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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14T/2023-24696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 公开日期: 2023-11-30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发文字号: 绍政办发〔2023〕41号
文件登记号: ZJDC01-2023-0025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01 09:47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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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9日




绍兴市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政策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精神,现就我市促进就业创业制定如下政策。

一、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

(一)加大企业扩岗政策支持。更好发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强化就业政策与产业、投资、外贸、消费、金融等政策联动,优先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项目、行业、产业。建立高端装备、新材料、电子信息、现代医药等重点领域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按规定落实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和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各区、县(市)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以下均需由各区、县(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针对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创新信贷产品、设立专项贷款等方式,支持稳岗扩岗。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稳岗支持条件的,可给予最高3000万元贷款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绍兴监管分局

(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2022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2022年末参保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2022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四)继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五)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实施先进制造业技能强基行动、数字高技能人才倍增行动、新时代“乡村工匠”培育行动、“一老一小”技能支撑行动和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充分用好各类资金,分层分类精准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聚焦重点产业、重点就业群体和重点民生领域需求,以培育壮大技能人才队伍和提升全民技能素养为着力点,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等级认定,并根据技能等级给予最高5000元培训补贴。加大制造业技能人才培训力度,高端装备、新材料、电子信息、现代医药等领域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可在已有标准基础上提高30%,相关紧缺工种可提高50%。进一步完善技能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对取得紧缺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岗职工,给予岗位补助。

2023年1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继续参照企业参保职工的流程和标准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企业参保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条件,继续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技能提升补贴不超过3次。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六)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制度。按照《绍兴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优化创业担保基金运行机制,适时调整创业担保基金规模。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创业,可申请最高5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下统称“重点人群”)申请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其他人员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个基点(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的条件,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给予贴息,其他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继续给予贴息支持。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绍兴监管分局

(七)加大重点人群创业支持力度。重点人群在绍初次创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的,可申请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再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残疾人创业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农民工初次创业的,可按规定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重点群体创业带动3人以上(不包括本人)就业的,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带动3人就业的给予每年2000元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重点人群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租金补贴,对入驻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重点人群创业实体,给予3年的场地租金补贴,第一年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补贴,第二、三年按每月每平方米4元补贴,补助面积最多不超过500平方米,补助金额以实际支付的房租为限,入驻场地免租金的,不予补贴。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现代农业企业,按规定分三年给予10万元创业补贴,其中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上述补贴及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象不包括已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人员,首次申领补贴或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在登记注册5年以内。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残联

(八)加强创业培训指导。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按规定给予每人最高1000元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导师开展创业指导服务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参加县级及以上政府组织的创业创新类赛事并获奖的人员,其获奖项目落户绍兴,带动5人以上就业(含)且缴纳社保满1年的,可给予5—30万元资助。对获得绍兴市级创业创新类赛事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5000元、2000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九)推进创业平台建设。对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由属地财政给予主办方30万元一次性建园资助,三年建设期内年度考核优秀、良好、合格的,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创业孵化补贴。持续开展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省财政给予每家30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建设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等创业平台,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与当地创业者同等享受住房、子女入学、就业创业等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十)鼓励科研人员创业创新。鼓励支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市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市内创办企业,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若确有需要,离岗人员与所在事业单位可续签离岗创业创新协议1次,离岗创业创新2次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离岗创业创新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人员与所在事业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不占所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三、拓宽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

(十一)发挥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对2023年1月1日起招用2023届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可按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1名被吸纳就业人员信息只能由1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或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申领每年1万元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企业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期限内的,按企业为家政服务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医保局

(十二)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推动国有企业带头吸纳就业,结合企业发展实际,国有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一般不少于上年度。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其他企业主管部门

(十三)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挖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加大补员力度,做好招录、招聘的组织工作,合理确定招录、招聘时间。2023年,全市推出机关事业单位岗位数不少于上年度。

责任单位:有关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十四)鼓励引导基层就业。充分挖掘城乡基层的医疗卫生、养老服务、就业社保、社会工作等领域就业机会,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应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落实好“三支一扶”、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项目,合理确定招募规模。对到符合条件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支持。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团市委

(十五)促进灵活就业。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当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50%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十六)加大就业帮扶力度。依托重点群体就业帮扶在线平台,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开展集中帮扶,对有就业意愿的开展“1311”服务(1次政策宣传、3次岗位推介、1次职业指导、1次技能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广泛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每年募集不少于1600个见习岗位。用人单位接收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见习,并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生活补助的,按照规定分别给予见习单位最低工资标准60%、80%的见习补贴。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的,按每人50元给予综合商业保险补贴。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见习示范基地或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达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上述补贴的期限按实际见习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市级就业见习实习示范基地,给予1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单位,省财政给予每家30万元一次性奖补。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在本单位就业,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毕业学年内的城乡低保家庭、孤儿、持证残疾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脱贫人口、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可申领每人30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四、强化帮扶兜牢困难群体底线

(十七)提供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将零就业家庭、低保低边家庭、脱贫户、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援助范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基层平台应当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单位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不高于最低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50%,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安置,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工资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中岗位补贴参照最低工资标准。上述补贴的期限均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残联

(十八)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十九)鼓励对口帮扶地区人员来绍就业。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精准就业”原则,创新工作举措,优化完善劳务协作机制,加强资金保障,助力东西部协作脱贫人口转移至本地区就业。按规定落实东西部劳务协作促进稳定就业政策。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五、健全公共就业服务质量体系

(二十)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全面推动公共就业服务提质增效,将基层就业服务事项纳入社区工作内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工作人员覆盖率达到100%。持续开展各级高质量就业社区(村)建设,对建设成效突出的,按照市级不超过2万元、省级不超过5万元标准,给予一定奖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提供职业指导、调查统计、绩效评估、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等专业服务。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十一)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推进“浙里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应用,线上线下同步贯通求职招聘、职业培训、创业指导、参保缴费、劳动关系调处和政策兑现等全链条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共享数据资源。完善零工市场服务体系,鼓励各类零工市场重点为大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提供多样化服务,对验收合格的市级零工市场,一次性补贴5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示范零工市场的,省财政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二十二)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单位招人用人和职业中介服务,依法查处虚假招聘、黑中介等现象,坚决纠治各类就业歧视和不合理招聘条件限制。按规定落实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受户籍限制的政策。扩大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定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可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

六、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实化政策措施,加快释放政策红利。加强资金保障,规范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督促推动政策落地见效、惠企利民。加强资金审核拨付监管,常态化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二十四)优化就业服务。持续优化经办流程,减少证明材料,缩短经办周期。加快推进网上办理,加强大数据比对识别,推动更多政策直达快享,提高政策覆盖面和可及性。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二十五)加强宣传解读。加强就业政策宣传,及时更新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分类梳理面向高校毕业生、困难人员等不同群体和经营主体的政策举措。广泛推动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村)。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涉及国家、省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