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600762502904B/2024-25533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开日期: | 2024-11-18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文字号: | 绍住金〔2024〕40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16-2024-1006 | 有效性: | 有效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及军属的优待优抚政策精神,强化军地政策衔接,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更好满足军人家庭合理住房需求,支持军人家庭安居优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军人家庭是指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及军属。
第三条 军人家庭成员(仅限军人本人及配偶,下同)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家庭可贷额度允许上浮20%;若服役期间曾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允许上浮30%,但上浮后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管委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的120%。
第四条 军队干部及士官退役当年在我市规范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全部或部分转移至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其转移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可合并计算连续缴存月数及缴存余额。
第五条 现役军人家庭成员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其配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可按双职工标准对待。其中,现役军人个人账户月均余额按照其服役部队开具的相关缴存证明计算。
第六条 现役军人家庭成员在其服役部队所在地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应视作缴存地购房,允许其配偶及直系亲属按我市现行政策规定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还贷提取业务。
第七条 本细则未及事项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实施后,如遇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调整导致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