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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17F/2023-23914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3-03-28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字号:

关于《绍兴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暂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3-28 14:46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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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染化、医药行业是绍兴市的重要产业,行业企业产生的工业废酸等危险废物的管理一直是绍兴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一大难题。例如,上虞区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等企业面临工业废酸年产生量多、管理难度大、处置成本高等问题。同时,大量废酸的处置,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因此,工业废酸等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的管理已成为企业管理的痛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堵点,政府监管的难点。如何扩宽工业废酸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途径,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我局以全国“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和全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为契机,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并调研上海市、江苏省等周边地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经验,率先全国探索开展特定类别危险废物定向“点对点”利用试点。2020年7月,出台《绍兴市特定类别危险废物定向“点对点”利用试点工作制度》,为试点开展定向“点对点”利用提供有力制度保障。自开试点开展以来至2022年年底,全市8家危废产生和利用单位已正式开展“点对点”利用,已累计有12.96万吨特定类别危险废物进行了资源化利用。

当前,为推动可用作原料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省生态环境厅计划制定《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方案(暂行)》(浙环发〔2023〕4号,以下简称“省《方案》”),目前该方案尚在制定中。根据省厅最新的工作方案暂定稿,我局起草了《绍兴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暂行)》。

二、起草过程

作为“点对点”定向利用工作试点先行城市,2022年10月,省厅就省《方案》征求我局意见建议。根据省厅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结合我市试点工作实际,提出意见建议,同时汇总各区、县(市)的意见建议,特别是征求越城区、上虞区、嵊州市等已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区、县(市)的意见建议,为省厅出台相关工作方案建言献策。

目前,根据省厅最新起草的省《方案》暂定稿,我局起草了《绍兴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暂行)》。待省厅文件正式印发后,我局将根据正式文件进一步修改完善《绍兴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暂行)》,同时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建议。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本方案适用于“点对点”利用的产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均位于绍兴市的情形。产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在不同设区市的,按省《方案》要求执行。

(二)基本要求。本方案中所涉及企业的其他适用范围、基本要求、运行管理要求等均需符合省《方案》要求。

(三)实施流程。对于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均在绍兴市的项目,明确申请、审查、变更、延期、终止流程。

1. 申请流程。产生单位应会同定向利用单位按照省《方案》要求,填写相应材料,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通过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向产生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提交申请。

2. 审查流程。产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在同一区、县(市)的,由所在地分局组织相关科室(单位)开展联席审查,作出书面意见。产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分属不同区、县(市)的,由产生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审查,并书面商请定向利用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意见。

3. 变更流程。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内容变更(利用工艺、设施、地址、危险废物类别、数量、有害、有用组分等发生变化)或其他重大变更影响“点对点”利用施行的,需按照首次申请流程开展重新申请;其它变更的,应及时向产生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递交变更后的有效材料,经双方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商请同意后,即可在原来许可时限内开展“点对点”利用。

4. 延期流程。首次“点对点”利用豁免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继续从事“点对点”利用活动的,产生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内提出书面延续申请,若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相关内容均不发生变化时,经双方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书面商情同意后,方可开展,

5. 终止(取消)流程。产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合继续“点对点”利用的,或其中一方自愿放弃的,须在“点对点”利用活动终止前30日内,向产生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提交申请。

(四)监督管理要求。从属地监管、督查考核、数字监管、社会监管明确监督管理要求。

1. 属地监管。各生态环境分局要将产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纳入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和“双随机”执法检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许可证豁免管理成效跟踪评估,督促企业按省《方案》要求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和环境监测等制度,切实防范环境风险。

2. 督查考核。市局负责全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的统筹监督,对各地工作推进情况开展监督指导、抽查评估,组织实施产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年度规范化管理评估和分档评价。

3. 数字监管。各生态环境分局要督促产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通过“浙固码”如实记录每批次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做到“入库赋码、出库扫码、接收扫码、利用销码”。在厂区出入口、贮存区、产废(利用)区安装符合参数要求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并按要求联网。督促双方交易合同通过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危险废物交易监管模块签订。

4. 社会监管。各生态环境分局应鼓励产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积极参与环境责任保险,充分利用政府以外的第三方力量助推环境风险防范。

(六)其他事项。明确方案的施行有效期等其他事项。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方林苗、刘玉磊

联系电话:89115618、89115622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