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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17F/2023-24508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3-09-22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字号: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绍兴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事项裁量基准(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9-22 10:35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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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事项裁量基准的正确行使,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绍政办发〔2023〕23号)和《绍兴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裁量权基准和柔性执法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依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绍兴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事项裁量基准(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现对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三)《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

(四)《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五)《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六)《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七)《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三、主要内容

文件对5部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事项裁量基准进行细化。裁量确定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13(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百分值)。

1.《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在古香榧群保护核心区内除本规定第七条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四)新建、扩建排放生产性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对在古香榧群保护核心区内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行政处罚。

细化因素: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次数和信访投诉情况等4方面。

2.《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保存自动监测数据的行政处罚。

细化因素:监测数据保存时间、环境违法次数、信访投诉情况等3方面。

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单位在禁止区域贮存、加工、制造或使用产生异味、恶臭、有害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对个人在禁止区域贮存、加工、制造或使用产生异味、恶臭、有害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细化因素: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次数和信访投诉情况等4方面。

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未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信息联网,或者未传输机动车排气控制装备维修、排气检验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细化因素: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次数和信访投诉情况等4方面。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露天开采、石料加工作业未采取密闭、围挡、喷淋、吸尘、矿区道路硬化等防尘措施的行政处罚。第二款规定,对矿石物料、废石、废渣等存放场所未采取严密围挡、设置防尘网或防尘布等防尘措施的行政处罚。

细化因素: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次数和信访投诉情况等4方面。

3.《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餐饮经营的行政处罚。对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烧烤、洗澡、使用洗涤剂洗涤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细化因素: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次数和信访投诉情况等4方面。

4.《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明知或应知生产经营活动会产生严重水污染仍提供场所或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细化因素: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次数和信访投诉情况等4方面。

5.《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在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违法养殖的行政处罚。

细化因素: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次数和信访投诉情况等4方面。

四、施行时间

本裁量基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方林苗、李维花

联系电话:85134127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