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MB16940915/2024-25546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镜湖新区开发办 | 公开日期: | 2024-11-27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文字号: | 绍市镜办发〔2024〕35号 |
各部、中心、单位:
经研究,现将《镜湖新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
2024年11月7日
镜湖新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优质人才安居环境,积极发挥人才公寓聚才留才效能,助推服务人才创新创业,结合镜湖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公寓指镜湖新区范围内,由政府引导投资,专项用于解决新引进人才阶段性、过渡性居住需求的国有租赁用房。
第三条 镜湖新区开发办招商引资部负责人才公寓租赁受理申请、资格审查等工作;绍兴市镜湖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单位”)统一管理新区人才公寓,负责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以及资金保障等工作。
第二章 租赁申请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交租赁申请:
1.落户在镜湖新区范围内,且符合绍兴市高层次人才名录E类及以上人才。
2.引进到镜湖新区范围内企业工作或注册成立市场主体自主创业的普通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35周岁以下),或技师及以上高技能人才。
3.引进到镜湖新区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的在编“双一流”全日制或QS世界大学排名前100位的本科毕业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及以上人员。
4.镜湖新区重点招商项目暂未缴纳社保的先期落户人才。
5.经批准认可的其他人才。
上述申请对象要求本人名下在越城区无房产(包括产权住房、公租房等,预售商品房未交付前视同无房产,下同)且未享受过购房补贴,其中全日制专科、本科生要求其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名下在越城区无房产;申请对象应与注册地和纳税地均在镜湖新区范围内的企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合法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除第4条)。
第五条 租赁费用
(一)收费标准
1.各人才公寓租金基数根据管理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评定的市场评估价确定,原则上两年一调整(年租金涨幅不能超5%)。人才公寓租赁价格以租金基数为标准,前四年分别按基准价的35%、50%、65%、85%收取,第五年全额收取。
2.落户在镜湖新区范围的绍兴市级及以上领军人才(D类及以上),免租期最长不超过3年,后2年分别按基准价的85%、100%收取租赁费用。
(二)费用收取
1.承租人需按照两个月全额租金基准价缴纳押金(包括房屋押金和消防押金),由承租人与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协议时一次性缴纳,入住押金在退租时凭收款收据返还(不计息)。
2.物业管理费、公共能耗费、停车费、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网络月租费、燃气费、电话费等由承租人自行支付。
3.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需一年一付,先付后用,由承租人根据签订的租赁协议约定按时付清。
第六条 租赁流程
1.申请人需向镜湖新区开发办招商引资部提交镜湖新区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镜湖新区开发办招商引资部负责人才公寓申请受理、资格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资格审核通过后,将申请表流转至管理单位。管理单位经二次审核后通知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办理钥匙移交等相关入住手续,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管理单位办理入住手续,逾期视为放弃。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管理单位在交付时确保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发生损坏的,承租人可向管理单位提交设备报修需求,其中因自然老化、不可抗力造成损毁的,承租人无需承担维修费用。因承租人使用不当等原因致使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因承租人保管不善导致附属设施灭失的,由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
第八条 承租人确定房源后,原则上不予调换。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向镜湖新区开发办招商引资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管理部门根据开发办审批意见予以调换:
1.因子女就学需要,提供学校的入学通知书或就学证明,可申请调换至子女学校附近户型面积相近的人才公寓。
2.入住小户型的承租人,因家庭成员增加(配偶新到越城区工作、新增子女等),可申请在原小区内调换大面积户型或其他小区的人才公寓。
3.有其他需要调换,经镜湖新区开发办审批同意的。
通过房屋调换申请的,若房屋租金、物业管理等费用有变化的,按多退少补原则实行,并对原房屋进行退租检查。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九条 人才公寓租赁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原则上租期最长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应腾退住房。
第十条 管理单位应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不定期检查入住人员与承租人的匹配情况,如出现异常需查明原因,对存在不合规情况的予以清退。
第十一条 入住人才公寓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退出人才公寓:
1.本人在越城区新购置房产的或购买预售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的或已自行解决住房的。
