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14T/2024-25594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 | 公开日期: | 2024-12-19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文字号: | 绍政办发〔2024〕27号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绍兴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绍兴市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0日
绍兴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防范和处置因极端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城市雨涝汛情,进一步逐级落细压实防汛责任,强化建设防汛指挥体系,加快补齐防洪排涝短板,做好巨灾预防预备,果断采取超常举措,保证城市排水防涝应急抢险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绍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防涝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居安思危,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灵敏反应、上下联动、平战结合;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的责任主体。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支持、指导、督促各地城市内涝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夯实基础,依靠群众。加强基层防汛抗涝工作,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提高基层和群众防汛抗涝应对能力。
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发生洪涝灾害和工程设施险情时,属地政府迅速响应,有关部门(单位)联合行动,及时高效、规范有序开展应急处置。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设立绍兴市城市排水防涝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管委会分设城市排水防涝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城市排水防涝工作。
2.1 指挥机构
2.1.1 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以及市综合执法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绍兴军分区副司令员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数据局、市气象局、绍兴电力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通信发展办公室、绍兴军分区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
2.1.2 指挥部主要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全面组织、指挥、协调城市排水防涝和抢险救灾工作。
(1)组织排水防涝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2)组织制(修)订本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发布本预案应急响应与终止指令,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等;
(3)组织开展工作检查,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完善工作方案和制度,及时处理涉及排水防涝安全的有关问题;
(4)组织会商汛情、涝情;
(5)负责洪水调度协调和应急物资调度;
(6)贯彻执行上级命令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物资调度方案;
(7)组织、指导、监督防汛抗涝物资储备、管理和调用;
(8)发布汛情涝情预警和应急救援信息。
2.1.3 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城市排水防涝与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协调指导;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监督检查新闻单位按规定内容播发城市排水防涝与抢险救灾有关新闻;加强防灾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能力。
(2)市发改委:指导城市排水防涝重点建设工程及城市排水防涝基础设施灾后重建项目审批工作;监督、指导粮食物资系统做好粮库内涝防御及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保障救灾应急成品粮市场供应;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调度和日常管理,并配合做好救灾物资的发放。
(3)市经信局:指导工业企业做好城市内涝防御及应急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好紧急情况下工业企业停工工作;调查核实工业企业灾情。
(4)市教育局:监督指导学校做好城市内涝防御的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停课”和人员转移避险;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组织指导学校灾后恢复工作。
(5)市公安局: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发布道路、隧道淹没预警信息,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协助转移危险区域群众;组织实施灾区道路交通疏导,保障抢险车辆优先通行;在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且必要时,负责提供风险区人员和车辆信息。
(6)市民政局:支持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建设,鼓励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参与防灾救灾活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城市内涝防御的安全管理;负责灾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7)市财政局:按规定筹措城市排水防涝和抢险救灾资金;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管理。
(8)市建设局:监督、指导城市排水防涝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指导建筑工地、建筑物地下空间做好城市内涝防御及应急处置;指导危房巡查和危房治理改造;指导全市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按照城市内涝应急处置规定做好“停工”管理;指导灾后重大项目建设设施安全和灾害损失评估及灾后恢复。
(9)市交通运输局:监督指导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线路畅通,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指导轨道交通做好城市内涝防御及应急处置工作,并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10)市水利局:负责掌握雨情、水情及排水防涝动态,组织实施重要江河湖泊和水工程防涝调度;监督指导内河水位及闸门的管理。
(11)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各地城市内涝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应急供应;指导商场、超市做好地下营业场所的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并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12)市文广旅游局:负责指导A级旅游景区、星级酒店做好地下经营场所的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并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13)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及时提出灾区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意见;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伤员救治和灾区卫生防疫等工作;做好饮用水水质监测。
(14)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救灾工作,调拨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灾情信息;指导灾区各级政府做好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指导基层避灾场所的使用和管理。
(15)市综合执法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城市排水防涝;牵头协调市政公用领域城市内涝防御及应急处置;指导城市供水供气危机防御和应急处置;监督指导城市下穿立交、下沉隧道等易涝风险区域的安全管理;牵头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16)市数据局:组织、协调排水防涝公共和专业数据资源的整合、归集、应用、共享、开放;负责排水防涝和抢险救灾工作的大数据支撑;负责排水防涝电子政务网络和视频会议系统技术保障。
(17)市气象局:负责做好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加强雨情研判分析,为排水防涝决策提供支撑;协助做好排水防涝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18)绍兴电力局:负责保障排水防涝等方面的供电需要,配合属地政府做好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19)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排水防涝需要,组织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排水防涝、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
(20)市通信发展办公室:监督指导和协调基础通讯运营企业做好排水防涝通信保障等工作。
(21)绍兴军分区:组织所属民兵分队并协调驻绍部队参与排水防涝和抢险救灾;协助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
(22)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管委会:全面负责本区域内城市排水防涝及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2.1.4 其他单位职责
其他相关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排水防涝和抢险救灾工作。
2.2 办事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排水防涝日常工作。市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任常务副主任。
办公室职责:拟订排水防涝相关政策、管理制度等;编制排水防涝预案和演练方案;掌握雨情、水情及防汛动态,拟定排水防涝通告;提出应急响应与终止建议;检查督促、协调联络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排水防涝有关工作;做好灾情统计、核查、上报、总结评估工作;组织指导排水防涝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用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需要分设排水防涝办事机构,在市委、市政府和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职责范围内的排水防涝和抢险救灾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监测与检查
