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600098643214C/2021-22358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1-04-06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工商 | 发文字号: | 绍市监管信〔2021〕2号 |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处室: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市监信〔2021〕1号)要求,现就做好全市系统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省局新版清单,抓紧制定年度抽查计划任务
市局已按照省局新版清单,制定了2021年度随机抽查计划任务。包括市局统一制定的抽查计划任务5项,含4个类别64个事项;市、县两级分别制定的抽查计划任务9项,含8个类别93个事项;以及区、县(市)各自制定的抽查计划任务,含13个类别214个事项。同时,将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经营(驻在)期限、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业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的监管,以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场所及存续状态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等8个事项确定为通用检查事项,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对市场主体开展其他事项的随机抽查时一并实施。
各地要按照省、市局计划任务的有关要求和新版事项清单,组织制定本辖区2021年度随机抽查计划任务,确保全年市场监管部门抽查企业比例不低于3%,跨部门监管率达到15%。市局有关处室要对业务线编制随机抽查计划任务加强指导,各区、县(市)局在编制随机抽查计划任务时要避免与市局重复交叉,并于4月25日前报市局备案。
二、关联信用规则,统一应用执法平台开展随机抽查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全流程使用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双随机抽查模块开展。各区、县(市)局和市局有关处室要按照“谁管辖、谁维护”的原则,对照省局新版清单和分类监管标签,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单个添加等方式,对抽查系统中本单位随机抽查“两库”实行动态维护,做到监管对象和执法人员应入尽入,并确保录入信息全面、真实、准确。
全市系统要积极运用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等模型,通过“通用+专业”融合模式,对不同信用风险水平的市场主体设置不同的抽查比率,提高监管精准性和问题发现率,确保关联信用规则的双随机任务占比达到60%以上。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同一年度内对风险等级低、信用水平高的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
三、整合检查任务,切实提升随机抽查效能
检查对象抽取后下达至对应的基层任务执行部门,执行部门要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原则,对同一市场主体的不同抽查检查任务合并实施,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现场检查原则上都要使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掌上执法应用率达到90%以上。市局有关处室要加强对业务线随机抽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各区、县(市)局要加强对本区域随机抽查工作的监督考评,确保于11月20日前实现随机抽查事项覆盖率100%,各项抽查计划任务完成率100%,检查结果按时公示率100%。
各区、县(市)局要对本地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研判,了解掌握面上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要结合实际探索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新模式、新路径,及时上报经验做法。市局将根据行政执法监管平台相关数据,定期通报各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并组织开展督查督促,总结推广各地的先进经验做法并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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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随机抽查计划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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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4月6日 ??????
(联系人:市局信用监管处沈建丽,电话:8573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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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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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随机抽查计划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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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用检查事项
序号 | 清单中的抽查项目 | 市县局抽查要求 | 责任处室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事项类别 | |||
1 | 登记事项检查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在开展对市场主体的其他专业性随机抽查检查任务时,一并实施。 | 各项抽查任务牵头处室和基层任务执行部门 |
2 | 对市场主体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3 | 对市场主体经营(驻在)期限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4 |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5 | 公示信息检查 |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场所及存续状态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6 | 价格行为检查 |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7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对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的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
8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对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业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二、市局统一制定的抽查计划任务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清单中的抽查项目 | 抽查方式 | 检查对象 | 检查 | 抽查 | 抽查 | 关联信用风险规则要求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 | 区、县(市)局抽查要求 | 责任 | ||
抽查 | 抽查事项 | 事项 | |||||||||||
1 | 2021年度计量技术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计量监督检查(计量技术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对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单位未经计量主管部门授权,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定向 | 全市计量技术机构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不少于全市计量技术机构总数的10% | 8月-10月 | /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市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 计量与标准化处 |
2 | 对被授权的单位超出授权范围开展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或者需新增计量授权项目未申请新增项目的授权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3 | 对计量检定单位超出授权范围开展强制检定的、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或者伪造检定数据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4 |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数据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5 | 对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或者强制检定印、证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6 |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未经授权或超过授权期限开展被授权项目,或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7 | 对被授权的法定计量部门擅自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8 |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9 | 对计量技术机构和个人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0 |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1 | 对计量校准机构未按照规定向计量主管部门备案且逾期不补办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2 | 对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3 | 对计量校准机构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4 | 2021年度计量技术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计量监督检查(计量技术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对计量标准器具出具的数据是否准确可靠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定向 | 全市计量技术机构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不少于全市计量技术机构总数的10% | 8月-10月 | /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市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 计量与标准化处 |
15 | 对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6 |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7 |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更换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8 |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9 |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新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20 |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行为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21 |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22 |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省有关部门的最高计量标准,未经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用于内部计量校准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23 | 2021年度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计量监督检查(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法人和个人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定向 | 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 现场检查 | 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抽查比例10% | 4月-7月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市局结合实际对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 计量与标准化处 |
