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313Q/2024-25585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人大 | 公开日期: | 2024-12-1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文件登记号: | 无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越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
(2024年10月30日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三章 创新发展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越剧的保护传承,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越剧保护、传承、发展及其保障、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越剧,是指发源于本市嵊州,以嵊州方言和民间音乐为渊源,汲取昆曲、话剧、绍剧等多种艺术精华,表演以唱为主、长于抒情,由众多流派呈现的传统戏曲剧种。
第三条 越剧保护传承发展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守正创新、服务人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越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越剧保护传承发展中的体制机制、人才培养、重大题材创作等重大问题,制定、实施支持政策和措施,并将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越剧保护传承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越剧的保护、传承、发展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越剧保护传承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越剧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权益,服务越剧保护传承发展。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越剧研究会、越剧表演团体、越剧戏迷组织,开展越剧演出演绎、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史料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设立公益性越剧基金会、投资建设越剧保护传承场所设施等方式,参与越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第八条 每年3月27日所在周为越剧宣传周。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越剧保护传承发展规划,支持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以越剧为核心的文化生态保护区,提升保护传承水平。
第十条 越剧保护传承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美学、艺术价值的越剧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场所:
(一)越剧声腔音乐和曲谱,越剧剧目和剧本,越剧表演艺术,与越剧相关的方言、传统习俗和艺术样式;
(二)与越剧相关的行头、道具、乐器等制作技艺,以及场所设施;
(三)与越剧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第十一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越剧资源调查,建立资料档案及数据库。
对濒临消失的越剧老腔老调、越剧服饰样式等保护传承对象,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物,或者采取数字化保护措施等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越剧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合理配置演出剧院和传习场所,支持越剧博物馆、陈列馆等特色展馆建设。
第十三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越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体系,依法认定越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支持越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支持越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越剧名家设立越剧传习所、工作室,开展带徒授艺等传习活动。
第十四条 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置越剧相关专业或者课程,鼓励越剧表演团体和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联合培养越剧人才。
鼓励符合条件的越剧表演团体和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多种形式培训,推动多层次越剧人才培养。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学校戏曲通识教育,支持学校开设越剧课程,编写越剧教材,开展越剧普及教育活动。
鼓励专业院校、越剧表演团体、越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家等进校园、文化礼堂开展越剧普及教育。鼓励学校组织学生开展越剧研学活动。
第三章 创新发展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体制机制创新,构建越剧数字化平台,加强当代越剧文化培育开发,大力振兴越剧艺术,提高越剧影响力和传播力。
第十七条 越剧表演团体、专业院校、研究创作机构、越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遵循越剧艺术发展规律,在越剧声腔音乐、表演程式、舞台美术等方面开展创新实践,创作满足群众和市场需求的精品剧目、影视作品。
鼓励越剧表演团体开拓演出市场,创新越剧演出形式和呈现载体,创作、编排、演出适合各类消费群体观演需求的优秀剧目。
第十八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开征集、政府购买等方式扶持优秀越剧剧本创作。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越剧表演团体建设和发展,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出台相关政策,加强对民营越剧表演团体的支持、规范、引导,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越剧表演团体应当加强从业人员教育管理,完善分配机制和激励措施,适应市场需求,提高创作演出质量。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越剧与相关产业融合,建设越剧公园、越剧文化街和越剧小剧场,开发越剧主题旅游线路、文化产品、服务项目,打造越剧文化打卡地,赋能越剧创新发展。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越剧艺术传播,构建多跨协同的融媒体传播渠道,推进越剧大展演、同唱一台戏、越剧春晚、村越等品牌建设,讲好越剧经典故事,营造越剧艺术保护传承发展良好氛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可以结合传统节日、重要节会等,开展越剧文化交流、展览展演活动,弘扬传播越剧艺术。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流平台建设,深化中国越剧艺术节、爱越小站联谊等模式,推动越剧相关的国内外文化交流和项目合作,提升越剧知名度。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越剧保护传承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源调查、创作展示、人才培养、设施设备、送戏下乡、传播交流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制定越剧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加强越剧编剧、导演、表演、音乐、舞美、研究、教学、策划、营销、管理等人才的培养教育,建立越剧人才库,推进越剧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创新越剧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制度,制定越剧表演团体专业技术中级高级职称职数等激励政策。
鼓励和支持民营越剧表演团体的越剧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申报职称评审。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越剧惠民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支持越剧表演团体开展惠民演出和其他公益性活动。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组织为越剧公益性活动提供自有场所、设施、设备、媒介资源。
第二十八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越剧演出市场、演出内容的监督管理,保障越剧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保障越剧院团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越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地方剧种、曲种的保护传承发展,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