根据市级气象、水利部门的监测和预报信息,各地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排水防涝工作实行“三查”制度,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办公室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自查基础上开展督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和处置。
3.2 预防与准备
3.2.1 预案准备。常态化宣传城市极端暴雨等自然灾害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公众排水防涝意识。完善应急预案,制定切实可行的抢险处置方案。
3.2.2 组织准备。建立健全排水防涝组织机构和应急队伍,落实排水防涝责任人,开展排水防涝应急演练和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要求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响应能力。培训以分级负责为原则,由基层企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科学指导发生极端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时人员转移避险、力量物资装备前置等防范应对工作。
3.2.3 物资准备。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储备排水防涝设施、设备及相关物资和救生器材。建立完善与管辖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储备物资的协作、共享机制。生命线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地下空间等应设置挡水设施,备足防汛沙袋。遇高等级预警,应提前向城市生命线工程等重要基础设施、重点保护对象和重要风险隐患点前置部署抢险力量和物资装备。
3.2.4 风险源排查。各级政府应对本区域内的风险源进行全面排查,充分分析城市下沉隧道、下穿立交、建筑物地下空间等低洼地的薄弱环节,建立风险源信息库,制定落实“一点一策”。
3.2.5 专家库建设。各地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道路、桥梁、隧道、给排水、机械设备、电器等相关专业的专家库,为突发事件发生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
3.3 报告与预警
市、县两级气象、水利部门应加强对暴雨、洪水、台风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相应指挥部,并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对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成果报指挥部。
市、县两级气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负责本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按照职责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同级应急管理、水利部门实现气象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面向公众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
市、县两级水利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负责本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江河湖库洪水、山洪预警信息;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
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定期会商制和报告制。市、县两级指挥部在汛前、入梅、出梅、台风来临前、汛后组织定期会商;汛期,气象、水利部门每周一向同级指挥部报告上周情况和本周预报成果,必要时由指挥部根据防汛形势随时组织会商。气象、水利部门定期向同级指挥部报告监测、预报、预警、调度信息。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启动应急响应后,按响应行动有关规定报送。
4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按照洪涝灾害险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汛情分为一般洪涝灾害(Ⅳ级、蓝色)、较大洪涝灾害(Ⅲ级、黄色)、重大洪涝灾害(Ⅱ级、橙色)和特别重大洪涝灾害(Ⅰ级、红色)四级。
4.1.1 一般洪涝灾害(Ⅳ级、蓝色)
2个以上区、县(市)实测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50—80毫米(不含),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80—120毫米(不含),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00—150毫米(不含),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或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达到100—200毫米,并出现灾害。
4.1.2 较大洪涝灾害(Ⅲ级、黄色)
2个以上区、县(市)实测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80—100毫米(不含),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20—160毫米(不含),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50—200毫米(不含),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或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达到200—300毫米,并出现较大灾害。
4.1.3 重大洪涝灾害(Ⅱ级、橙色)
2个以上区、县(市)实测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00—150毫米(不含),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60—230毫米(不含),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200—300毫米(不含),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或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超过300毫米,并出现重大灾害。
4.1.4 特别重大洪涝灾害(Ⅰ级、红色)
2个以上区、县(市)实测24小时累计雨量超过15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超过23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超过300毫米,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或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超过300毫米,并出现特别重大灾害。
4.2 应急响应行动
根据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洪涝灾害分级,启动相应的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与解除,由市指挥部发布。
4.2.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洪涝灾害,或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启动防汛或防台Ⅳ级应急响应时,经会商研判,由市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开展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办公室负责人组织综合执法、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会商,视情增加会商部门。
(2)市指挥部发布防御工作通知或提示单。
(3)办公室负责人视情连线有关县级指挥部进行动员部署。
(4)市气象局每天至少2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市水利局每天至少1次报告重要江河湖泊防涝调度情况。
(6)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5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工作动态。
(7)城市内涝灾害影响地区县级指挥部每日15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4.2.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洪涝灾害,或市防指启动防汛或防台Ⅲ级应急响应时,经会商研判,由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开展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综合执法、公安、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会商,视情增加会商部门。
(2)市指挥部发布防御工作通知或提示单,按照要求启动应急值班。
(3)市指挥部副指挥长视情连线有关县级指挥部进行工作部署。
(4)市指挥部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出由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指导工作。
(5)市气象局每天至少3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6)市水利局每天至少2次报告重要江河湖泊防涝调度情况。
(7)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每日7时、15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工作动态。
(8)城市内涝灾害影响地区县级指挥部每日7时、15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4.2.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洪涝灾害,或市防指启动防汛或防台Ⅱ级应急响应时,经会商研判,由市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按照“1833”联合指挥体系及市防指的要求,指挥长到市防指参与应急工作,在市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
4.2.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或市防指启动防汛或防台Ⅰ级应急响应时,经会商研判,由市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按照“1833”联合指挥体系及市防指的要求,指挥长到市防指参与应急工作,在市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
4.3 抢险救灾
1.出现洪涝灾害后,指挥部应根据事件性质,迅速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单位)联系。
2.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应急处置措施,供市委市政府或上一级指挥机构决策参考。
3.指挥部应迅速调集本地资源和力量,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4.处置排水防涝重大险情时,按照职责分工,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4.4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高度重视人员安全,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调用。
2.抢险人员进入现场前,要采取防护措施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事发地指挥机构要及时发布通告,防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属地政府负责安置转移群众,提供紧急避灾场所,保证群众基本生活。
6.当可能出现低洼地或地下空间被淹时,事发地指挥机构应及时发布通告,做好低洼地或地下空间内人员、车辆、重要物资转移工作。
