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强化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巩固政府信息公开阶段性成果,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由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评议对象包括绍兴市级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各部门和公共事业单位,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评议方式采取公众评议与特邀评议相结合。公众评议可在政府信息公开网、政府门户网上公开进行,也可以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社会评议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原则上每年12月底前完成本年度的社会评议工作。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真实、规范、准确、完整;
(二)政府信息公开效果是否落实、到位、便民、利民;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到位;
(四)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把政府信息公开网作为信息发布的主渠道;
(五)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时限内公开;
(六)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方式是否完备,依申请公开的开展是否规范到位。
第七条 社会评议结果要向本级政府、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以及被评议部门和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
评议结果将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内容。对于连续两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群众满意度低、排名靠后,或社会反映强烈的部门(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整改。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