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98643214C/2024-25576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11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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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探索推动柔性执法,更优保护市场经营主体财产权利,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我局起草了《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所附《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本《指导意见》及《清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试行)》等。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指导意见》
在编写体例上,《指导意见》采取了分部表述的编写格式,即:第一部分,提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第二部分,阐述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把握的原则;在第三部分中,界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六类情形;第四部分,强调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要注意的事项等。
在主要内容上,《指导意见》依照上级相关规定,借鉴吸收周边地(市)成熟做法,明确了“违法行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等6种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以指导意见的形式予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二)关于《清单》
在编写体例上,《清单》采取表格式的表述形式,作为《指导意见》的附件予以发布。
在主要内容上,《清单》界定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9类22项轻微违法行为;其中食品类1项、广告类8项、无照经营类1项、商标类1项、工业生产许可类1项、认证类2项、药品类2项、医疗器械类3项、化妆品类3项,并分别提出了适用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形以及相应的指导意见等。
三、实施时间
《指导意见》及所附《清单》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四、适用范围
在《指导意见》及所附《清单》的适用范围上,我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应遵照执行,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毛红卫 郭燕敏; 联系方式:0575-88132772。
《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政策解读1.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