4.5 社会动员与参与
出现洪涝灾害后,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等,全力投入应急抢险。
4.6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城市排水防涝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险情、灾情及防汛防台动态等信息,由各级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信息前必须提前报告上级防指,涉及人员伤亡的应提前报告市防指。
4.7 响应等级变更和结束
1.当洪涝灾情严重程度与发展趋势发生变化时,应根据灾情发展趋势、影响及危害程度,适时调整响应等级。
2.当洪涝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时,指挥部可视情宣布应急终止。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组织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工作秩序,开展灾后自救和灾害损失及影响评估,并报市应急管理局。
4.8 复盘评估
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县两级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灾害防御工作进行复盘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信息保障
经信部门应协调相关通信企业,保障抗洪抢险现场通讯畅通,确保与外界的有效联络。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营企业应确保信息及时播发、刊登和以短信形式发布。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重点区域和工程抢险保障。对重点区域或易出现险情的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经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5.2.2 应急队伍保障。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引导、就近资源利用等劳动力,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需要专业知识的抢险救援,综合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5.2.3 治安保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和人员转移后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障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警卫工作及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4 物资保障
物资储备。排水防涝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储备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物资调拨。当发生较大及以上险情,事发地物资不足时,可申请调用上级储备物资。市级物资主要保证重点地区防汛抢险物资急需。市级物资的调用,由事发地指挥机构向市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防指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
5.2.5 避灾场所保障。建设、应急管理、水利、人防等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
5.2.6 电力保障。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配合属地政府做好应急救援现场临时供电。
5.2.7 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根据《绍兴市突发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保障抢险人员、救灾物资运输和车辆调配,负责洪水时航道通航和渡口安全。
5.2.8 医疗卫生保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指导公共场所消毒工作,做好人畜疾病免疫和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
5.2.9 社会动员保障。各级指挥机构应根据洪涝灾害发展趋势,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排水防涝工作。
5.3 技术保障
5.3.1 建设城市排水防涝指挥系统。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提高信息传输质量和速度;以数字地理系统为平台,建设城市水情信息采集系统;共享内河、环城河、外围江河的水情测报系统;建立完善工程数据库及重点防洪地段地理和经济社会数据库,实现重点区域、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经济社会信息的快速查询;建立完善重要江河和水库的防洪调度系统,实时制订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建立完善各级指挥机构间的异地会商系统;建立完善预警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实现预警信息、抢险救灾信息的即时发布与共享。
5.3.2 建立排水防涝专家库。建立水雨情预报、洪水调度、工程抢险、城市设施环境应急配置等专家库,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专家咨询。
5.4 后勤保障
属地政府负责抢险物料、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医疗、药品等后勤保障。必要时,经信部门根据《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做好灾区急需物资生产调配工作。
5.5 宣传、培训与演练
5.5.1 宣传。各级指挥机构和新闻单位应加强排水防涝及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避灾能力。
5.5.2 培训。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各级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工作培训,每年汛前至少组织1次培训,严格培训考核,保证培训质量。
5.5.3 演练。各级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应急预案演练,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准备和响应能力;多部门联合演练一般1—2年举行1次。
6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定期对预案进行评估,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区排水防涝应急预案》(绍政办发〔2020〕31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对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影响和损害,保障群众用水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供水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是指因突然发生供水设施设备损坏、供水管网破损等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众供水停止及相关事故,危及公共稳定的紧急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指导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对工作,不适用于源水突发事故。
1.4 工作原则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把保障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最大程度减少供水行业事故。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高度重视行业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供水行业重大突发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统一领导,上下联动。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专常兼备,科学处置。加强供水行业安全管理研究,组建一支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处置队伍;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备,增强科学指挥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
2 风险识别和事故分级
2.1 风险识别
可能造成供水突发事故主要风险:
2.1.1 水源污染风险:生物、化学品、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造成污染。
2.1.2 水厂生产事故风险:电厂、变电站发生停电事故导致供水企业、泵站(闸站)停产;调度、自动控制等信息系统遭受入侵、攻击和失控、毁坏;次氯酸钠、液氯、液氧、高锰酸钾等危化品泄漏、爆炸等。
2.1.3 供水管网事故风险:室外主要输配管(隧)设施爆管、毁损、井下作业等高危作业发生多人伤亡、管网水水质受到污染等。
2.1.4 自然灾害风险:因地震、滑坡、台风、暴雨、大雪、低温、咸潮入侵等自然灾害,导致机电设备毁损、水源水无法取用等影响城市大面积及区域供水。
2.1.5 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爆发大规模传染性疾病,生产运营人员严重减员等。
2.1.6 人为损害风险:因误操作、施工危害、战争和恐怖活动等因素造成生产与供应系统损坏和停产、减产。
2.2 事故分级
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按照其紧急程度、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国家、省级相关应急预案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2.2.1 特别重大(Ⅰ级)事故
(1)受突发性事件主要因素影响,使城市供水企业的生产或供水能力严重下降,造成城市主城区80%以上的用户无压、无水,且6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2)城市供水水源或出厂水遭受重大污染,造成城市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毒理学指标、微生物学指标或放射性指标等严重超标,必须立即停供的;
(3)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或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2 重大(Ⅱ级)事故
(1)受突发性事件主要因素影响,使城市供水企业的生产或供水能力大幅下降,造成城市主城区50%以上的用户无压、无水,且12小时不能恢复的;
(2)城市供水水源或出厂水遭受重大污染,造成城市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一般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等指标严重超标,影响到居民用水安全的;
(3)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或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或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3 较大(Ⅲ级)事故
(1)受到突发性事件主要因素影响,使城市供水企业的生产或供水能力下降,造成城市主城区30%以上的用户无压、无水,且24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2)城市供水水源或出厂水遭受重大污染,造成城市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感官指标和一般化学指标等指标超标,影响到居民不能正常使用的;
(3)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6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或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或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4 一般(Ⅳ级)事故