2.调离原单位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且3个月内未在镜湖新区范围内重新就业创业的。
3.有转租、转借、改变住房用途情况发生的。
4.连续三个月不居住的。
5.利用人才公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在承租期内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6.违反租住协议,经提醒后仍不履约的。
7.逾期30日不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的。
8.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及设施设备的。
9.经资格审核部门与管理单位共同商定,认为不适合继续租住的。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租住资格每年核查一次。由镜湖新区开发办招商引资部开展年度核查,如未出现违规情形的可继续租住。承租人及聘用单位需积极配合并如实陈述情况,如有弄虚作假的,个人取消租住资格,聘用单位在发现之日起1年内取消申请资格。
年度核查中发现承租人拥有房产的(其中期房需认定房屋已交付,交付日期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延迟交付的应当出具相关证明),取消人才公寓租住资格,承租人应在被发现之日起30日内结清相关费用,并腾退人才公寓。暂时无法腾退的,由承租人提出申请,经管理单位审批同意后办理续租手续,并自不符合租住条件之日起,按照人才公寓全额基准价的2倍交纳租金,续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拥有房产之日(房子交付)起1年。
在年度核查中发现承租人一年内连续断缴社保3个月及以上的,取消人才公寓租住资格,承租人应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结清相关费用,并腾退人才公寓。暂时无法腾退的,由承租人提出申请,经管理单位审批同意后办理续租手续,并自不符合租住条件之日起,按照人才公寓全额基准价的2倍交纳租金,续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续租期间承租人继续缴纳社保的,在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继续按原政策租赁人才公寓。
对不提出续租申请的,严格腾退人才公寓。承租人拒不退出人才公寓的,管理单位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取消租金优惠折扣,自不符合租住条件之日起,按全额基准价2倍收取。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不得与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准入的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同时享受,不得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重复享受。在房票兑现当时租住的人才公寓,租赁合同期满不再续租。已申请并租住过人才公寓的,不得重复申请人才公寓及租赁补贴。对重复申报或弄虚作假的,取消政策保障资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牵头组织相关单位不定期对人才公寓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建立巡查机制。
第十五条 承租人所在单位要发挥监督管理作用,不得为承租人提供虚假证明。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合理使用,不享有人才公寓的收益权、处置权、占有权。承租人有虚报、瞒报情况的,取消该人员人才公寓租赁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凡镜湖新区开发办重大招商引资(智)项目中明确规定给予人才公寓享受的政策,按照签订的协议要求执行。人才公寓由引进单位集中申请,经镜湖新区开发办招商引资部核准后,引进单位统一与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协议,登记办理水电气等手续。人才公寓由引进单位自主调整分配,并及时报备入住人员基本信息,提供入住人员身份证(或护照)、聘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予以备案。因工作特殊需求安排其他人员入住的,由引进单位提出申请,经镜湖新区开发办招商引资部牵头研究,批准后由管理单位办理相关入住手续。引进单位应认真接受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不得将人才公寓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消防安全工作,如发生因承租人使用不当产生的消防事故,管理单位有权没收押金且取消承租人租赁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租赁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行为,承租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镜湖新区50平方公里区域范围内[东至中兴大道,西至大越路,南至二环北路,北至杭甬客运专线(于越路),不包含黄酒小镇]。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镜湖新区开发办招商引资部、镜湖开发集团根据具体分工负责解释;由镜湖开发集团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人才公寓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镜湖新区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申请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身份 证号 | |||||
工作单位 | 单位地址 | |||||||
学历 | 毕业院校及 专业 | |||||||
婚姻状况 | 户籍 | 联系电话 | ||||||
社保缴纳时间 | 通讯地址 | |||||||
人才公寓地址、户型意向 | ||||||||
申请人承诺 | 本人已知晓《镜湖新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的政策内容,承诺所提交的材料均为真实,符合租赁申请条件。如有不符,愿意取消租赁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 |||||||
申请人工作单位意见 | 本单位承诺对填报内容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加盖印章) 年 月 日 | |||||||
镜湖新区开发办审核意见 |
(加盖印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