心制度。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医院等级评审,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成立行业协会,制定推广服务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创新,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

(十九)加强行业监管。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利用信息化手段整合医疗机构信息,建立方便、实时、高效的信息化综合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统一监管。持续推进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出租、出借执业证照行为,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惩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等行为。加强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加强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障和患者隐私保护。(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二十)提高诚信经营水平。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诚信经营的主体责任,开展诚信承诺。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定期公开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形成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制度。培育发展社会办医疗机构行业组织,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信用评价。(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本意见自 2020年1月10日起施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试行)》(绍政发〔2014〕17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5日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