(1)水厂生产工艺发生故障或受相关因素影响,使城市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感官指标和一般化学指标等部分指标超标,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
(2)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6小时以下,或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12小时以下,或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下,或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或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体系
3.1 指挥机构
成立绍兴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作为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适用本预案的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对工作。
3.1.1 指挥部人员组成
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综合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用事业集团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绍兴电力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用事业集团、绍兴金融监管分局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
3.1.2 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作出应急处置重大决策,下达命令并进行督导;负责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负责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1.3 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供水应急期间的宣传工作;组织协调各相关媒体,向公众发布有关供水应急信息和新闻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市经信局: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做好城市供水应急期间生产运营应急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好紧急情况下工业企业停工工作;调查核实工业企业灾情;负责做好三大通信运营商通信保障协调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接收事故报警和先期社会应急联动指挥;负责维护供水应急抢险事故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负责事故区域的道路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负责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通行,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配合开展网络舆情监测处置工作,及时研判因事故引发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情报线索,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接报的突发事故信息。
(4)市财政局:负责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5)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生态环境监测,做好突发事故所产生废弃物处置的污染防治监测,为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和污染区域防护提供意见建议;配合属地政府做好源水安全保障。
(6)市建设局:负责指导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及抗灾设防工作,协助做好事故调查。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配合供水紧急事件处置过程中涉及公路损毁、抢修破路等事宜的应急处理。
(8)市水利局:负责协调做好应急水资源调度保障工作。
(9)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卫生防疫和事故发生后心理干预工作。负责做好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工作,及时报告伤病员的救治情况。视情组织开展水质卫生监督监测。
(10)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参与或组织供水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应急抢险处置和救援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指导开展应急救援及总结评估工作。
(11)市国资委:负责协调可能涉及市属国有企业利益的相关事宜,指导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2)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全市城市供水行业应急体系建设;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储备、综合协调等管理工作;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报告;组织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技术支持,组织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城市供水行政执法,对有关违法线索进行立案查处。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13)市气象局:负责应急期间气象灾害的监测及预报预警工作。
(14)绍兴电力局:负责应急期间电力保障工作。
(15)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16)市公用事业集团:负责参与指导事故抢修方案制定,按照市指挥部要求组织各种资源,提供实施现场抢修施救,合理调度应急供水。根据发生事故进行先期处置,按照级别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生产调度、抢修作业、安全监护、用户通告和临时供水、水质检测等工作;做好相关后勤保障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等工作。
(17)绍兴金融监管分局:做好事故发生后保险查勘及理赔的监督指导工作。
(18)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管委会:突发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当事故超出县级响应级别时,向市指挥部进行报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在上级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处置、后勤保障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制定本区域内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3.2 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综合执法局,市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市综合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市公用事业集团总经理任办公室副主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市指挥部办事机构,履行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统筹城市供水应急管理,做好供水事故预防工作;
2.编制和修订市级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及其操作手册,组织协调预案演练、业务培训和应急物资储备,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责任与措施;
3.指导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管委会及市公用事业集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预案,并做好预案备案工作;
4.动态掌握供水行业存在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预测和预警,根据事故动态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5.组织或参与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灾情统计、核查、上报、新闻发布和事故评估、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现场指挥部
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3.1 现场指挥部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3.3.2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划定事故现场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2)研判事故性质及危害程度,制定抢险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抢修,组织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源;
(3)向市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向市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结束建议,经市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3.4 咨询机构
建立绍兴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作为市指挥部的决策咨询机构。
3.4.1 专家组组成
由供水行业的设计、施工、运营和建筑、水利、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4.2 专家组职责
对应急准备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会商,开展专题研究;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
4 预防预警
4.1 预防管理
供水经营企业负责供水设施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按照规定定期对供水设施运营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检测、评估。根据检查、检测、评估情况,及时做好供水设施维护保养、更新改造和隐患整改工作。负责及时将重要监测预警信息上报各地指挥部办公室。
4.2 预测预警
对供水行业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供水经营企业相关安全运营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供水经营企业建立健全供水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隐患及时采取相应预防和预警措施。
浙江省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网绍兴监测站定期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关注数据动态。
4.3 预警分级
