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217F/2023-23885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22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文字号: |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绍兴市碳排放权管理及交易相关活动,促进重点碳排放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19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函〔2020〕167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1.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19号)
2.《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函〔2020〕167号)
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浙环办函〔2022〕6号)
4.《绍兴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绍市环发〔2017〕22号)
5.《绍兴市碳排放权抵押贷款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绍银发[2021]53号)
三、方案内容
为四部分,分别为总体要求、目标范围、主要内容、保障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市、县两级碳排放权规范管理,完善市级核查、复核机制。
(二)目标范围
对国家和省要求碳报告企业范围进行确认,分为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和非碳交易纳入企业标准2种。方案所称重点企(事)业单位包括范围,根据不同的范围进行相应的管理。
(三)主要内容
包括建立完善碳报告管理机制、规范碳排放权监督管理、建立第三方机构责任机制、建立绿色协同发展机制等四大类主要内容。
1. 明确了每年动态制定相应名录的要求。明确了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核查工作中的工作职责。
2.明确了碳交易纳入企业完成履约管理和清缴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职责。
3.明确了第三方服务机构在核查工作的责任和义务,第三方机构按照按照《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4.明确了对重点企业的帮扶机制,包括宣传培训、金融支持、项目支持等方面。
(四)保障措施
包括落实工作职责、加强能力建设、强化执法督查等三项内容。进一步明确了要素保障、政策宣贯、加强执法等要求。
四、施行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方林苗 裘亮 联系方式:0575-8511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