24 | 对相关法人或个人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以及销售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25 | 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获证企业在企业名称变更后是否及时变更证书中企业名称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26 |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27 | 对相关法人或法人制造、销售、使用(修理)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28 | 2021年度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计量监督检查(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销售或交付用户使用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定向 | 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 现场检查 | 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抽查比例10% | 4月-7月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市局结合实际对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 计量与标准化处 |
29 | 对计量器具相关从业者制造、修理、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行为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30 | 对是否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是否按照批准的型式组织生产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31 | 2021年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不定向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现场检查 | 60家 | 4月-11月 | 根据年度风险等级评定情况确定检查频次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市局制定计划并由区、县(市)局组织实施,检查采取各地互查和异地交叉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各地分两次各抽取5家企业进行检查,抽查对象为2家当年新审批发证的获证企业,3家监督抽检不合格企业或风险等级为B、C级的已评级企业。 | 食品生产处 |
32 | 对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 ||||||||||||
33 | 对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行政检查 | ||||||||||||
34 | 对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等的行政检查 | ||||||||||||
35 | 对食品生产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
36 | 对食品生产者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 ||||||||||||
37 | 对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 ||||||||||||
38 | 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 ||||||||||||
39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的行政检查 | ||||||||||||
40 | 对食品生产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政检查 | ||||||||||||
41 | 对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检查 | ||||||||||||
42 | 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及用回收食品生产食品的行政检查 | ||||||||||||
43 | 2021年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日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定向 | 获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 现场检查 | 36家 | 4-11月 | 根据等级评定情况确定检查频次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市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由区、县(市)局组织实施,全市共抽取36家食品生产小作坊进行检查,检查对象为历年创建成功的名特优食品作坊或小微食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2020年实施“5S”管理的名特优食品作坊和亮化达标小微食品生产企业。 | 食品生产处 |
44 |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使用非食品原料、化学物质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检查 | ||||||||||||
45 | 对食品小作坊未按规定张挂登记证或者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检查 | ||||||||||||
46 |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检查 | ||||||||||||
47 |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禁止目录内品种的检查 | ||||||||||||
48 |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检查 | ||||||||||||
49 | 对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的检查 | ||||||||||||
50 |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检查 | ||||||||||||
51 |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检查 | ||||||||||||
52 |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在出厂前未进行检验的检查 | ||||||||||||
53 |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散装食品在标签或容器、外包装上标明的信息不符合要求的检查 | ||||||||||||
54 | 2021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检查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对生产、流通领域产品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定向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现场检查 | 不少于100家 | 3月-12月 | /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不同 | 对除2021年新发证企业外的其他获证企业检查,市县两级完成总数不少于30% | 产品监管处 |
55 | 对产品的标识、标志信息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56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企业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不定向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现场检查 | 不少于100家 | 3月-12月 | /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不同 | |||
57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未按规定标注标志和编号的企业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58 | 对未按期提交报告的企业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59 | 对试生产企业未标注“试制品”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60 | 2021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 对取证后未能保持规定的生产条件的企业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不定向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现场检查 | 不少于100家 | 3月-12月 | /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不同 | 对除2021年新发证企业外的其他获证企业检查,市县两级完成总数不少于30% | 产品监管处 |
61 | 对企业委托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62 | 对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等的企业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63 | 对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的企业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64 |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企业或个人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三、市局、区、县(市)局分别制定的抽查计划任务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清单中的抽查项目 | 抽查方式 | 检查对象 | 检查 | 抽查 | 抽查 | 关联信用风险规则要求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 | 区、县(市)局抽查要求 | 责任 | ||
抽查 | 抽查事项 | 事项 | |||||||||||
1 | 供水、供电、供气领域价格行为检查 | 价格行为检查 | 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定向 | 供水、供电、供气企业 | 现场检查 | 3月-11月 | / | 市本级供气领域的经营主体(登记机关为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全覆盖检查 | 区、县(市)局各自制定检查任务,抽查数不少于相关领域经营主体总数的50%。 | 价监竞争分局 | |
2 | 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行政检查 | ||||||||||||
3 | 银行业金融机构价格行为检查 | 价格行为检查 | 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政检查;不正当价格行为 | 一般检查事项 | 定向 | 银行业金融机构 | 现场检查 | 3月-11月 | / | 市本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登记机关为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选数不少于总数的5% | 区、县(市)局各自制定检查任务。 | 价监竞争分局 | |
4 | 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行政检查 | ||||||||||||
