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30G/2022-22815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经信局 | 公开日期: | 2022-06-13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文字号: | 绍市经信〔2022〕36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03-2022-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县、市)经信局,滨海新区经发局:
为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打造绿色制造典型,强化绿色制造示范引领,根据《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2版)》和《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评价导则(2022版)》,制定了《绍兴市绿色低碳工厂(园区)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绍兴市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办法》(绍市经信〔2019〕43号)自本办法实施起废止。
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6月13日
绍兴市绿色低碳工厂(园区)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根据《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2版)》和《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评价导则(2022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低碳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制造业企业。
绿色低碳园区是指在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方面贯彻实施绿色低碳理念和举措,实现能源利用绿色化、资源利用绿色化、基础设施绿色化、产业技术绿色化、生态环境绿色化和运行管理绿色化的工业园区。
第三条 市经信局负责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园区)评价、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地经信部门负责本区域绿色低碳工厂、绿色低碳园区的培育创建和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做好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园区)每年组织评价一次,评价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内应进行持续符合性声明及跟踪复审,到期后应进行重新评价。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绍兴市绿色低碳工厂基本条件:
1.工厂应依法设立,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近二年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无安全、环保行政处罚记录,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2.工厂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制定绿色低碳制造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目标,建立实施绿色低碳制造目标责任制考核及奖励机制。
3.工厂的建筑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并从多方面进行建筑的节材、节能、节水、节地、无害化及可再生能源利用,有实施可再生能源利用或预留可再生能源应用场所。
4.工厂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水耗低、物耗低的设备设施,建有与工厂生产排放相适应的污染物处理设备,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限期淘汰更新已明令禁止生产、使用和能耗高、效率低的设备。
5.工厂符合产品设计生态化、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要求;减少材料,尤其是有害物质的使用,评估有害物质及化学品减量使用或替代使用的可行性,不使用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材料。
6.工厂应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建立实施环境、能源、质量和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并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7.工厂应布局合理整洁,功能区标线清晰,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实行垃圾分类。
8.年耗标煤5000吨以上的工厂应按规定履行碳排放报告义务,万元产值碳排放量持续下降。
第六条 绍兴市绿色低碳园区基本条件:
1.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或其中可独立统计的区块。
2.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绿色、循环和低碳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近二年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
3.完成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降碳目标任务,园区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
4.园区规上企业30%以上通过清洁生产审核。
5.园区内企业不使用列入国家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不生产列入国家淘汰目录的产品。
6.园区内环境整洁,建有布局合理、运行有效的安全防护、垃圾分类、绿色出行等设施。
7.建立履行绿色低碳发展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配备2名(含)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
8.编制与其产业链和主导产业相适应的绿色低碳工业园区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平台,实施有效的管理措施。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七条 申报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园区)的单位,按照市级绿色低碳工厂评价表(附件1)或市级绿色低碳园区评价表(附件2)的相关标准要求开展自评价,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报辖区经信部门。
申报市级绿色低碳工厂所需材料:
1. 绍兴市级绿色低碳工厂评价表(附件1);
2. 绍兴市绿色低碳工厂申请报告(按评价表的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目录编制说明);
3. 其他相关附件(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申报市级绿色低碳园区所需材料:
1. 绍兴市级绿色低碳园区评价表(附件2);
2. 绍兴市绿色低碳园区申请报告(按评价表的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目录编制说明);
3. 其他相关附件(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辖区经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按申报通知要求推荐到市经信局。市经信局组织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市经信局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市经信局发文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园区)每年组织评价一次。
第十条 省级绿色低碳工厂(园区)从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园区)中推荐申报;各地可结合实际,对认定的绿色低碳工厂(园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市经信局对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园区)实施动态管理,接受复审的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园区)须对建设管理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评价表,报当地经信部门初审。市经信局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后发布复审结果。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园区)资格:
1. 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
2. 复审结果不合格的;
3. 被依法终止的;
4. 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5. 发生重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第十三条 被撤销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园区)称号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园区)发生更名,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变更。
