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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1029/2024-25154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4-06-0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关于《绍兴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部分)》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6-03 16:28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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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绍兴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部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做如下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起草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 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绍政办发〔2023〕23 号)等文件以及法治浙江建设考核、“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综合评价等工作均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增了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内容。

目前,我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尚无配套的自由裁量基准,特制定本基准。

(二)制定目的

规范住建领域行政处罚行为,确保我市建设主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文件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 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绍政办发〔2023〕23 号)等文件制定。

二、政策内容

(一)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主要涉及《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2条行政处罚事项。

1.对施工单位不履行电梯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2.对物业服务人未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及时公开电梯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维护保养等经费使用和电梯相关商业广告收支等共有收益收支情况等的行政处罚。

(二)适用范围

本《裁量基准》仅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

(三)实施日期

自2024年6月29日起施行。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毛红卫/杨国永

联系方式:0575-88093060


信息来源:市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