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柜登陆,钱柜入口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组织机构 > 市政府工作部门 > 市医保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330600004603218/2024-25169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成文日期: 2024-06-11
主题分类: 医保 发文字号:

《绍兴市暖心无忧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6-11 12:15 浏览次数: 字体:[ ]

日前,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民政局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红十字会 绍兴市慈善总会联合出台了《绍兴市暖心无忧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绍市医保[2024]22号),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根据《浙江省构建因病致贫返贫防范长效机制实施方案(2022—2025年)》(浙政办发〔2022〕42号)《浙江省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浙政办发〔2023〕14号)文件,提升我市困难群众综合保障水平,建立绍兴市暖心无忧基金。3月份底形成文件初稿;4月上旬多次与财政、慈善等部门对接,修改完善文件内容;5月7日征求市财政局、市慈善总会、市医保中心和各区、县(市)医保部门意见,5月15日再次征求意见后,对文件进行修改完善;5月1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5月27日满7个工作日,无意见反馈。

二、文件依据

《浙江省构建因病致贫返贫防范长效机制实施方案(2022—2025年)》(浙政办发〔2022〕42号)《浙江省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浙政办发〔2023〕14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医保局关于印发家庭型医疗保障政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财社〔2023〕163号)。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资金筹集制度。暖心无忧基金通过财政补助、社会帮扶、慈善捐赠等方式多元募集,原则上财政资金补助不低于50%,具体占比可根据当地实际调整。

(二)明确基金补助对象。第一类人员为我市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第二类人员为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人员(具体认定标准及待遇由市财政局牵头另行制定)。

(三)明确第一类人员补助标准。专项补助,补助对象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越惠保”等“一站式”结算后,个人负担超过总医疗费用10%以上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兜底补助,补助对象经专项补助后,再经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优抚补助、其他帮扶以及慈善救助等梯次减负后,年度个人负担仍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四)明确不纳入补助范围。《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自主定价医疗服务项目和《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口腔种植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绍市医保〔2023〕10 号)规定的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项目。

(五)建立基金管理制度。建立暖心无忧基金定期会商制度。暖心无忧基金账户设在各区、县(市)医保局名下,建立资金划拨、结转和考核评议机制。

(六)明确第一类人员经办流程。“专项补助”纳入“一站式”结算,“兜底补助”年度归集后拨付。第二类人员的经办流程由财政部门牵头制定。

文件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各地结合自身实际贯彻执行。

解读机关: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员:王佳、王伟红

联系方式:89115876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