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161C/2023-2414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审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5-26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文字号: |
修订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内部审计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审计署于2018年1月12日公布第11号令《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省政府于2022年1月7日公布第390号令《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2年8月31日,我市专门召开全市内部审计工作推进会,对全市内部审计工作目标任务作出明确部署。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内部审计工作更好适应新时代内部审计事业发展要求,并将近年来我市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经验做法,以制度形式固化下来,对《绍兴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市政府令〔2010〕97号)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3.《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2018〕11号)。
4.《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政府令〔2022〕390号)。
三、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绍兴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包括把握总体要求、明确机构职责、规范工作要求、强化问题整改、严肃责任追究、加强监督指导六个方面。
第一部分是把握总体要求。《规定》明确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内审工作;着重强调内审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阐明了内审工作的定义及《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是明确机构职责。《规定》明确下列单位应当健全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独立开展内审工作:一是下属独立核算单位5个以上或年度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模(含下属单位)1亿元以上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是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或下属控股子公司5家以上的国有企业和参照国有企业管理的集体企业。三是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区、园区)。《规定》首次提出国有企业应按照规定设立总审计师。内审工作力量不足的,可视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参与。《规定》对配强内审工作力量提出了要求。同时,《规定》要求区、县(市)政府要强化内审工作责任,将内审工作纳入法治政府等考评体系,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内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内审机构在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部分是规范工作要求。《规定》明确了内审机构的工作内容、职责权限,详细规定了开展内审工作的必要程序、内审档案管理和内审工作资料备案等要求,并对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进行规范。
第四部分是强化问题整改。《规定》明确了重大违纪违法线索移送和报告机制,重点强调要对内审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分类整改,严格实行挂销号管理,督促落实整改,并就审计结果利用和成果转化提出了要求。
第五部分是严肃责任追究。《规定》明确对被审计单位、内审机构及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有关情形。
第六部分是加强监督指导。《规定》明确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法定职责,以及加强对内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的具体内容。
四、适用范围
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审计局
解 读 人:凌丽萍
联系电话:0575-8520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