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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68P/2024-25515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公开日期: 2024-10-30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字号: 浙农计发〔2024〕23号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关于开展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4-11-14 14:24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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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海洋渔业主管部门: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粮油等重要农产品产能提升有关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3〕20号)、《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关于审核备案确定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试点省份的通知》(农计财便函〔2023〕317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做好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五届五次全会精神,树立大食物观,锚定高效生态农业强省建设目标,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通过财政贴息,降低现代设施农业建设中农民和农业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资现代设施农业建设,不断提升设施农业集约化、标准化、机械化、绿色化、数字化水平,持续优化全省设施农业布局、改造提升传统农业设施、推进先进设施示范引领,带动产业融合发展,加快构建布局科学、用地节约、智慧高效、绿色安全、保障有力的现代设施农业发展格局。

二、重点任务

(一)确定贷款贴息对象。主要是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建设主体)。

(二)明确贷款贴息范围。包括设施种植、设施畜牧、设施渔业、农产品产地加工和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等领域,具体为:

1.支持建设以节能宜机为主的现代设施种植业。加快传统种植业设施改造提升,支持整县推进老旧低效设施改造提升,加快推广农业环境调控、土壤肥力及病虫害监测、智能水肥灌溉、质量安全追溯等装备和技术应用,有序推进产业提档升级。鼓励支持开发适应粮菜轮作的设施农业,强化现代化都市设施农业建设,大力发展现代智慧设施农业。建设一批全年生产、立体种植、智能调控的连栋温室和植物工厂等先进生产设施,形成一批布局合理、高产高效的现代设施农业标准化园区。

2.支持建设以高效集约为主的现代设施畜牧业。加快规模养殖场设施化改造升级,支持配套和完善精准饲喂、智能环境控制、粪污处理利用等设施设备。稳步推进生猪家禽立体化设施养殖建设,因地制宜推广多层养猪、养羊,以及蛋鸡、肉鸡叠层笼养,配套全流程高效生产设备和智能化管理系统。加快肉羊、肉牛、奶牛、蜜蜂等集约化设施养殖建设,推进特色畜牧产业高质量发展。

3.支持建设以生态健康养殖为主的现代设施渔业。加快传统养殖设施的提档升级,推进海水围塘、淡水池塘、陆基工厂化、浅海筏架和延绳式养殖等养殖设施标准化改造,配备投饵、增氧、起捕、水质监测、病害诊断等智能化装备,提升水产养殖设施化和机械化水平。以海上围栏养殖设施、大型养殖平台和养殖工船等为主,建设深远海大型智能化养殖渔场,积极拓展水产养殖新空间。推进渔港设施改造升级,完善渔港公益性基础设施,配套水产品加工、冷链物流、市场交易等经营性设施,拓展渔港综合服务功能,推动港产城融合发展。

4.支持建设以仓储保鲜和烘干为主的现代物流设施。支持建设提升农产品产地加工、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加快补齐产地预冷、清洗加工、分拣包装、仓储保鲜、物流配送等设施短板,提升技术装备水平,畅通衔接转运通道,全面建成以产地冷链集配中心和产地仓储保鲜设施为支撑的冷链物流节点设施网络。支持建设提升粮食减损绿色烘干设施,建设一批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和烘干点。推进烘干设施综合利用,提升设施果蔬干燥加工能力。

对符合上述支持范围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从银行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含后续贷款),予以贷款贴息;贷款贴息支持项目可以同时享受其他扶持政策,但各级财政累加补助资金(含贴息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其总投资的50%。对保障粮食和油料、蔬菜等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的贷款予以优先支持。

(三)明确贴息标准。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贴息贷款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质)押贷款、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等,具体贷款方式由建设主体自主选择。对符合条件的建设主体获得的贷款按年度进行相应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并采取“双限”控制。原则上单个建设主体当年获得的贷款贴息比例不得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得超过2%,单个年度获得的贴息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其中,项目总投资超过500万元(含)的,其涉及贷款贴息资金由省级以上财政筹措落实;项目总投资不足500万元(不含)的,其涉及贷款贴息由市县结合当地实际和相关政策,统筹安排落实,对市县实际支出的贴息资金,省财政按照农业农村、海洋渔业两个口子,分别统筹省级以上相关财政资金给予差异化奖补,其中山区海岛县(若有调整以调整后名单为准)按60%的比例予以奖补,其他地区按40%的比例予以奖补。

