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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 12- 11 10: 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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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财政局:

现将《绍兴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绍兴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0日

绍兴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5号)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承担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承担机构由各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具体内容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确定下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

第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第五条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按照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服务项目内容和人均经费补助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其中辖区户籍人口补助资金,按照人口数和省规定的人均经费补助标准安排预算资金;辖区流动人口补助资金,按辖区在册登记流动人口数和省规定的人均经费补助标准的50%安排财政预算。以后根据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适当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应提高经费补助标准。已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地区,要统筹项目补助资金和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资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政府购买服务,购买服务资金预算原则上应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补助标准要求相衔接。

第六条  各区、县(市)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人均补助经费标准和承担机构的服务人数,结合绩效评价情况确定对承担机构的补助金额。并应按照省有关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承担机构。已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地区,应当根据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和承担机构实际提供的服务数量、质量情况进行付费结算。

第七条  各区、县(市)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地区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至少每年一次,要覆盖所有内容。市财政、卫生健康部门每年一次对各区、县(市)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抽查评价,结果进行排名通报,并对评价得分低于85%的区、县(市)将建议省相关部门扣减相应的经费补助。

第八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承担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支出,不得用于承担机构的基本设施建设、医疗设备购置等支出。已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地区,补助资金统一作为业务收入管理并进行明细核算,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筹用于各项医疗卫生支出。

第九条  已开展县域医共体建设的地区,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与医共体相适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机制。

第十条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对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要相应核减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购买)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原《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绍兴市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绍市卫发〔2011〕173号)同时废止。


抄送: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11日印发


信息来源: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