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MB18026628/2022-22886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开日期: | 2022-07-0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字号: | 绍退役军人局〔2022〕23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62—2022—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认定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引导和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努力建成一批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示范性的退役军人创业园,着力推进我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走在前列,现制定《绍兴市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绍兴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日
绍兴市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为有效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8〕112号)等文件精神,积极鼓励和支持我市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努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园目的是为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提供社会实践和参与就业的机会,积累相关经验和社会资源,通过创业带动就业,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创业氛围,启发创业思维,激发创业热情。
退役军人创业园是以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以培育创业创新主体为目标,为退役军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资信评估、融资服务、辅导培训、事务代理、法律援助、孵化成长等服务。
退役军人创业园建设应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各类功能区、闲置厂房、办公楼等资源,建设“区中园” “园中园” “场中园” “厂中园” “校中园”。
退役军人创业园建设要把握“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工作思路,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措施,推进健康发展。退役军人创业园建设单位需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努力为入园实体提供方便快捷的创业服务。
二、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类型和等级划分
(一)类型
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分为六种类型:
1. 市场型。主要从事批发零售、现代物流、小型加工等创业项目。
2. 楼宇型。主要从事文化传媒、商贸服务、电子商务、创意设计等创业项目。
3. 门面型。主要从事经营、销售、服务等创业项目。
4. 厂区型。主要从事各类产品配套加工等创业项目。
5. 涉农型。主要从事农家乐、现代休闲观光农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经纪中介组织、网络销售等涉农创业项目。
6. 其他类型。
(二)等级划分
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划分为A、B、C三个等级。
1. A类创业园:园区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边界清晰、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园区创业配套服务设施健全完善。有2名以上素质较高、业务水平较强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入驻退役军人创业实体50家以上。
2. B类创业园:园区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边界清晰、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园区创业配套服务设施健全完善。有2名以上素质较高、业务水平较强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入驻退役军人创业实体30家以上。
3. C类创业园:园区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边界清晰、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园区创业配套服务设施健全完善。有2名以上素质较高、业务水平较强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入驻退役军人创业实体20家以上。
三、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的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认定条件
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自身特色的园区定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明确的园区发展规划,能够形成园区主导产业,并带动一批与主导产业相关实体共同发展。
2.相对独立的园区空间。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生产经营场地,基础设施完善;具有规范的物业管理和水电、消防、通讯、互联网、经营场所、仓储库等配套设施和服务,具备“即入即开”的条件。
3.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建有创业创新办公室(服务中心),有具备一定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的管理和服务人员。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事务代理、创业扶持、就业创业指导等“一条龙”服务。
4.一定的创业实体和运营成效。园区集聚一定数量的创业实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下同),创业实体手续齐全,具有独立的营业证照。园区运行顺畅,创业实体稳定经营期在半年以上的超过80%;入驻的退役军人创业实体达到园区创业实体总数的30%以上,用于退役军人创业实体的场地面积达到园区总面积的30%以上。
(二)认定程序
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的认定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组织,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按照申报、审核、评审、公示、认定的程序进行。
1. 申报。建园单位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认定申报表》(附件1);
(2)园区建设和发展报告,内容包括退役军人创业园建设基本情况、创业服务和孵化服务情况、管理制度、入驻企业发展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3)园区经营资质及房产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入驻退役军人创业实体情况汇总表》(附件2);
(5)入驻园区创业退役军人的退役证、身份证复印件。
2. 审核。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确定参加评审的单位名单。
3. 评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组成评审工作小组,按下列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1)实地踏看园区建设情况、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和创业企业进驻经营情况;
(2)听取创建情况汇报,根据认定条件进行质询和提问,申报单位进行现场答辩;
(3)查看台账资料;
(4)评委评审合议;
(5)公布评审结果。
4. 公示。对通过评审的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在海智汇绍兴淘岗网(绍兴人才网)、军人e家、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5. 认定。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授予“绍兴市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牌匾并向社会公布。授牌满3年后,需重新组织认定。
