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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508J/2023-2439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公开日期: 2023-08-16
主题分类: 公安 发文字号: 绍公通〔2023〕45号
文件登记号: ZJDC07-2023-0004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绍兴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18 08:51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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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公安(分)局,市局相关部门:

现将《绍兴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绍兴市公安局

2023年8月16日


绍兴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

 

序号

事项名称

违法行为名称

违反法律条款

处罚法律条款

违法程度

违法情形

处罚种类

裁量基准

1

对开展户外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的行政处罚

开展户外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五项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五)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户外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合理选择场地、时间,控制音量,不得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五项规定,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户外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对组织者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轻微

初次违反并现场改正的

警告

警告

一般

初次违反,拒不改正的

罚款

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并认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严重

一年内因违反该规定被处理,再次违反的

罚款

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

对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的行政处罚

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十项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按照规划用途合理、安全使用物业。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十)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初次违反,且情节较轻的

罚款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因违反该规定被处理后再次违反的,或者情节较重的

罚款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备注:本裁量基准自2023年9月20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