5 | 2021年广告行为检查(一) | 广告行为检查 | 对发布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的兽药广告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定向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实地为主、书面、网络监测等方式 | / | 4月-11月 | 关联信用规则率60%以上 | 3% | 1、市局抽查1-2家主体; ??????????2、各区、县(市)局按3%比例进行抽查。抽查事项覆盖率100%。 | 商标广告处 |
6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7 | 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8 | 对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9 | 对违法广告代言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0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1 | 2021年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对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定向 | 商标代理机构 | 实地为主、书面、网络监测等方式 | / | 4月-11月 | / | 10% | 1、市局抽查1-2家主体 ;2、各县级局按10%比例进行抽查。 | 商标广告处 |
12 | 2021年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对食品销售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定向 | 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高风险食品销售、一般风险食品销售、小食杂店、网络食品销售 | 现场检查 | 均不少于5家 | 3月-11月 | 抽查对象关联信用风险,高风险对象占比50%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由区、县(市)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其中: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抽查对象数为本地区总数的100%;高风险食品销售、一般风险食品销售和小食杂店抽查对象数不低于本地区总数的5%,不高于本地区总数10%;网络食品销售抽查对象数不高于本地区总数的10%。 | 食品流通处 |
13 | 对食品销售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4 | 对食品销售者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5 |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6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7 | 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8 | 对小食杂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9 |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20 |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21 | 2021年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定向 | 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高风险食品销售、一般风险食品销售、小食杂店、网络食品销售 | 现场检查 | 均不少于5家 | 3月-11月 | 抽查对象关联信用风险,高风险对象占比50%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由区、县(市)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其中: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抽查对象数为本地区总数的100%;高风险食品销售、一般风险食品销售和小食杂店抽查对象数不低于本地区总数的5%,不高于本地区总数10%;网络食品销售抽查对象数不高于本地区总数的10%。 | 食品流通处 |
22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23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24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25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按要求建立或者公开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等制度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26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能否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27 |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28 |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29 | 2021年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定向 | 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高风险食品销售、一般风险食品销售、小食杂店、网络食品销售 | 现场检查 | 均不少于5家 | 3月-11月 | 抽查对象关联信用风险,高风险对象占比50%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由区、县(市)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其中: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抽查对象数为本地区总数的100%;高风险食品销售、一般风险食品销售和小食杂店抽查对象数不低于本地区总数的5%,不高于本地区总数10%;网络食品销售抽查对象数不高于本地区总数的10%。 | 食品流通处 |
30 | 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31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情况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32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33 | 对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34 |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35 |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36 |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37 | 2021年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定向 | 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高风险食品销售、一般风险食品销售、小食杂店、网络食品销售 | 现场检查 | 均不少于5家 | 3月-11月 | 抽查对象关联信用风险,高风险对象占比50%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由区、县(市)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其中: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抽查对象数为本地区总数的100%;高风险食品销售、一般风险食品销售和小食杂店抽查对象数不低于本地区总数的5%,不高于本地区总数10%;网络食品销售抽查对象数不高于本地区总数的10%。 | 食品流通处 |
38 | 对小食杂店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39 |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40 | 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41 | 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42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等三种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43 | 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44 | 对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信息等五种情形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45 | 2021年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检查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定向 | 农批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 | 现场检查 | 农批市场开办者1家、农贸市场开办者2家和食用农产品销售5家 | 3月-11月 | 抽查对象关联信用风险,高风险对象占比50%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由区、县(市)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其中:农批市场开办者抽查对象数为本地区总数的100%;农贸市场开办者抽查对象数不低于本地区总数的25%;食用农产品销售,抽查对象为随机抽查到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入场销售者,每个随机抽查到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抽查数量不低于该市场入场销售者总数的5%。 | 食品流通处 |
46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47 |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48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环境、设施、设备等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49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准虚假的信息,标注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50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51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如实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52 | 2021年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检查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定向 | 农批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 | 现场检查 | 农批市场开办者1家、农贸市场开办者2家和食用农产品销售5家 | 3月-11月 | 抽查对象关联信用风险,高风险对象占比50%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由区、县(市)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其中:农批市场开办者抽查对象数为本地区总数的100%;农贸市场开办者抽查对象数不低于本地区总数的25%;食用农产品销售,抽查对象为随机抽查到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入场销售者,每个随机抽查到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抽查数量不低于该市场入场销售者总数的5%。 | 食品流通处 |
