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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305X/2023-24344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商务局 公开日期: 2023-08-07
主题分类: 对外经贸合作,国内贸易(含供销) 发文字号: 绍商务〔2023〕38号
文件登记号: ZJDC21-2023-0004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加快发展首店经济”政策条款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07 09:40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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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商务局:

根据《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和《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细则》文件,为切实增强首店经济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推进政策落地,我局拟定了《〈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加快发展首店经济”政策条款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绍兴市商务局

2023年8月2日

《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加快发展首店经济”政策条款实施细则的

补充意见

一、政策条款:加快品牌首店(旗舰店)入驻。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绍兴开设旗舰店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在绍兴开设浙江首店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奖励50万元;知名潮店网红店开设绍兴首店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奖励5万元。

1.扶持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知名潮店网红店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

2.扶持标准

(1)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附件1,下同)当年在我市新开设独立法人性质(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的零售类、餐饮类品牌首店、旗舰店,并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或自持物业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予以支持。其中,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在绍兴开设旗舰店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绍兴开设旗舰店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绍兴开设浙江首店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经评定的知名潮店网红店当年在我市新开设独立法人性质(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的零售类、餐饮类品牌绍兴首店(评定标准详见附件2,下同),并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或自持物业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3)首店指品牌在某一区域开的第一家线下实体门店,主要经营引领性品牌商品或服务、体现品牌形象。旗舰店指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且超过绍兴市本品牌其他实体店,且商品类别涵盖该品牌一级目录下所有类别的实体门店。

(4)国际品牌指在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外资零售、餐饮企业旗下品牌;国内品牌指在中国行政区域(含香港、澳门、台湾)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内资零售、餐饮企业旗下品牌。

3.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由属地商务部门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符合要求的品牌证明和认定文件,品牌授权代理商需提供品牌授权书;

(4)2年以上入驻协议或自持物业的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企业,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地商务部门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3)所在地商务部门根据资金拨付通知完成拨付。

二、政策条款:促进品牌首店(旗舰店)集聚。对成功引进品牌首店(旗舰店)的商业综合体、特色步行街和夜间经济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予以支持。其中,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旗舰店的,每引进1家奖励20万元;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浙江首店的,每引进1家奖励10万元;成功引进知名潮店网红店品牌开设绍兴首店的,每引进5家奖励5万元,单个单位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扶持对象

成功引进品牌首店(旗舰店)的商业综合体、特色步行街和夜间经济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

2.扶持标准

(1)支持商业综合体、特色步行街和夜间经济集聚区开展品牌首店招引,对成功引进品牌首店(旗舰店),签订2年及以上入驻协议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商业综合体、特色步行街和夜间经济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予以支持。其中,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旗舰店的,每引进1家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浙江首店的,每引进1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成功引进知名潮店网红店品牌开设绍兴首店的,每引进5家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单位年度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首店指品牌在某一区域开的第一家线下实体门店,主要经营引领性品牌商品或服务、体现品牌形象。旗舰店指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且超过绍兴市本品牌其他实体店,且商品类别涵盖该品牌一级目录下所有类别的实体门店。

(3)国际品牌指在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外资零售、餐饮企业旗下品牌;国内品牌指在中国行政区域(含香港、澳门、台湾)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内资零售、餐饮企业旗下品牌。

3.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由属地商务部门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符合要求的品牌证明和认定文件,品牌授权代理商的需提供品牌授权书;

(4)2年及以上入驻协议;

(5)其他引进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企业,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地商务部门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3)所在地商务部门根据资金拨付通知完成拨付。

三、政策条款:加强活动氛围营造。对在我市商圈、步行街、夜间经济集聚区开展的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时尚走秀、国际展会等活动,对活动主办方宣传推广、场地租赁和场地搭建等方面费用给予50%补助,单个活动或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主体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1.扶持对象

符合要求的活动主办方。

2.扶持标准

(1)对在我市商圈、步行街、夜间经济集聚区开展的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时尚走秀、国际展会等活动,对活动主办方宣传推广、场地租赁和场地搭建等方面费用给予50%补贴,单个活动或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主体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2)上述大型活动,是指由首店(旗舰店)品牌方授权、事先向属地政府备案的重点宣传推介活动。

3.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由属地商务部门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大型新品发布、时尚走秀、国际展会等活动方案,活动现场图片,国际国内相关活动报道等;

(4)宣传推广、场地租赁和场地搭建等执行合同、费用明细清单、结算发票复印件盖章。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企业,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地商务部门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3)所在地商务部门根据资金拨付通知完成拨付。

