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610XM/2023-24718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国动办(市人防办) | 公开日期: | 2023-11-3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字号: | 绍市人防办〔2023〕21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41-2023-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县(市)国动办:
根据省国动办《关于加强文化人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制定了《绍兴市文化人防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绍兴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11月30日
绍兴市文化人防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人防设施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积极打造新时代人防文化高地,提升人防文化自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浙江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文化人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绍兴市人大印发《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化人防设施是指在人民防空事业发展过程中承载文化记忆、体现民族精神、展现光荣历史,具有纪念意义和保护价值的人防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化人防设施的评定、保护、利用和维护管理。
第四条 文化人防设施保护利用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严格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文化人防设施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文化人防设施的普查、申报、保护修缮、活化利用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人防设施的普查、推荐、保护修缮、活化利用、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文化人防设施权属或管理单位为负责本单位文化人防设施的保护利用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状态,并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化人防设施的义务,对损坏、破坏文化人防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七条 鼓励相关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文化人防设施的保护和利用。
第二章 评定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防设施,可以评定为绍兴市文化人防设施:
(一)建筑物设计、结构等具有一定特色,能体现人防工程建设历程的;
(二)与历史人物相关的;
(三)与历史事件或战争有关的;
(四)与著名建筑、历史建筑、文物建筑等保护类建筑结合修建的;
(五)与行业文化遗产(近代工业建筑、金融商贸建筑、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建筑、水利设施、林业设施、交通道路设施、军事设施)配套建设的;
(六)结合当地文化资源,对人防工程进行活化利用,具有保护价值的;
(七)其他具有文化人防属性的。
第九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化人防设施的普查工作。
人防设施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向人防主管部门推荐文化人防设施。
第十条 绍兴市文化人防设施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文化人防设施的普查工作,提出文化人防设施初选建议名单;
(二)经市国动办组织专家论证,形成文化人防设施保护名录,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一条 市国动办应当编制文化人防设施保护规划或在人防专项规划中体现文化人防保护的内容,明确保护范围、保护重点和相关管控要求。
第十二条 文化人防设施应当设立统一的保护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文化人防设施保护标志牌的设立和测绘建档。
第十三条 文化人防设施内不得从事危害设施安全的活动,不得在文化人防设施内违规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第十四条 需对已列入市保护名录的文化人防设施进行拆除、改造、报废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对已列入市保护名录的文化人防设施确需修缮的,应在保持原外观风貌以及核心价值的结构和构件基础上,编制修缮工程设计方案,经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修缮。
第四章 活化利用
第十六条 城市建设或有机更新时,涉及已列入保护目录的文化人防设施的,应当统筹考虑,建设更新。
古城内活化利用文化人防设施应满足绍兴古城早期人防工程保护利用的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坚持以用促保,在保持文化人防设施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结合当地文化资源,通过加建、改建或添加设施等方式提升人防设施的历史价值、文化韵味。
(一)结合城市更新,改造、挖掘、抢救、修缮具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的早期人防工程,成为有文化底蕴、地方特色、时代新意的高品位文化人防空间;
(二)鼓励相关单位结合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旅游资源等特征,按照业态特色化、差异化要求,利用文化人防设施建设文旅综合开发项目;
(三)鼓励活化利用文化人防设施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等,对人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
(四)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文化人防设施内依法从事拍摄影视作品、设立文化创作基地、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组织传统表演、从事古城人防文化旅游、销售绍兴名优特产品等有利于文化人防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
第十八条 市国动办应当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助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和资本参与文化人防设施保护利用,从事符合保护利用和产业布局规划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 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文化人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未办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缺失的由属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文化人防设施维护管理应充分利用智能化手段,创新维管方式,融入古城数字化场景。
第二十一条 文化人防设施维护管理经费依法由国家负担或者社会负担,按下列办法解决:
(一)公益教育性等无社会收入的文化人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经费,由属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列入本级年度预算,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列支。
(二)已开发利用有社会收入的文化人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经费,若移交第三方经营的,由第三方负责;若由人防主管部门经营的,经费应列入本级年度预算,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列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的规定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人防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文化人防设施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绍市国动办〔2023〕21号——绍兴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文化人防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