53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54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不得入场销售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55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56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57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以及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58 |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开展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对发现不合格情况要求停止销售、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59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60 | 2021年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检查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定向 | 农批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 | 现场检查 | 农批市场开办者1家、农贸市场开办者2家和食用农产品销售5家 | 3月-11月 | 抽查对象关联信用风险,高风险对象占比50%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由区、县(市)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其中:农批市场开办者抽查对象数为本地区总数的100%;农贸市场开办者抽查对象数不低于本地区总数的25%;食用农产品销售,抽查对象为随机抽查到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入场销售者,每个随机抽查到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抽查数量不低于该市场入场销售者总数的5%。 | 食品流通处 |
61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对贮存服务提供者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62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63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64 | 对食用农产品者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65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66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符合特殊要求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67 | 对农贸市场开办者提供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服务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68 | 2021年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检查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定向 | 农批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 | 现场检查 | 农批市场开办者1家、农贸市场开办者2家和食用农产品销售5家 | 3月-11月 | 抽查对象关联信用风险,高风险对象占比50%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由区、县(市)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其中:农批市场开办者抽查对象数为本地区总数的100%;农贸市场开办者抽查对象数不低于本地区总数的25%;食用农产品销售,抽查对象为随机抽查到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入场销售者,每个随机抽查到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抽查数量不低于该市场入场销售者总数的5%。 | 食品流通处 |
69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感观性状异常或者掺假掺杂,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70 | 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对食品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定向 | 2020年食品安全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经营单位 | 现场检查 | 2020年食品安全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经营单位的20% | 4月-12月 | /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市局抽查2020年国、省抽不合格食品经营单位的20%;各区、县(市)局抽查2020年市、县抽不合格食品经营单位的20%。 | 食品协调处 |
71 | 2021年度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计量监督检查(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对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有关规定的行为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定向 | 全市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 抽样检测 | 不低于60批次 | 4月-9月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 区、县(市)局各自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区、县(市)局不少于10批次,该计划执行期间为4月至9月。 | 计量与标准化处 |
72 | 对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行为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73 | 对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是否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行为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74 | 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行为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75 | 对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76 | 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77 | 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标注或未正确清晰标注净含量,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78 | 2021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抽查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未经计量认证合格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定向 | 机动车、生态环境、食品领域以外的检验检测机构 | 现场检查 | 50-60家 | 4月-10月 | 抽查比例不低于50%。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不同 | 区、县(市)局可在市局计划之外根据地区监管实际自行制定抽查计划并实施。 | 科技评管处 |
79 | 检验机构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等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80 | 检验机构有未就新增项目申请计量认证,超越检验服务项目范围,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违规开展检验服务活动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81 | 2021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抽查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出具数据、结果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定向 | 机动车、生态环境、食品领域以外的检验检测机构 | 现场检查 | 50-60家 | 4月-10月 | 抽查比例不低于50%。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不同 | 区、县(市)局可在市局计划之外根据地区监管实际自行制定抽查计划并实施。 | 科技评管处 |
82 | 对检验检测机构法人性质变更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83 |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84 | 对检验检测机构出现影响公正性行为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85 | 转让、出租和出借转让、出租和出借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标识的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86 | 对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87 | 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失实数据、结果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88 | 对检验检测机构不能遵守资质认定等行政管理要求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89 | 对检验检测机构不能持续保持检验检测能力或超能力范围出具数据结果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90 | 2021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抽查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履行人员管理责任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定向 | 机动车、生态环境、食品领域以外的检验检测机构 | 现场检查 | 50-60家 | 4月-10月 | 抽查比例不低于50%。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不同 | 区、县(市)局可在市局计划之外根据地区监管实际自行制定抽查计划并实施。 | 科技评管处 |
91 | 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数据、结果的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92 |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按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出具检测数据、结果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93 | 对检验检测能力取消申请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四、市局不制定计划,区(县、市)局自行制定抽查计划任务的事项
序号 | 清单中的抽查项目 | 关联信用风险规则要求 | 市县局抽查要求 | 责任处室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事项类别 | ||||
1 | 登记事项检查 | 对个体工商户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市局不制定随机抽查计划,由区、县(市)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 信用监管处 |
2 | 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3 | 对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4 | 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5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6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7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市局不制定随机抽查计划,由区、县(市)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 信用监管处 | |
8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驻在)期限不规范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9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0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到位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1 | 公示信息检查 |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由区、县(市)局于7月至11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抽查比例为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含省局定向抽查检查的企业数和通过通用检查事项检查的企业数)。 | 信用监管处 |