按照城市供水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预警级别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级预警(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供水安全事故。事故随时可能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二级预警(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供水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三级预警(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供水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四级预警(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供水安全事故。事故即将来临,事态可能会扩大。
4.4 预警发布
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依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发布。预警级别可根据需要作出调整。重要的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5 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单位)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降低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加强城市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实时监测,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及时组织对城市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分析评估,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
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及设备,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根据需要对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采取临时性工程措施;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4.6 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5 应急处置
5.1 事故报告
5.1.1 报告程序和途径
(1)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有责任及义务立即向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或119指挥中心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接警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供水管理相关部门(单位)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突发事故,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灾情。
(2)事发地供水应急指挥牵头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确认事故的性质和等级,根据情况启动相应预案,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本级政府: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各部门(单位)除根据管辖权限逐级上报外,可直接报至省指挥部办公室;发生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指挥部和省级其他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市指挥部和市级其他有关部门;各级应急组织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人员通信畅通。
(3)发生较大及以上城市供水突发事故,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书面续报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1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5.1.2 报告内容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以及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户数、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等);
(2)事故的简要经过以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事故涉及相关单位名称及有关人员姓名;
(3)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抢险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7)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须迅速做出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自救和先期处置,并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单位)迅速联动,并做到:
1.迅速组织抢险救援,维护现场秩序,采取人员疏散、泄漏控制、火源控制等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2.迅速调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调查和证据收集等;
3.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录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3 分级响应
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故达到或可能达到的危害程度,市级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级别。
5.3.1 Ⅳ级应急响应。当发生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督促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加强事故发展趋势研判,加强与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必要时给予应急处置指导和支持。
5.3.2 Ⅲ级应急响应。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时,在Ⅳ级应急响应基础上,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立即派工作组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抢险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向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相关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5.3.3 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时,市指挥部在Ⅲ级应急响应基础上,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在国家、省统一指挥下,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 现场处置
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在指挥长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事故现场所有应急处置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长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视情设置警戒组、抢险组、救治组、保障组等若干应急行动组,在充分考虑专家意见基础上,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开展以下应急处置行动:
5.4.1 现场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公安、建设、消防、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警戒区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由专人警戒,除工程抢险、消防等应急救援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
5.4.2 事故抢险应急处置。公安、建设、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在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的同时,针对事故不同情况,实施设施设备抢修、水质恢复、供水紧急调度等现场抢险作业,控制和消除危险源,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5.4.3 伤员医疗救护。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视情在事故现场设置临时医疗救护点,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作进一步治疗。
5.4.4 用水供应保障。建设、消防救援、综合执法等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做好群众生活用水的运送、发放工作。
5.5 扩大应急
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突发事件时,现场指挥部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总指挥,由总指挥视情请示市长,启动市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波及邻市安全时,市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立即通报邻近相关市政府。
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市政府视情及时报告省政府、国务院,请求应急支援。
5.6 信息发布
供水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准确、及时”原则和“快报事实、慎报原因”要求,在市委宣传部指导下,由市、县两级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5.7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受害人员获救,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结束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做好对受伤害人员的救治、救助,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妥善解决因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做好现场清理、公共设施修复等工作,恢复事故影响区域的正常供水。
金融监管部门组织督促保险机构及时进行保险查勘和理赔。
6.2 调查评估
1.一般供水事故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或由其授权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供水事故由市政府或授权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特别重大供水事故,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省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并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6.3 总结评估