第十五条 市经信局对变更名称和撤销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园区)发文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 绍兴市绿色低碳工厂评价表
2. 绍兴市绿色低碳园区评价表
附件1:
绍兴市绿色低碳工厂评价表
企业名称 | (盖章) | 地 址 | |||||
法人代表 | 手 机 | 联系人 | 手 机 | ||||
占地面积(亩)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总资产 (万元) | 负债率(%) | ||||
企业上年度主要产品 和产量 | |||||||
企业上年度经济效益(万元) | 企业近三年绿色低碳改造投入情况(万元) | ||||||
销 售 | 利 润 | 税 金 | 智能化 改造 | 节能改造 | 污水处理 | 废气处理 | 废固处理 |
企业承诺:所有申报材料均真实有效,且近二年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和重大失信记录。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基本要求 | 基本分 | 自评分 |
基本要求 | 合规性要求 | 企业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近二年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 是否符合一票否决。 | |
管理机制
| 1.设有绿色低碳企业管理机构,健全、实施绿色制造的制度。 2.有绿色低碳企业建设中长期规划及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 5 | ||
基础设施 | 建筑 | 1.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时,应遵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三同时制度”、“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产业政策和有关要求。 2.企业的建筑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3.建有与工厂生产排放相适应的污染物处理设备。 4.危险品仓库、有毒有害操作间、废弃物处理间等产生污染物的房间应独立设置。 5.厂区内环境整洁、垃圾分类正确、绿化面积不低于10%。 | 5 | |
计量设备 | 依据GB17167、GB24789等要求配备、使用和管理能源、水以及其他资源的计量器具和装置。能源及资源使用的类型不同时,应进行分类计量。 | 3 | ||
照明 | 企业厂区及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应符合GB50034规定现行值,使用节能型照明设备。 | 3 | ||
管理体系 | 质量、健康管理体系 | 建立、实施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 5 | |
环境管理 体系 | 建立、实施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 | 4 | ||
能源管理 体系 | 建有能源管理中心。 | 4 | ||
能源低碳化 | 节能设备 利用 | 使用的通用用能设备采用节能型产品或效率高、能耗低的产品。 | 4 | |
节能降碳 诊断 | 开展节能降碳诊断 | 2 | ||
清洁能源 使用 | 使用可再生能源替代不可再生能源。 | 3 | ||
节能技改 投入 | 有节能降碳技改投入。 | 4 | ||
产品绿色化 | 节能 | 企业产品若为用能产品,应满足国家、行业或地方发布的产品能效标准的要求,未制定产品能效标准的,产品能效应不低于行业平均值。 | 3 | |
有害物质 限制使用 | 企业产品应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实现有害物质替代,并满足国家对产品中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要求。 | 4 | ||
生态设计 | 企业在产品设计中引入生态设计的理念,减少原材料使用。 | 4 | ||
生产洁净化 | 污染物 处理设备 | 企业应投入适宜的污染物处理设备,以确保其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污染物处理设备的处理能力应与企业生产排放相适应,并应正常运行。 | 3 | |
大气污 染物排放 | 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 | 3 | ||
温室气体 排放 | 采用科学的标准或规范对厂界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核查,并依据核查结果进行改善。 | 3 | ||
水体污 染物排放 | 企业的水体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 | 3 | ||
固体废 物处置 | 企业需委托具有能力和资质的企业进行固体废弃物处理。 | 3 | ||
噪声排放 | 企业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 | 3 | ||
绩效 | 单位排放 | 近二年单位排放增加值不低于规上同行业企业平均值的1.2倍。(或近二年单位二氧化碳排放增加值不低于规上同行业企业平均值的1.2倍。) | 3 | |
资源利用 | 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 3 | ||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应大于65%(根据行业特点,该指标可在±20%之间选取)。 | 3 | |||
废水处理回用率高于行业平均值。 | 3 | |||
单位能耗
| 近二年单位能耗增加值不低于规上同行业企业平均值的1.2倍。 | 3 | ||
单位效益 | 近二年单位用地面积税金、增加值不低于规上同行业企业平均值的1.2倍。 | 2 | ||
加分项 | 建有厂区光伏电站、智能微电网。 | 3 | ||
公开披露环境社会责任报告。 | 2 | |||
亩均综合绩效评价A类。 | 连续两年2分,最近一年1分 | |||
实施节能减碳技术改造项目并入选省级相关项目库。 | 2 | |||
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在有效期内运行 | 2 | |||
有被市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的绿色低碳案例。 | 省级2分,市级1分 | |||
区(县、市)经信局 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绍兴市绿色低碳园区评价表
园区名称 | 地 址 | ||||
园区负责人 | 园区联系人 | 联系手机 | |||
园区总面积(亩) | 工业企业用地总面积(亩) | 工业增加值 (万元) | |||
工产总产值 (万元) | 其中高新技术产值(万元) | 规上工业企业(家) | |||
工业取水总量(吨) | 工业污水排放总量(吨) | 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规上企业(家) | |||
能源消耗总量 (吨标煤) | 其中清洁能源消耗总量(吨标煤) | 工业企业职工总数(人) | |||
园区承诺:所有申报材料均真实有效,且近二年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
(园区盖章) 年 月 日 |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单位 | 基准值 | 实际值 | 基本分 | 自评分 |
1 | 能源利用绿色化 | 单位能耗增加值 | 万元/吨标煤 | 3 | 5 | ||
2 | 清洁能源使用率 | % | 75 | 5 | |||
3 | 资源利用绿色化 | 单位新鲜水量所创造的 工业增加值 | 万元/吨 | 150 | 5 | ||
4 | 亩均工业增加值 | 万元/亩 | 110 | 5 | |||
5 | 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 % | 97 | 5 | |||
6 | 余热资源回收利用率 | % | 60 | 5 | |||
7 | 废气资源回收利用率 | % | 90 | 5 | |||
8 | 生态环境绿色化 | 单位废水排放量工业增加值 | 万元/吨 | 220 | 5 | ||
9 | 园区空气质量优良率 | % | 80 | 5 | |||
10 | 绿化覆盖率 | % | 30 | 4 | |||
11 | 道路遮荫比例 | % | 80 | 4 | |||
12 | 基础设施绿色化 | 绿色出行设置 | — | 具备 | 4 | ||
13 | 垃圾分类、储运设置 | — | 具备 | 4 | |||
14 |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 — | 具备 | 4 | |||
15 | 产业技术绿色化 |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园区工业总产值比例 | % | 30 | 5 | ||
16 | 规上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占比 | % | 30 | 5 | |||
17 | 不使用和生产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设备 | % | 100 | 5 | |||
18 | 运行管理绿色化 | 建立绿色低碳创建管理机构 | — | 具备 | 5 | ||
19 | 编制绿色低碳园区发展规划 | — | 有 | 5 | |||
20 | 建立绿色低碳信息平台 | — | 有 | 5 | |||
21 | 建立绿色低碳管理制度,并开展日常监督管理 | — | 有 | 5 | |||
区(县、市)经信局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①表中均为园区上年度数据;②符合基准值(要求)得基本分,超过或达不到基准值的同比例加扣,但加分不得超过基本分的50%;③清洁能源是指清洁燃气、清洁燃油和光伏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