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73X/2021-0269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20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绍市财执法〔2021〕3号
投诉人: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秀水苑4幢504室
被投诉人:中共绍兴市委党校
地址:绍兴市阳明路8号
投诉人因对中共绍兴市委党校操场塑胶面层(二)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公告期限、指定品牌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4月9日提起投诉。本机即日受理后,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副本,规定时间内收到了被投诉人答辩材料。经依法对本项目采购文件及相关材料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1.该项目采购公告指定产品品牌为定阳,系绍兴市精品馆品牌,且不接受其它品牌和型号,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三)(六)(八),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2.采购公告设立“HTPE食品级弹性跑道G1201”来设置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三)(六)(八);3.采购公告发布时间2021年3月23日,报价时间2021年3月26日,公告期仅3天不足15天,且采购公告没有在浙江政采云平台及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有故意隐瞒采购信息限制潜在投标人之嫌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诉求:依法终止本项目,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重新公开、公平、公正招标。
被投诉人辩称:本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反向竞价”方式采购,指定商品品牌为定阳。选为定阳作为竞价项目原因:1.对前期采购内容具有延续性,2019年10月,我校对跑道进行了维修翻新,采用的是定阳品牌,从前期施工情况,我们对该产品性能及服务满意,针对这次继续采购操场塑胶面层,希望沿用原先品牌;2.该产品于2019年列入绍兴精品馆产品,根据《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创新发展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浙江制造(精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实行优先选购该品牌。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一)本项目为中共绍兴市委党校操场塑胶面层项目,通过“电子卖场-反向竞价”方式采购,采购计划金额为100万元,塑胶单价130元/平方米。2021年3月23日采购人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其他电子卖场公告”栏发布竞价公告,2021年3月26日竞价结束,系统自动以最低价成交,成交价99.485万元。投诉人于2021年3月26日就本项目招标公告期限、指定品牌等设置向采购人中共绍兴市委党校提出质疑,绍兴市委党校于2021年3月30日回复质疑,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投诉人称未收到书面答复)不满,于2021年4月9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二)本机关经审查,认为:1.本项目采购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且与前期采购具有延续性,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反向竞价”方式采购,符合《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专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2.采购公告技术参数设置“HTPE食品级弹性跑道G1201”,该参数为竞价产品技术指标,系采购人对产品技术要求之一。3.竞价公告已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其他电子卖场公告”栏发布,公告日期3个工作日,符合《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专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中共绍兴市委党校操场塑胶面层(二)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财政局 ?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