12 | 对企业投资出资及股权变更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3 | 对企业即时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4 | 价格行为检查 | 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任务均应设置关联信用规则,具体比例由区、县(市)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市局不制定随机抽查计划,由区、县(市)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需抽查5%左右《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 价监竞争分局 |
15 | 对商品零售场所违法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 市局不制定随机抽查计划,由区、县(市)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需抽查5%左右《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 ||
16 | 价格行为检查 |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 市局不制定单独的检查计划,由区、县(市)局在开展对市场主体的其他专业性随机抽查检查任务时,一并实施。 | 价监竞争分局 |
17 | 直销行为检查 | 对直销企业违法不支付直销员报酬、不建立和执行退换货制度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任务均应设置关联信用规则,具体比例由市、县局根据要求确定 | 注册登记地址所在地区、县(市)局进行检查,抽查比例100%。 | 价监竞争分局 |
18 | 对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9 | 对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20 | 对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五章保证金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21 | 对直销企业有关《直销管理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未依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22 | 对直销员违法从事直销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23 | 对违法进行直销员培训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24 | 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25 | 直销行为检查 |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任务均应设置关联信用规则,具体比例由市、县局根据要求确定 | 注册登记地址所在地区、县(市)局进行检查,抽查比例100%。 | 价监竞争分局 |
26 |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27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28 | 对直销企业未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或者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不一致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29 |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对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任务均应设置关联信用规则,具体比例由县局根据实际确定 | 市局不制定随机抽查计划,由区、县(市)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拍卖人的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抽查比例为10%(总家数少于5家的地区为100%)。 | 市场合同处 |
30 |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根据文物部门的要求确定 | 该事项由省文物局牵头开展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配合文物部门组织实施。 | ||
31 | 对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32 | 对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33 | 对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34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35 |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对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查任务均应设置关联信用规则,具体比例由县局根据实际确定 | 市局不制定随机抽查计划,由区、县(市)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 |
36 | 对出售、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相关法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37 | 广告行为检查 | 对市场举办者未经市场名称核准登记从事市场招商、市场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关联信用规则率60%以上 | 市局不制定随机抽查计划,由区、县(市)局于4月至11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抽查比例3%以上。 | 商标广告处 |
38 | 对药品广告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市局不制定随机抽查计划,由区、县(市)局于4月至11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抽查事项覆盖率100%,抽查比例3%以上,跨部门监管率15%。 | |||
39 | 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进行商品房预售广告宣传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40 | 对发布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字样的农药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41 | 对发布扩大内容范围的农药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42 | 对发布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43 | 对利用电视以开机画面、弹出页面等形式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或者设置关闭功能,确保一键立即关闭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44 | 对广告业务档案保存期限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45 | 广告行为检查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关联信用规则率60%以上 | 市局不制定随机抽查计划,由区、县(市)局于4月至11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抽查事项覆盖率100%,抽查比例3%以上,跨部门监管率15%。 | 商标广告处 |
46 | 对农药广告中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误解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47 | 对发布贬低同类产品,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的农药广告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48 | 对发布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兽药广告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49 | 对发布含有绝对化表示的兽药广告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50 | 对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未在广告中注明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51 | 对化妆品广告、美容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内容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52 | 对发布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农药广告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53 | 对网络游戏广告含有可将游戏装备、道具、积分等虚拟财产兑换或者变相兑换成现金、实物的内容,含有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充值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内容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54 | 广告行为检查 | 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广告,未显著、准确标明或者提示所推销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业务属性,未显著提示或者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责任承担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关联信用规则率60%以上 | 市局不制定随机抽查计划,由区、县(市)局于4月至11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抽查事项覆盖率100%,抽查比例3%以上,跨部门监管率15%。 | 商标广告处 |
55 | 对发布贬低同类产品,与其他兽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的兽药广告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56 | 对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57 | 对发布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有悖社会良好风尚的房地产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58 | 对游戏广告未有相关标注、合理提示以及含有诱导、怂恿、暗示用户过度游戏的内容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59 | 对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未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60 | 对纪念品、收藏品广告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或者断言,含有承诺回购等保本、保收益的内容或者暗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61 | 对未同时发布兽药广告批准文号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62 | 对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未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未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63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 市局不制定随机抽查计划,由区、县(市)局于4月至11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抽查比例3%以上。 | 商标广告处 |
64 | 对商标、特殊标志使用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市局不制定随机抽查计划,由区、县(市)局于4月至11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抽查比例3%以上。 | |||
