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98643214C/2023-24384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1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字号: |
一、起草背景
2023年7月10日,本局接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裁量权基准和柔性执法工作的通知》,提出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设区市地方性法规等规定,于近期完成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发工作。
据此,对我市自2016年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14部地方条例和1部政府规章进行了梳理,共梳理出赋予我市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的地方条例2部(具体为:《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条例》),其中涉及行政处罚事项为3项。
针对前述3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自由裁量规定,起草了《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性法规部分)》(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性法规部分)》)。
二、主要内容
在裁量标准的设定上,沿用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中“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等规定,将相关处罚的幅度细化为3档,即:30%以下属于从轻处罚,30%至70%属于一般处罚,70%以上属于从重处罚。
三、相关说明
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性法规部分)》起草过程中,已征求了各区、县(市)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的意见;并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迄今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性法规部分)》,曾以《〈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条例〉涉及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的名称进行了征求意见。但考虑到该名称虽然贴切但较为拗口,且后续出台的《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在施行后也需制订相应的裁量标准。因此,将名称修改为《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性法规部分)》,以利于今后持续修订增补。
四、实施时间
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性法规部分)》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五、适用范围
局各处室、直属单位遵照执行,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郭燕敏 联系方式:0575-88132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