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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240025866827/2023-2451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镜岭水库建设运行中心 公开日期: 2023-07-28
主题分类: 水利

关于印发《工程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25 15:04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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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

现将《工程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市镜岭水库建设运行中心    绍兴市镜岭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

                              2023728

 

 

 

工程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参建单位积极性,实现镜岭水库工程的质量目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镜岭水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考核管理。绍兴市镜岭水库建设运行中心、绍兴市镜岭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决策实施的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程质量考核

第三条 项目公司、监理单位不定期对各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镜岭水库工程质量安全检查记录表》(附件1)。项目公司和监理单位平时的各类检查、通报均作为考核依据。 

第四条 项目公司每季度对各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进行考核。对勘测设计、监理和项目法人质量检测单位的考核,项目公司在各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人员对照附件2-6中的考核指标及考核标准逐项进行考核。

第五条 考核范围应实现全面覆盖,工程所涉及的已进场项目的参建单位均纳入考核。

第六条 严格考核完成时限,各参建单位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完成本季度质量考核自评,并报项目公司;监理单位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完成施工单位项目部质量考核的复评,并报项目公司;自评、复评完成后各单位负责人在考核表上签字盖章留存,作为考核的原始依据。项目公司定期对质量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必要时可将考核结果通报至各参建单位法人公司。

第七条 考核时,对各级各部门以及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在考核时段内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或整改问题)一并纳入考核。

第八条 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将问题清单分为类、类、类。对于类问题,每发现一次,扣0.5分,扣款200元;对于类问题,每发现一次,扣1.0分,扣款500元;对于类问题,每发现一次,扣1.0分,扣款1000元。

综合考核标准分为100分,每出现一项不合格按照附件中的考核标准扣除相应分数,单项扣分无上限。考核得分为标准分100分减去总计扣分数。

第九条 发生导致本单位员工或作业人员死亡的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被有关部门认定对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负一定责任的,实行建设质量“一票否决”,该单位本年度建设质量安全考核为“不合格”。

 

第三章 违约处罚与表彰

对各参建单位的季度考核中,得分85分(含85)以上为优秀,得分70(含70)85分为合格,得分70分以下为不合格。季度考核结果为优秀且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当季可免除违约金扣除;季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的,需上报专项整改措施至项目公司并按计划整改;季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项目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必要时将考核结果通报至法人公司;季度考核结果累计两次不合格或单次考核得分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且整改不力的,项目公司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禁止参与镜岭水库工程建设等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针对屡次发生或情节严重的违约或工程质量问题,项目公司可按照质量考核表中相关标准直接扣除违约金。

第十二条 对各参建单位每季度的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季度考核评分最高的优秀单位,获挂优秀单位流动红旗。

第十四条 考核完成后,项目公司按程序将违约处理结果逐级反馈至各参建单位,各参建单位须在进度结算时据实申报扣减违约金,监理单位、项目公司审核进度结算时,应对违约金扣减事项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按合同约定及时从结算款中扣除违约金。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工程中的永久性房屋、专用公路等项目的质量安全仍按现行行业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实施不减免各参建单位任何合同责任,若本办法与项目公司和各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有不符之处,按相关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 本办法针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考核评分作为项目公司季度综合考核中质量管理考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质安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信息来源:绍兴市镜岭水库建设运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