65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对使用的商标违反国家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规定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 市局不制定随机抽查计划,由区、县(市)局于4月至11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抽查比例3%以上。 | 商标广告处 |
66 | 对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市局不制定随机抽查计划,由区、县(市)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需抽查10%有印刷类业务的企业。 | |||
67 | 食品生产 |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根据年度风险等级评定情况确定检查频次 | 市局不制定随机抽查计划,区、县(市)局自行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获证食品生产企业抽查覆盖率达到100%。其中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每年至少抽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每年至少抽查1-2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每年至少抽查2-3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每年至少抽查3-4次。 | 食品生产处 |
68 |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69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70 | 对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71 | 对食品生产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72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73 | 食品生产 | 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根据年度风险等级评定情况确定检查频次 | ??市局不制定随机抽查计划,区、县(市)局自行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获证食品生产企业抽查覆盖率达到100%。其中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每年至少抽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每年至少抽查1-2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每年至少抽查2-3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每年至少抽查3-4次。 | 食品生产处 |
74 | 对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75 | 对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或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76 | 对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77 | 对生产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78 | 对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79 | 对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等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80 | 对食品生产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81 | 对食品生产者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82 | 对食品生产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83 | 食品生产 | 对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根据年度风险等级评定情况确定检查频次 | ??市局不制定随机抽查计划,区、县(市)局自行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获证食品生产企业抽查覆盖率达到100%。其中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每年至少抽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每年至少抽查1-2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每年至少抽查2-3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每年至少抽查3-4次。 | 食品生产处 |
84 | 对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85 | 对食品生产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86 | 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87 | 对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88 | 对生产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89 | 对食品生产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情形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90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91 | 对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生产食品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92 | 食品生产 | 对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根据年度风险等级评定情况确定检查频次 | ??市局不制定随机抽查计划,区、县(市)局自行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获证食品生产企业抽查覆盖率达到100%。其中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每年至少抽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每年至少抽查1-2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每年至少抽查2-3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每年至少抽查3-4次。 | 食品生产处 |
93 | 对食品标识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94 |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95 | 对食品生产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96 | 对生产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97 | 食品生产 | 对生产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根据年度风险等级评定情况确定检查频次 | ??市局不制定随机抽查计划,区、县(市)局自行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获证食品生产企业抽查覆盖率达到100%。其中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每年至少抽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每年至少抽查1-2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每年至少抽查2-3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每年至少抽查3-4次。 | 食品生产处 |
98 | 对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99 | 对生产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100 | 对食品生产者违规聘用行业禁入人员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101 | 对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102 | 对食品标识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103 | 食品生产 | 对生产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根据年度风险等级评定情况确定检查频次 | ??市局不制定随机抽查计划,区、县(市)局自行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获证食品生产企业抽查覆盖率达到100%。其中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每年至少抽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每年至少抽查1-2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每年至少抽查2-3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每年至少抽查3-4次。 | 食品生产处 |
104 | 对食品生产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105 | 对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106 | 对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107 | 对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不规范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108 |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合法性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109 | 对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110 | 对食品标识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111 | 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及用回收食品生产食品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112 | 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113 | 对生产、加工用于零售的碘盐未实行小包装并加贴防伪碘盐标志的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114 | 食品生产 | 对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时,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根据年度风险等级评定情况确定检查频次 | 市局不制定随机抽查计划,区、县(市)局自行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获证食品生产企业抽查覆盖率达到100%。其中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每年至少抽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每年至少抽查1-2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每年至少抽查2-3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每年至少抽查3-4次。 | 食品生产处 |
115 | 对定量包装食品标识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116 | 对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117 | 食品生产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日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关联信用风险规则的具体要求 | 市局不制定随机抽查计划,区、县(市)局自行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 食品生产处 |