(四)明确贴息流程

1.项目储备。有贷款需求的项目经所在地农业农村、海洋渔业部门审核后,在浙江省惠农直通车融资项目库管理平台填报项目信息,其中,投资规模超过1000万元(不含)的项目还要在农业农村部融资项目库管理平台填报信息。浙江省惠农直通车融资项目库项目贷款需求通过“浙农担”系统推送给各金融机构,各金融机构将贷款情况在“浙农担”系统中进行填报(系统账号通过各金融机构省行统一申请)。

2.贴息申请。符合贴息条件的建设主体向县(市、区)农业农村、海洋渔业部门提交贴息申请。建设主体在申报时应提供项目和贷款的相关佐证材料,区分银行贷款和非银行金融融资机构贷款,并对项目贷款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3.信息审核。市县农业农村、海洋渔业部门对建设主体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

4.资金监测。贷款资金重点用于满足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以及所必需的设施、设备投资以及续贷等,不得用于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以外的生活、消费和个人房产购置等用途。各地农业农村、海洋渔业、财政部门会同贷款银行加强审核和跟踪监管,并及时在融资项目库管理平台中填报贷款和贴息资金审核发放相关信息。

5.资金清算。省财政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经济厅对各地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融资审核情况,分农业农村、海洋渔业两个口子提前按“因素法”预拨贴息资金,并在次年据实进行清算。各地要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资金清算,并根据省农业农村厅、海洋经济厅下发的清算文件通知,将上年度贷款贴息工作总结、当地贴息资金使用支出情况、省级以上贴息资金申请等,连同《浙江省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资金发放审核表》,正式行文分别报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海洋经济发展厅,省财政厅。

6.资金兑付。具体支付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每半年或一年支付一次。贷款利息由建设主体先行支付。对经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各地可直接或通过贷款银行将财政贴息资金拨付至建设主体。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经济发展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建立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工作会商制度,负责政策的制定和协调、指导。各地要参照建立相应的贷款贴息工作会商机制,重点做好贷款贴息具体工作管理制度制定、贴息对象审核、贴息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等。

(二)明确职责分工。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内容多,各地各部门要分工负责,共同做好落实。各级农业农村和海洋渔业部门负责贷款贴息政策研究制定,做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入库和贴息对象审核,指导建设主体开展项目建设和贷款贴息资金合规使用,协同相关单位做好贷款贴息工作的组织协调;财政部门参与贷款贴息具体政策制定,负责贷款贴息资金筹措落实、兑现拨付和使用监督;贷款银行及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负责贴息贷款的调查、发放、合规使用和收回工作。鼓励省农担公司和银行类金融机构创新设立现代设施农业贷款专属产品,为现代设施农业发展提供高效便捷的贷款融资和增信服务。

(三)强化服务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及时做好政策宣传,通过培训讲解、实地走访、编制和发放“明白纸”等多种方式,将贷款贴息惠农政策告知各类农业主体;指导相关金融机构做好贴息贷款的产品设计、宣传手册编印,在确保贷款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办理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长,降低融资成本,切实为建设主体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9月6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贴息资金年度发放审批表

2.山区海岛县名单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1

浙江省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贴息资金年度发放审批表

报送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贷款主体名称

项目情况

生产主体贷款情况

应补贴息资金计算结果

县(市、区)审核结果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贷款时间

贷款金额

年利率

贴息起止时间

贴息年率(%)

贴息贷款金额

应补贴息资金

省级及以上应承担贴息资金

起始日

到期日

起始日

截止日

























































附件2

山区海岛县名单

淳安县、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武义县、磐安县、衢州市柯城区、衢州市衢江区、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丽水市莲都区、龙泉市、青田县、云和县、庆元县、缙云县、遂昌县、松阳县、景宁县,温州市洞头区、舟山市定海区、舟山市普陀区、岱山县、嵊泗县。

注:根据浙政办发〔2024〕32号文件精神,平阳县、莲都区、柯城区可继续享受现有支持政策,此后若有调整,以调整后的名单为准。


信息来源: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