按照响应级别,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对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吸取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相应指挥部。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全市城市供水行业管理部门加强供水行业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强化应急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提高队伍抢险救援能力。
7.2 物资和医疗保障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应急处置物资和装备储备,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城市供水行业管理部门督促供水经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物资、装备和器材。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根据事故情况落实相应救治医院,配备相应药品和器材。
7.3 技术保障
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和供水经营企业应加强供水事故应急处置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建立完善相关供水行业信息库,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7.4 资金保障
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应建立完善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指挥部办公室和供水经营企业要结合实际,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各种课题、类型和规模的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发现供水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8.2 宣传培训
指挥部办公室和供水经营企业要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供水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加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增强公众应急意识,提高全社会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的应急处置能力。
8.3 奖惩制度
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和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在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事故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定期对预案进行评估,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9.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绍政办发〔2020〕31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对城镇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影响和损害,保障群众用气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城镇燃气、城镇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城镇燃气突发事故是指城镇燃气在经营、储存、输配和使用过程中,因燃气泄漏、中毒、爆炸、火灾、设备设施故障等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供应中断的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城镇燃气突发事故,指导全市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对工作,不适用于燃气运输过程中突发事故和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故。
1.4 工作原则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最大程度减少燃气行业事故。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高度重视行业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燃气行业重大突发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统一领导,上下联动。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专常兼备,科学处置。加强燃气行业安全管理研究,组建一支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处置队伍;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备,增强科学指挥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
2 风险识别和事故分级
2.1风险识别
可能造成燃气突发事故主要风险:
2.1.1 气源供应风险:供气气源单位或上游燃气管网及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气源中断。
2.1.2 燃气场站及燃气管道生产事故风险: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场站及燃气管道由于设备设施老化、技术缺乏更新管理、数字化系统失控等,导致燃气场站或燃气管道事故发生。
2.1.3 自然灾害风险:因地震、雷电、台风、暴雨、高温、大雾、寒潮等自然灾害,导致燃气设备设施毁损、燃气气源无法取用等影响城镇大面积及区域供气,或引发燃气火灾、爆炸等事故。
2.1.4 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爆发大规模传染性疾病,生产运营人员严重减员等。
2.1.5 人为损害风险:因误操作、施工危害、战争和恐怖活动等因素造成生产与供应系统损坏和停产、减产。
2.2事故分级
城镇燃气突发事故按照其紧急程度、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国家、省级相关应急预案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2.2.1 特别重大(Ⅰ级)事故
(1)因燃气泄漏、爆炸或引发火灾,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2)造成或可能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的事故。
2.2.2 重大(Ⅱ级)事故
(1)因燃气泄漏、爆炸或引发火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省政府认定为重大事故的;
(2)造成或可能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或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的事故。
2.2.3 较大(Ⅲ级)事故
(1)因燃气泄漏、爆炸或引发火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市政府认定为较大事故的;
(2)造成或可能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6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或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或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的事故。
2.2.4 一般(Ⅳ级)事故
(1)因燃气泄漏、爆炸或引发火灾,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2)造成或可能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6小时以下,或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12小时以下,或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下停止供气的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体系
3.1 指挥机构
成立绍兴市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作为全市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适用本预案的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对工作。
3.1.1 指挥部人员组成
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综合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用事业集团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绍兴电力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用事业集团、绍兴金融监管分局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
3.1.2 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作出应急处置重大决策,下达命令并进行督导;负责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负责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1.3 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燃气应急期间的宣传工作;组织协调各相关媒体,向公众发布有关燃气应急信息和新闻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市发改委:在上游供气中断、受限或有可能中断、受限情况下,负责与上级能源部门的联系协调;参与应急气源的启动和协调。
(3)市经信局: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做好城镇供气应急期间生产运营应急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好紧急情况下工业企业停工工作;调查核实工业企业灾情;负责做好三大通信运营商通信保障协调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接收事故报警和先期社会应急联动指挥;负责维护燃气应急抢险事故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负责事故区域的道路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负责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通行,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配合开展网络舆情监测处置工作,及时研判因事故引发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情报线索,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接报的突发事故信息。
(5)市财政局:负责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6)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生态环境监测、监督指导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为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和污染区域防护提供意见建议。
(7)市建设局:负责指导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及抗灾设防工作,协助做好事故调查。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配合事故处置过程中涉及公路损毁、抢修破路等事宜的应急处理。配合燃气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协调运输队伍做好现场应急救援所需的装备、物资和人员疏散等运输保障工作。