118 |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使用非食品原料、化学物质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19 | 对食品小作坊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未按规定在登记证中载明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20 | 对食品小作坊未按规定张挂登记证或者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21 |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22 |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禁止目录内品种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23 |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24 | 对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25 | 食品生产 |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添加药品的食品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关联信用风险规则的具体要求 | 市局不制定随机抽查计划,区、县(市)局自行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 食品生产处 |
126 |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27 |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28 |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29 | 食品生产 |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关联信用风险规则的具体要求 | 市局不制定随机抽查计划,区、县(市)局自行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 食品生产处 |
130 |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31 | 对食品小作坊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32 |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33 |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34 |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在出厂前未进行检验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35 |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散装食品在标签或容器、外包装上标明的信息不符合要求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36 |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关联信用风险规则的具体要求 | 市局不制定随机抽查计划,由县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 | 食品流通处、食品生产处 |
137 |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关联信用风险规则的具体要求 | 市局不制定随机抽查计划,由县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 | |
138 |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关联信用风险规则的具体要求 | 市局不制定随机抽查计划,由县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 | |
139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的相关事项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对象关联信用风险,高风险对象占比50% | 市局不制定具体随机检查计划,由各区、县(市)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自计划并组织实施。社会餐饮单位:除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抽查比例不低于5%;单位食堂:除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以外的食堂,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餐饮处 |
140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相关规定相关事项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41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是否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装卸等的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42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所禁止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43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所禁止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44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是否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所禁止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45 |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的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46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所禁止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47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48 |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49 |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是否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50 |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是否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行为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51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对送餐人员未履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等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对象关联信用风险,高风险对象占比50% | 市局不制定具体随机检查计划,由各区、县(市)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自计划并组织实施。社会餐饮单位:除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抽查比例不低于5%;单位食堂:除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以外的食堂,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餐饮处 |
152 | 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53 |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54 |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是否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55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规定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5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相关规定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57 | 对明知生产经营违反许可规定,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58 |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59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使用非食品原料、化学物质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60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的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对象关联信用风险,高风险对象占比50% | 市局不制定具体随机检查计划,由各区、县(市)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自计划并组织实施。社会餐饮单位:除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抽查比例不低于5%;单位食堂:除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以外的食堂,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餐饮处 |
161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未按规定在登记证中载明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62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未按规定张挂登记证、登记卡或者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63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的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64 | 对食品摊贩是否遵守规定,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工用具、容器等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65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对食品摊贩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工用具、容器等,以及餐饮具清洗消毒、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等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对象关联信用风险,高风险对象占比50% | 市局不制定具体随机检查计划,由各区、县(市)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自计划并组织实施。社会餐饮单位:除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抽查比例不低于5%;单位食堂:除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以外的食堂,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餐饮处 |
166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日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67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禁止目录内品种的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68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69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是否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对象关联信用风险,高风险对象占比50% | 市局不制定具体随机检查计划,由各区、县(市)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自计划并组织实施。社会餐饮单位:除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抽查比例不低于5%;单位食堂:除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以外的食堂,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餐饮处 |
