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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947/2024-2556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成文日期: 2024-12-04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发文字号: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2-04 16:29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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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印发,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执行文件,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一)统一各项政策规定的需要。2020年12月,省两办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订,2022年12月《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了修订,上述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作出了新的规定,需要进行系统性对标,制定我省《实施细则》,将相关规定纳入,统一全省政策要求。

(二)进一步规范许可实施的需要。在具体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实践中,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存在诸多需要进一步明确或细化规定之处,我省在不同阶段通过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做了补充,相对碎片化,需要进行系统性的归纳,统一纳入《实施细则》,进一步提升全省开展许可工作的规范性。

(三)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的需要。近年来,我省通过推动《两办意见》落实、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风险集中治理、安全生产治本攻坚等工作,实施了高危工艺全流程自动化改造、从业人员学历提升、高风险人员密集区域减人等举措,稳步提升了在役危化品生产企业本质水平,这些成果需要通过制定《实施细则》从许可层面进行巩固,确保在役企业保持安全条件;同时,我省化工医药产业近几年快速发展,新建生产项目将进入集中许可发证阶段,《实施细则》也是保障现新发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要求的重要标准。

二、主要内容说明

《实施细则》共分为总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与颁发、监督管理和附则6个部分48条,以及7个附件。

(一)总则。依据《实施办法》,按照分级分类原则,细化调整了许可证实施权限,即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企业、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跨设区市的生产企业直接审批,其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委托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实施。原来委托给35个重点县应急管理局的许可权限统一收回,调整到由相应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实施。

(二)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一是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明确了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标准。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两办意见》等要求,增加了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制度、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申请条件,细化了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资质和数量要求。三是提升了从业人员学历资质要求,根据《两办意见》等要求,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专职安管员,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分管生产、技术、设备的负责人,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涉及爆炸性危化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等人员的学历资质要求。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受理。一是分类细化企业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等情形需提供的申请资料,进一步标准化。二是结合具体情况,针对存在的企业实施生产装置能力或品种变化但不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情形,增加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生产品种、能力变更确认意见,防控变更安全风险。三是细化建设项目申报许可时间,增加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企业宜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开始后9个月内提出申请的要求,防范临近试生产到期来不及许可的情况。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与颁发。一是明确了申请受理后,实施机关需组织现场审查的情形;细化了审查组组成和审查专家要求。二是提升了审查组现场工作要求,明确现场审查专家应当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要求,逐项在“审查意见”栏描述审查现场情况,不得仅标注“符合或不符合”,并逐项签字,进一步压实现场工作责任。三是优化审查时限,将《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45个工作日办结时限,优化为核发和变更18个工作日内、延期12个工作日内办结,进一步提升行政许可效率。

(五)监督管理。在《实施办法》基础上,强化数字化应用,要求各地建立、健全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积极应用数字化技术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六)附则。明确《实施细则》实施时间,实施后将原《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委托危险化学品审批权限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5〕87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行政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8〕8 号)同时废止。

(七)附件。一是新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现场审查反馈单等七类标准化文书,统一全省标准。二是提升标准要求,新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包括企业总体布局选址、企业设备设施工艺的安全可靠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条件等8部分48项,将《实施细则》提出的本质安全要求和现场责任落实全部清单化,指导全省统一许可尺度。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应急管理厅;解读人:邹平;联系电话:0571-8705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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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绍兴市应急管理保障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