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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14T/2024-24947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 公开日期: 2024-02-22
主题分类: 城市规划 发文字号: 绍政办发〔2024〕6号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汤浦水库和平水江水库生态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15 09:27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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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嵊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绍兴市汤浦水库和平水江水库生态补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0日


绍兴市汤浦水库和平水江水库

生态补偿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制度,充分发挥补偿资金使用效益,持续改善饮用水源水质,有效保障保护区人民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一轮汤浦水库和平水江水库生态补偿实施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汤浦水库生态补偿

(一)资金来源

汤浦水库生态补偿资金为8350万元/年,通过水资源费筹集、受益地区财政缴纳等渠道筹措。

1.水资源费筹集(4250万元/年)。每年从汤浦水库征收的水资源费中扣除上缴国家、省部分后,全部用于生态补偿。

2.受益地区财政缴纳(4100万元/年)。根据“谁受益谁补偿”原则,按受益地区2019—2023年用水量测算:越城区1150万元、柯桥区1150万元、上虞区1065万元、慈溪市735万元,共计4100万元/年。越城区缴纳资金中,市财政补助500万元/年。

(二)补偿对象

汤浦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乡镇:

1.柯桥区。稽东镇、王坛镇、平水镇(祝家村、合心村、宋家店村、王化村、小舜江村、沈村、横路村、黄壤坞村)。

2.嵊州市。谷来镇。

3.上虞区。汤浦镇(达郭村、汤浦村)。

(三)补偿范围

补偿资金用于水源保护区的以下方面:

1.生态环境治理。包括环境卫生保洁、环境卫生设施运维以及水源地保护标识标志、宣传教育等长效管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及应用、河道综合整治、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等项目建设。

2.社会公益项目。包括病险山塘水库加固、农民饮用水共富提质等公益项目建设运维。

3.群众民生保障。包括普惠性教育卫生、养老保险、慈善救助等民生支出,该项年补偿金额不低于乡镇获得年总补偿资金的20%。

(四)补偿办法

1.生态补偿资金(8350万元/年)。

(1)安排2500万元/年,根据各镇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年度检查考核结果,进行资金补偿。检查考核办法由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原水集团另行制定。

(2)安排5750万元/年,根据各镇年底户籍人口50%、水源保护区面积50%比例和柯桥区1.0、嵊州市1.1系数,进行资金补偿。

(3)安排100万元/年,对上虞区汤浦镇达郭村、汤浦村分别给予50万元/年资金补偿。

2.应急处置资金(900万元)。

2019年从原7900万元/年生态补偿资金中,扣留900万元用于处置应急或突发事件。该资金使用由各镇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后进行补偿。

(五)补偿程序

1.资金缴纳。受益地缴纳的资金每年4月底前上缴国库。

2.资金分配。

(1)各镇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水利局书面提交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的上一年年底户籍人口以及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保护区面积证明。

(2)市水利局于每年5月底前,根据资金补偿办法,结合上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牵头提出上一年度资金补偿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复核后,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行文印发。

3.资金拨付。市财政局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补偿资金拨付给柯桥区、上虞区、嵊州市财政局;各地财政局于7月底前,将补偿资金拨付给各镇。

(六)职责分工

1.市水利局。做好汤浦水库水资源费征收;牵头开展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检查考核,提出资金补偿分配方案;做好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2.市财政局。负责生态补偿资金的统筹、拨付和管理;督促相关区(市)财政局及时拨付补偿资金,共同做好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审核生态资金补偿分配方案。

3.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监督管理汤浦水库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审核生态资金补偿分配方案。

4.市原水集团。做好对各镇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日常检查和考核工作。

二、平水江水库生态补偿

柯桥区补偿500万元/年,越城区补偿100万元/年并于每年6月底前直接缴柯桥区,合计600万元/年;补偿对象为柯桥区平水镇、稽东镇,补偿范围同汤浦水库补偿范围,柯桥区政府负责平水江水库生态补偿具体工作。

三、附则

(一)补偿资金应专款专用,对擅自变更用途或弄虚作假挪作他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二)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