17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是否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71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72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73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74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75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76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77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对象关联信用风险,高风险对象占比50% | 市局不制定具体随机检查计划,由各区、县(市)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自计划并组织实施。社会餐饮单位:除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抽查比例不低于5%;单位食堂:除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以外的食堂,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餐饮处 |
178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79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生产加工过程未遵守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80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遵守本法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181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企业关联信用风险作为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防范预警系统的风险指标。高风险使用单位:立即开展现场检查,尽快消除风险隐患;中风险使用单位:与企业信用高风险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一起作为当年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制定“双随机”检查计划时,计划数80%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从中风险和与企业信用高风险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中抽取。 | 高风险使用单位由市局根据《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防范预警系统》下发各区、县(市)即时进行检查,其它使用单位的检查按照市局《关于开展2021年全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的通知》(绍市监管特〔2021〕1号)进行,具体要求为:检查计划的任务数:越城区280家、柯桥区300家、上虞区270家、诸暨市400家、嵊州市190家、新昌县130家,共计1570家。其中,重点检查的688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由市局根据各区、县(市)局上报情况确定,其它单位由各区、县(市)局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中按照“双随机”要求抽取。 | 特种设备处 |
182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183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184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等情形的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企业关联信用风险作为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防范预警系统的风险指标。高风险使用单位:立即开展现场检查,尽快消除风险隐患;中风险使用单位:与企业信用高风险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一起作为当年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制定“双随机”检查计划时,计划数80%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从中风险和与企业信用高风险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中抽取。 | 高风险使用单位由市局根据《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防范预警系统》下发各区、县(市)即时进行检查,其它使用单位的检查按照市局《关于开展2021年全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的通知》(绍市监管特〔2021〕1号)进行,具体要求为:检查计划的任务数:越城区280家、柯桥区300家、上虞区270家、诸暨市400家、嵊州市190家、新昌县130家,共计1570家。其中,重点检查的688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由市局根据各区、县(市)局上报情况确定,其它单位由各区、县(市)局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中按照“双随机”要求抽取。 | 特种设备处 |
185 | 转让、出租和出借转让、出租和出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186 | 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187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检验、使用单位实施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188 |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189 |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检查和配置机构、人员的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190 | 计量监督检查(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对供水、供电、供气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更换计量器具且逾期不改正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查任务均应设置关联信用规则,具体比例由县局根据要求确定 | 市局不制定随机抽查计划,由各区、县(市)局对“民用三表”强制检定及到期更换、眼镜制配场所、集贸市场、综合用能服务站、医疗卫生机构及压力仪表等自行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抽查计划要覆盖上述行业和单位,比例不低于10%。 | 计量与标准化处 |
191 | 对计量器具的使用方使用计量器具未按规定检定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192 | 对眼镜配置者违反配备计量器具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193 | 对经营者违反计量器具有关使用、维护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194 |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未建立完善的进出货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等行为的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195 | 对集市主办者违反配备计量器具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196 | 对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未送其他检定机构进行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行为的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197 | 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行为的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198 | 对强检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和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行为的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199 |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等行为的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200 | 对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201 |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202 | 对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行为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203 |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的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204 | 对眼镜制配者违反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行为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205 | 计量监督检查(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对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查任务均应设置关联信用规则,具体比例由县局根据要求确定 | 市局不制定随机抽查计划,由各区、县(市)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 计量与标准化处 |
206 | 对法定计量单位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207 | 计量监督检查(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对“中国能效标识”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标识标注符合性检查,能效标识使用单位按总数的30%进行。 | 计量与标准化处 |
208 | 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其是否存在虚标能效的行政检查 | |||||
209 | 计量监督检查(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对相关生产或销售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水效标识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标识标注符合性检查,水效标识使用单位按总数的30%进行。 | 计量与标准化处 |
210 | 对生产者或者进口商未办理水效标识备案,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行为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211 | 对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212 | 对“中国水效标识”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213 | 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水产品,其是否存在虚标水效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
214 |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对企业的产品专利真实性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建议关联信用风险规则,具体比例、频次由各区、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实施 | 市局不制定随机抽查计划,由各区、县(市)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 知识产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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