附件1

国际、国内知名品牌说明

1.入选以下榜单之一:美国《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榜单》;品牌金融发布的《全球零售品牌价值100强》;米其林餐厅(星级餐厅,不含必比登推介餐厅及指南入选餐厅)所属企业开设的同名连锁餐厅;

2.入选以下榜单之一: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胡润研究院发布的《胡润品牌榜》;品牌联盟发布的《中国品牌500强》;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连锁Top100》、《中国超市Top100》、《中国便利店TOP100》、《中国特许连锁Top100》;美团发布的《黑珍珠餐厅指南》上榜餐厅所属企业开设的同名连锁餐厅。

备注:国际知名品牌满足第1项之一,国内知名品牌满足第1、2项之一,榜单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印发之日最新榜单为准。

附件2

知名潮店网红店品牌首店评选标准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说明

1

市场力

(16分)

品牌创立时间

(8分)

品牌创立时间,0-8分。(品牌创立时间在30年及以上的8分,15年以上的5分,10年以上的3分,5年以上的1分,否则不得分)

2

门店情况

(8分)

开设门店情况,1-8分。(品牌在中国大陆区域开设门店数超过50家的8分;超过35家的5分;超过20家的3分;超过10家的1分)

3

经营力

(26分)

环境匹配度

(14分)

首店所处商业环境的成熟度,1-7分。(入驻省级智慧商圈/高品质步行街/特色商业街(区)的7分,入驻省级试点/培育或市级智慧商圈/高品质步行街/特色商业街(区)/夜间经济示范集聚区的5分,入驻市级试点/培育的3分,其他1分)

4

经营面积,0-7分。(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含)的,7分;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的,5分;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的,3分;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含)的,1分;否则不得分)

5

销售情况

(12分)

首店一年内主营业务收入情况,0-12分。(单位面积(㎡)月平均收入超过2000元的5分,每超过500元,加1分,最高得12分;未超过2000元但超过1000元的,按比例分别赋1-4分)

6

创新力(20分)

标识与设计

(12分)

商店主要功能空间具有品牌标识及品牌理念、文化,0-4分。(主要功能空间具有辨识度高的品牌标识及品牌理念、文化的4分,辨识度一般的2分,辨识度低的1分,无品牌标识的不得分;具备旗舰店独特品牌标识的,额外增加1分)

7

外观设计,0-4分。(外观设计突出独特性、时尚性、新颖性等,具有良好视觉效应的4分;设计一般的2分;否则不得分)

8

内部设计,0-4分。(内观设计符合经营商品调性,突出协调性、时尚性、新颖性等的4分;设计一般的2分;否则不得分)

9

业态模式

(8分)

业态模式新,1-8分。(创新新型消费模式,注重个性化、体验式、沉浸式消费,重视消费者体验,最高8分)

10

服务力

(12分)

规范制度

(4分)

事前事中事后服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1-4分。(有完善的服务制度及售后体系并执行到位的4分,有基本制度及体系、执行一般的2分,无制度或体系的不得分)

11

服务设施

(8分)

商店顾客休息、试样、卫生等服务设施配备和运行,1-4分。(商店服务设施设备齐全、运行良好的4分,设备基本齐全的3分,设备条件差的1分)

12

客户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1-4分。(拥有并建立完整的客户服务信息系统的4分,具备客服服务信息系统或正在建立客户服务信息系统的1分)

13

宣传力

(18分)

推广营销

(10分)

在商圈、步行街、夜间经济集聚区等商贸业态集中区域,国内知名电商平台,高铁、地铁、公交等载体上开展营销推广,0-10分。(当年营销推广费用超过80万元的,10分;超过50万元的,6分;超过20万元的,2分;否则不得分)

14

宣传报道

(8分)

知名媒体对该店的报道,0-8分。(全国性知名媒体对该店的报道(含纸媒、互联网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经济时报、每日经济新闻、第一财经、新周刊、《VOGUE》《ELLE》《时尚芭莎》《时尚COSMO》《GQ》《T Magazine》等,8分;省级知名媒体对该店的报道,5分;市级知名媒体对该店的报道,2分,没有不得分)。此条与上述“推广营销”不重复计分。

15

其他

(8分)

纳统

(8分)

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得8分

16

一票否决项

发生重大群体性消费投诉,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一票否决

绍商务【2023】38号 绍兴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加快发展首店经济”政策条款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