四、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的考核
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的日常管理由建园单位(个人)负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具有监管责任,相关部门根据职能提供相应的服务。园区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创业扶持政策、服务规章和办事指南,建立基础台账,准确反映园区建设、入驻企业、带动就业、服务保障等情况。
对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实行年度考核制,重点考核创业园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以上为良好、60分(含)以上为合格,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方可拨付建园资助。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作摘牌处理。
自挂牌认定之日起每满1年,园区应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运营情况报告(包括年度工作总结、建园资助使用情况、财务报表、孵化成功企业名单、淘汰企业名单、当前入驻企业名单等考核材料)。
年度考核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组织,参照评选认定的程序进行(附件3)。
考核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为不合格:
(一)园区内未开展创业扶持工作,运行情况不佳,创业项目处于停滞状态的;
(二)提交的运营情况报告不真实,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
(三)入园企业孵化存活率低于60%的;
(四)园区出现重大生产和安全事故的;
(五)园区内创业实体有违法违纪情况的;
(六)建园单位(个人)发生其他影响园区继续正常运行情况的。
五、创业实体入驻退役军人创业园条件
申请入驻退役军人创业园的创业实体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创业意愿和一定创业能力的退役军人(不受户籍、年龄、学历限制),申请人系退役军人创业实体的主要创办人且股权一般不低于30%,或企业职工中退役军人总数不低于30%,且总人数至少2人的企业(团队);
(二)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发展导向,有成熟的创业项目与计划,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三)退役军人创业实体应具有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四)退役军人创业实体应执行退役军人创业园的相关管理制度。
创业实体需根据退役军人创业园的要求,递交相关入驻申请材料。退役军人创业园应及时组织考察、评审,与通过入园资格评审的创业实体签订入驻协议。
六、创业实体的考核
定期考核评价入驻退役军人创业园的所有创业实体经营状况,了解创业实体的发展动向,建立科学合理的纠偏机制和淘汰机制,引导创业实体健康发展和确保创业质量。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与退役军人创业园有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对退役军人创业实体实行年度考核制。退役军人创业实体根据考核要求准备材料和完成自评,考核小组进行材料审核、现场考核、考核结果反馈。
考核从定量和定性两方面进行,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展前景。创业实体市场发展趋势、持续经营能力,近期发展计划和长期发展规划。
(二)经营状况。创业实体产品市场经营方式和销售状况、经营策略和经营费用。
(三)财务状况。创业实体的财务结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创业实体是否具有持续发展的融资能力。
(四)创业团队。创业实体的经营管理团队、技术研发团队的状况和发展趋势,创业实体是否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团队意识。
(五)制度建设。创业实体内部各项基础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得到有效执行。
(六)社会效益。创业实体吸收退役军人及其他人员就业的情况。创业实体配合退役军人创业园做好各项工作的状况,按时、属实交送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情况。
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次:90分(含)以上为优秀、60分(含)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附件4),考核结果由考核小组反馈给创业实体负责人。
创业实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1. 不遵守退役军人创业园管理规范并屡劝不改的;
2. 所欠费用经催缴仍不缴纳的;
3. 拒不按要求报送相关表格资料的;
4. 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实的。
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创业实体,退役军人创业园劝其退出入驻场地,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服务;对考核优秀的创业项目,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在政策扶持等方面予以倾斜。
七、政策支持
(一)对建园单位(个人)的补助和奖励
1.对认定为A类、B类、C类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的建园单位(个人),分别给予7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
2.对年度考核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建园单位(个人),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8万元奖励。
建园补助和奖励主要用于改善创业园硬件和软件建设。
(二)对入驻退役军人创业实体的补助和奖励
对入驻退役军人创业园的退役军人创业实体,3年内可享受以下补助:
1. 入驻补助。对于办公面积在50平方米(含)以下的,统一按照每家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入驻补助;对于办公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统一按照每家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入驻补助。入驻补助金主要用于指定办公用房装修等。
自退役军人创业实体取得入驻园区资格2个月后,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一次性发放入驻补助金。
2. 运营补助。对于办公面积在50平方米(含)以下的,3年内给予每家创业实体1200元/月的运营补助;对于办公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3年内给予每家创业实体1500元/月的运营补助。运营补助主要用于支付房租、水电、物业费等。
年度考核合格的,一次性发放运营补助金。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以发放运营补助金。
3. 考核奖励。年度考核优秀的,额外发放3万元的奖励。
此外,属于小微企业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可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浙财金〔2020〕43号)、《绍兴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绍银发〔2019〕77号)等文件申请贷款贴息。
八、其他事项
(一)各区、县(市)遵照本办法执行,建园补助和奖励、创业实体补助和奖励所需资金由各区、县(市)财政保障。市属退役军人创业园由市财政进行保障。
(二)本办法有效期3年,期满后重新修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认定申报表
2. 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入驻退役军人创业实体情况
汇总表
3. 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年度考核分值表
4. 退役军人创业园入驻创业实体年度考核分值表
原文及附件地址:《绍兴市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绍退役军人局〔2022〕23号)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