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600004603218/2024-2553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4-11-04 |
主题分类: | 医保 | 发文字号: | 绍市医保〔2024〕40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73-2024-0009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局各分局,有关单位:
现将《绍兴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1日
绍兴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护理服务管理,提高护理服务质量,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绍政办发〔2024〕1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包含为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提供的护理服务内容、护理服务供给、护理服务质量管理规范、护理服务监督检查等内容。
一、护理服务内容
(一)长护险护理服务内容是指为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提供的具体护理服务项目,包括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
(二)长期护理服务项目中基本生活照料类分为六大类,共42项。分别为清洁卫生类、营养摄取类、排泄护理类、移动舒适和安全护理类、生命体征观察与护理类、用药指导类(附件1),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清洁卫生类:包括整理床单位、为卧床护理对象更换被单、面部清洁、梳头、理发/剪发、剃须、口腔清洁/护理、洗发、指/趾甲护理、手足清洁/护理、耳部护理、沐浴(盆浴、淋浴)、温水擦浴(床上擦浴)、使用洗澡机沐浴、协助更衣(更换上衣/裤子)、会阴清洁/护理。
2.营养摄取类:包括协助进食(水)、鼻饲、床上进食。
3.排泄护理类:包括协助如厕、尿垫纸尿裤更换、失禁护理、床上使用便器、开塞露通便、人工取便、集尿袋更换、人工肛门便袋护理。
4.移动舒适和安全护理类:包括翻身叩背排痰、协助床上移动、借助器具移动(含协助轮椅移动)、协助床椅移动、冰袋使用、冷湿敷、温水乙醇擦浴、压力性损伤的预防护理、关节活动练习、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安全保护带使用。
5.生命体征观察与护理类:包括生命体征监测(T、P、R、Bp)、吸氧。
6.用药指导类:包括药物管理、口服给药。
二、护理服务供给
(一)确定定点护理机构
定点护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经审核合格后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签订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者护理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
(二)确定护理服务对象
长护险护理服务对象为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或因年老失能,通过评估认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长护险参保人员。
(三)开展护理服务
定点护理机构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应在长护险护理服务专区提供24小时无间断服务;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每次实际上门服务时间应不少于60分钟,每周上门服务次数应不少于2次。
定点护理机构应根据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的实际护理服务需求,与失能人员或家属商议后制定《绍兴市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计划》(附件4),提供必要的、适宜适度的护理服务。护理服务计划应由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四)护理服务人员要求
定点护理机构专职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执业医师或护士;
2.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等相关护理人员。
三、护理费用结算
(一)护理费用结算方式
失能人员在定点护理机构接受长期护理服务,发生符合规定费用,纳入长护险支付。
失能人员在定点护理机构结算费用时,属于长护险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定点护理机构记账并按月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其余费用由失能人员自行支付结算。
(二)应结算费用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时,失能人员本人或代理人(指直系亲属、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应及时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费用:
1.停止接受定点护理机构的长期护理服务的;
2.因中断或终止参保,被停止享受长护险待遇的;
3.参保人员在该定点护理机构接受每天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满1个月的或定期上门服务满1个月的;
4.逢结算年度的。
四、护理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一)长护险护理服务质量管理规范是指为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提供的护理服务项目应当符合的基本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频次、服务条件、服务流程、服务注意事项。
(二)定点护理机构提供护理服务时,应规范操作,保证服务质量。提供的护理服务时间以及频次应不低于《绍兴市长期护理的生活照料类护理服务时间及频次标准》(附件2)要求,服务标准按照《绍兴市长期护理的生活照料类护理服务要求》(附件3)执行。
(三)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定点护理机构,应为每名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配置蓝牙信标设备,在长护险信息系统内做好登记工作。护理服务人员每次服务开始前和结束后需进行打卡签到,并如实记录所提供的服务项目。
(四)定点护理机构应根据长护险护理服务时间标准确定本机构的价格标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费用清单制度。
五、护理服务监督检查
(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强化监管,按照定点护理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考核办法和服务协议等要求对定点护理机构开展检查。
(二)经办机构发现定点护理机构的护理服务行为存在违规现象或护理服务费用结算存在问题的,应根据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
1.限期改正,约谈有关负责人。
2.对于拒不改正的定点护理机构,可中止护理服务协议。 中止协议期间,定点护理机构发生的长护险护理服务费用不予支付,不得新增长护险护理服务对象。
3.对不符合定点服务协议要求的机构可解除服务协议。
4.因定点护理机构违反定点护理协议造成长护保险基 金损失的,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追回基金损失并作出相应处理;需行政处罚的,应提交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绍兴市长期护理保险生活照料类护理服务项目.docx
2.绍兴市长期护理保险生活照料类护理服务时间及频次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