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2335/2024-2494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公开日期: | 2024-03-0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字号: | 绍市交发〔2024〕19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17-2024-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滨海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局属各单位,市直有关建设单位:
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法》(浙交〔2022〕11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实际,现就完善全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我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遵循“属地监管、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以下工作内容: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制度。
2.开展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对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行业督查;对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高速公路工程、大型水运工程、普通国省道工程等。
3.受理以下工程的质量监督手续和质量评定备案工作:
(1)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以外的其他高速公路和三级以上航道工程;
(2)高速公路互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3)普通国道公路工程;
(4)规模较大或施工难度较大的普通省道公路工程(须含墩高80米及以上或单跨跨径150米及以上的主桥、长度3000米及以上的隧道);
(5)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以外的国家、省立项审批的其他重点水运工程和市立项审批的水运工程。
三、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以下工作内容:
1.对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2.受理以下工程的质量监督手续和质量评定备案工作:
(1)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以外的普通省道公路工程;
(2)农村公路工程;
(3)各区、县(市)立项审批的水运工程。
其中,跨多个区、县(市)的公路、水运工程由对应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段监管或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实施统一监管。对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质量监督的项目,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四、交通建设工程的监理、试验检测和造价管理由受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级负责。
五、本通知自4月10日起施行。原《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绍兴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绍市交发〔2019〕47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补充明确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绍市交发〔2020〕25号)和《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绍市交发〔2022〕96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