(9)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卫生防疫和事故发生后心理干预工作。负责做好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工作,及时报告伤病员的救治情况。
(10)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或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应急抢险处置和救援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指导开展应急救援及总结评估工作。
(11)市国资委:负责协调可能涉及市属国有企业利益的相关事宜,指导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2)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参与指导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抢险方案的制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技术、质量分析。
(13)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全市城镇燃气行业应急体系建设;负责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储备、综合协调等管理工作;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报告;组织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技术支持,组织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城镇燃气行政执法,对有关违法线索进行立案查处。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14)市气象局:负责应急期间气象灾害的监测及预报预警工作。
(15)绍兴电力局:负责应急期间电力保障工作。
(16)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17)市公用事业集团:负责参与指导事故抢修方案制定,按照市指挥部要求组织各种资源,提供实施现场抢修施救,合理调度市区用气。根据发生事故进行先期处置,按照级别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生产调度、抢修作业、安全监护、用户通告和临时供气等工作;做好相关后勤保障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等工作。
(18)绍兴金融监管分局:做好事故发生后保险查勘及理赔的监督指导工作。
(19)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管委会:突发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当事故超出县级响应级别时,向市指挥部进行报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在上级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处置、后勤保障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安抚和稳定,保障受灾群众正常生活;负责制定本区域内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3.2 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综合执法局,市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市综合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市公用事业集团总经理任办公室副主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市指挥部办事机构,履行全市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统筹城镇燃气应急管理,做好燃气事故预防工作;
2.编制和修订市级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及其操作手册,组织协调预案演练、业务培训和应急物资储备,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责任与措施;
3.指导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管委会及市公用事业集团制定相关预案,并做好预案备案工作;
4.动态掌握燃气行业存在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预测和预警,根据事故动态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5.组织或参与城镇燃气突发事故灾情统计、核查、上报、新闻发布和事故评估、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现场指挥部
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3.1 现场指挥部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3.3.2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划定事故现场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2)研判事故性质及危害程度,制定抢险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抢修,组织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源;
(3)向市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向市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结束建议,经市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3.4 咨询机构
建立绍兴市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作为市指挥部的决策咨询机构。
3.4.1 专家组组成
由燃气行业的设计、施工、运营和建筑、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4.2 专家组职责
对应急准备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会商,开展专题研究;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
4 预防预警
4.1 预防管理
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供气设施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按照规定定期对供气设施运营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检测、评估。根据检查、检测、评估情况,及时做好供气设施维护保养、更新改造和隐患整改工作。负责及时将重要监测预警信息上报各地指挥部办公室。
4.2 预测预警
对燃气行业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相关安全运营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隐患及时采取相应预防和预警措施。
4.3 预警分级
按照城镇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预警级别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级预警(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燃气安全事故。事故随时可能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二级预警(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燃气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三级预警(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燃气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四级预警(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燃气安全事故。事故即将来临,事态可能会扩大。
4.4 预警发布
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依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发布。预警级别可根据需要作出调整。重要的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5 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单位)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降低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加强城镇燃气设施和燃气管道实时监测,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及时组织对城镇燃气设施和燃气管道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
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及设备,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根据需要对燃气设施和燃气管道采取临时性工程措施;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4.6 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城镇燃气突发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5 应急处置
5.1 事故报告
5.1.1 报告程序和途径
(1)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有责任及义务立即向 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或119指挥中心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接警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燃气管理相关部门(单位)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突发事故,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灾情。
(2)事发地燃气应急指挥牵头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确认事故的性质和等级,根据情况启动相应预案,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本级政府: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各部门(单位)除根据管辖权限逐级上报外,可直接报至省指挥部办公室;发生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指挥部和省级其他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市指挥部和市级其他有关部门;各级应急组织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人员通信畅通。
(3)发生较大及以上城镇燃气突发事故,事发地县级政府(管委会)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书面续报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1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5.1.2 报告内容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以及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户数、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等);
(2)事故的简要经过以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事故涉及相关单位名称及有关人员姓名;
