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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73X/2022-2351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2-11-29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字号:

关于《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在财政执法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1-29 11:28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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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绍政办综〔2015〕22号)的有关要求,现将绍兴市财政局印发的《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在财政执法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在财政执法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浙财法〔2022〕4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我市财政执法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制定本《通知》。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

1.坚持依法监管。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守好财政执法底线,强化财政监督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

2.体现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要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既要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坚守法治底线做到过罚相当,也要坚持柔性执法,为行政相对人留下发展和成长空间。

3.倡导诚实守信。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后不履行承诺,或整改后就相同违法行为再犯的,财政部门应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结合其违法的其他情节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将其行政处罚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二)告知承诺制的内涵及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部分财政违法行为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具体是指,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对属于《绍兴市财政执法领域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适用告知承诺情形的,告知当事人存在的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即时改正或在承诺时间内改正的,财政部门依法不予以处罚的一种制度。

对不属于《清单》范围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经调查认为具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情形的,按照实际情况依法处理。

(三)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

经梳理,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监管事项共计3项,包括“资产评估机构未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或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员、岗位未依法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对该3种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当事人自愿承诺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财政部门则不予以处罚。

(四)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有关程序

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核查。适用告知承诺制时,由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宣传相关法律规定并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承诺书。对已经适用告知承诺制,当事人没有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整改说明等证明材料的,执法人员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查,视核查情况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视情况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五)规范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工作要求

1.准确把握适用范围。适用告知承诺制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原则上,纳入清单事项的轻微违法行为适用告知承诺制。

2.严格规范适用程序。属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由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宣传相关法律规定并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承诺书并予以整改。

3.强化执法痕迹化管理。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视情况应采用文字、音像等形式记录执法全过程。检查或调查结束后应将相关执法资料整理归档。

4.突出普法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实施告知承诺制时,突出批评教育与普法宣传,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依法维护健康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财政局

解读人:王海

联系电话:0575-85209844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