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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335/2022-22993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日期: 2022-07-15
主题分类: 公路,水运,其他 发文字号: 绍市交发〔2022〕64号
文件登记号: ZJDC17-2022-0005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28 15:15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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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市直有关建设单位:

为落实项目法人全面管理责任,规范项目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建设,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部、省、市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项目法人规范性管理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监管与执行分开的原则,依法确定企业或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法人,不得采用临时指挥部模式(不含项目法人成立的指挥部及地方征迁指挥部)。

项目法人应符合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提出整改要求。对于采用PPP、“全过程工程咨询”或“代建+监理”等特殊项目管理模式实施的项目,项目公司或代建机构的组织结构、主要人员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二、加强项目法人内部管理

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并根据年度发布的行业管理规定组织对项目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项目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并备查。同时,要进一步理清内部职责,明确工作流程,制订岗位工作清单、责任清单,并加强对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考核(每半年考核一次,考核两次后每年一次),对于履职不到位的管理人员应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考核结果和处理意见形成台账备查。

对于采用PPP、“全过程工程咨询”或“代建+监理”等特殊项目管理模式实施的项目,政府方实施机构(或其指定机构)或项目法人应根据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编制专项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公司或代建机构的监督管理,项目公司与施工方职责、代建机构与监理方职责须相对独立,开展对项目公司或代建机构管理人员的考核,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更换。

三、加强项目招投标管理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项目划分标段时,应合理确定标段规模,并考虑潜在投标人履约能力不足可能造成的项目风险。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符合资质等级标准规定,一般应独家投标,非必要不接受同类资质组成的联合体投标人投标。但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

在招标文件编制时,应根据《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提升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积极推广应用智能化、成套化、自动化的先进技术、设备。

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或“代建+监理”模式招标的,招标文件对于人员配备应有明确要求,其中监理工程师的数量和专业结构应当满足监理规范的相关规定。采用“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进行施工招标的,招标文件宜将“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的创建思路及方案(含信息化建设、智慧工地建设)”的内容纳入详细评审。

四、加强对参建人员的管理

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参建各方管理人员的管理,严格审查人员的资格条件和社保关系,杜绝通过非自有人员实施转包、挂靠或违法分包。其中,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应为“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的公开人员,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近4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办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时,应核查人员资格条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同时,加强对参建各方管理人员的履约管理,人员考勤应纳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动态监管,电子打卡可采用 “浙路品质”智控平台或具备GIS地图功能、人脸识别、电子围栏标识等功能且可向“浙路品质”智控平台推送考勤数据的平台,确保考勤人员真实、地理位置可靠、履约有效。对不具备履职能力或履职不到位的人员应予以更换。

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公路)、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不得擅自施工。同时,要设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明确质量和安全管理职责,并落实岗位责任制登记制度,负责质量、安全专职人员不得兼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督促参建各方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并严格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严格按规定费率足额计取并及时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期,不得随意缩短批复确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工期;严格落实《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管理若干规定》(浙交〔2021〕128号),强化源头管控;鼓励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深入开展“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建设,牵头制订专项实施方案并推进落实;推进项目建设数字化改革,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大型水运工程以及具备条件的重要县道项目全面开展智慧建设,实现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智慧化管控。

对于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政府方实施机构(或其指定机构)应落实项目公司对于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的全面管理责任;对于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实施的项目,项目法人应落实总承包方对于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的主体责任。

六、加强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项目法人应加强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严格审核把关,不得任意压缩工程勘察、设计周期;勘察工作量没有完成、深度不足的,不得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内业设计工作;督促设计单位落实全寿命设计理念,积极推广标准化设计,深化BIM技术应用,针对关键主体工程,要进行耐久性专项设计和稳定性专项论证,应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的必须进行充分论证认可;督促设计单位加强工程现场的设计服务和动态设计工作,落实设计合同、设计文件有关工作要求,并加强设计信用管理。

对于公路建设项目,要严格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有关要求,邀请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参与设计审查,并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提前征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意见。普通公路新改建项目的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要充分考虑交叉、路口的信号灯及照明需求,提高交叉、路口的识别度和安全水平;隧道工程设计应综合考虑行人、非机动车通行安全需要。对于房建、隧道工程等,应按要求开展消防专项设计、审查。对于机电工程,原则上采用技术成熟、标准化的产品,选用新产品或非标产品应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分析,在明确技术参数要求的同时,设计单位应提供不少于3个满足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品牌、型号,但不得限定品牌或产品生产地域,作为机电施工招标的管理依据,并纳入设计招标文件要求。

七、加强工程分包管理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分包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鼓励合法分包,开展阳光分包;定期组织对施工单位分包、劳务合作、设施设备租赁等合同内容及其执行情况实施检查,杜绝施工单位以劳务合作、设施设备租赁等名义实施工程分包;组织对分包人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自有人员;加强对施工单位分包、劳务合作、设施设备租赁等合同计量支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推进分包廉政信息公示制度,接受公众监督。

八、加强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管理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有关验收办法,开展项目竣(交)工质量评定和验收工作。未经验收的公路工程,严禁以试通车的名义开通;严禁不按经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随意增加道路开口;严禁边通车、边整改,公路正式开通前应会同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确认交通安全设施满足设计、安全要求;严禁未经消防验收程序,将房建、隧道工程等投入使用。项目法人要及时组织对工程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报告存在问题、质量评定发现问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现场核查发现问题、交工验收遗留问题、试运营阶段发现问题等进行全面排查、整改,严格落实验收整改意见,质量评定备案和验收备案时应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对于违规将项目投入使用,或违规降低建设标准、隐瞒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的,将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因非工程质量原因无法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在试运行期满后一年内组织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并及时退还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

九、加强政府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项目管理,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在日常监督检查时,要重点检查项目法人的履职情况。因项目法人履职不到位,导致项目管理混乱或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等情况,要采用督办单的形式进行督办,并根据督办情况进行通报、约谈、处罚或建议问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应会同项目法人的主管部门对项目法人进行问责,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相关责任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项目法人属于集团子公司的,集团公司须加强对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成立专门部门督促指导项目法人的项目管理工作,并将项目管理情况纳入对项目法人的年度考核。发生质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项目管理混乱得不到有效整改时,集团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如发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线索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浙应急〔2021〕75号)等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同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项目为单位对项目法人开展考核,不断完善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考核内容涵盖项目法人的管理行为和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控制情况,考核结果通报属地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及上级主管部门、单位。通过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强化项目法人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项目管理专业化水平。

十、其他

绍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应落实通知的有关工作要求,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7月15日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