(3)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经济类型、生产规模、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抢险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7)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须迅速做出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自救和先期处置,并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迅速联动,并做到:
1.迅速组织抢险救援,维护现场秩序,采取人员疏散、泄漏控制、火源控制等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2.迅速调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调查和证据收集等;
3.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录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3 分级响应
根据城镇燃气突发事故达到或可能达到的危害程度,市级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级别。
5.3.1 Ⅳ级应急响应。当发生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故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督促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加强事故发展趋势研判,加强与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必要时给予应急处置指导和支持。
5.3.2 Ⅲ级应急响应。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故时,在Ⅳ级应急响应基础上,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立即派工作组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抢险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向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相关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5.3.3 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故时,市指挥部在Ⅲ级应急响应基础上,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在国家、省统一指挥下,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 现场处置
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在指挥长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事故现场所有应急处置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长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视情设置警戒组、疏散组、抢险组、救治组、保障组等若干应急行动组,在充分考虑专家意见基础上,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开展以下应急处置行动:
5.4.1 现场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公安、建设、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警戒区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由专人警戒,除工程抢险、消防等应急救援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警戒区内严禁各类火种。
5.4.2 人员紧急疏散。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事故单位组织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和重要物资,从危险区域有序转移到安全区域,人员撤离应尽可能选择从上风侧安全路线离开,避免穿越危险区域。对人员疏散区域,应组织实施治安巡逻。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事故现场的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意见建议。
5.4.3 事故抢险应急处置。公安、建设、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在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的同时,针对事故不同情况,实施设施设备抢修、气质恢复、燃气紧急调度等现场抢险作业,控制和消除危险源,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5.4.4 伤员医疗救护。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视情在事故现场设置临时医疗救护点,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作进一步治疗。
5.4.5 气源应急保障。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较大燃气供应中断、受限的,发改、建设、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做好居民生活应急气源启动、组织协调、运送和调度等工作。
5.5 扩大应急
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突发事件时,现场指挥部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总指挥,由总指挥视情请示市长,启动市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波及邻市安全时,市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立即通报邻近相关市政府。
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市政府视情及时报告省政府、国务院,请求应急支援。
5.6 安全防护
5.6.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燃气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过程中,必须根据事故特点、燃气种类和应急救援人员职责,采取相应的人身防护措施,按需配备防护服、防火服、救援隔热服、防冻手套和防毒面具等防护装备,按安全防护要求进行现场处置。
5.6.2 群众安全防护
根据事发时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以及当地人员密集程度等组织群众疏散。根据城镇燃气突发事故性质、特点,严禁烟火,并告知公众采取简单的安全防护措施。
5.7信息发布
燃气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准确、及时”原则和“快报事实、慎报原因”要求,在市委宣传部指导下,由市、县两级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5.8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受害人员获救,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结束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做好对受伤害人员的救治、救助,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妥善解决因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做好现场清理、公共设施修复等工作,恢复事故影响区域的正常供气。
金融监管部门组织督促保险机构及时进行保险查勘和理赔。
6.2 调查评估
1.一般燃气事故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其授权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燃气事故由市政府或授权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省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并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6.3 总结评估
按照响应级别,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对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吸取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相应指挥部。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全市城镇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加强燃气行业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强化应急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提高队伍抢险救援能力。
7.2 物资保障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应急处置物资和装备储备,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全市城镇燃气行业管理部门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物资、装备和器材。
7.3 技术保障
综合执法、应急管理、建设、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建立完善相关燃气行业信息库,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7.4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应组织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特点,落实相应救治医院,配备相应药品和器材。
7.5 资金保障
处置城镇燃气突发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应建立完善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指挥部办公室和燃气经营企业要结合实际,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各种课题、类型和规模的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发现燃气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城镇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8.2 宣传培训
指挥部办公室和燃气经营企业要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燃气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加强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增强公众应急意识,提高全社会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的应急处置能力。
8.3 奖惩制度
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和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在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事故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定期对预案进行评估,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9.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绍政办发〔2020〕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