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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335/2024-25359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4-08-3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修订《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8-31 09:08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修订背景

目前,我市实施《绍兴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绍市交发〔2021〕80号)于2021年颁布实施,随着杭绍两地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近年国家和省、市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最新要求,部分条款已不适用或不满足相关要求,为有效应对电动代步工具进入轨道交通等行为带来的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维护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3.《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4.《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5.《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6.《绍兴市无偿救护促进办法》(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7.参考国内主要城市(直辖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三、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共14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根据《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相关条款描述进行修订和增加。优化调整第六条、第八条对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和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则;新增第七条禁止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规则;第十二条补充乘客违反《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理规则

二是增加乘客禁止携带以电池作为能量来源的各类代步工具等乘车规则。新增第五条,乘客禁止携带以电池作为能量来源的电动自行车(含折叠)、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电动代步工具,但本人使用的无障碍用途电动轮椅除外。携带风筝、自行车、滑板车、无人机等物品应有安全包装且符合本守则第条携带行李规定。

三是规范乘客超时乘车、多次逃票和运营单位未完成运输任务退票等乘车规则。第二条明确除因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方面的原因导致外,乘客持票进入付费区后,须在规定时间内离开付费区,超时乘车的视为持无效车票,按照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等原因未完成运输任务的,乘客可以持有效乘车凭证要求退还全部票款。乘客以冒用他人优惠乘车凭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等方式逃票三次(含)以上的,逃票信息按照规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四是新增乘客应急救护规则和乘车出行权益保障规则。根据《绍兴市无偿救护促进办法》(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增加第十条,在车站或列车内发现周边乘客有晕倒、抽搐等突发情况时,鼓励乘客间开展互助,同时主动、及时联系工作人员,并视情况拨打120等专线电话。鼓励具备应急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的乘客在注意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实施力所能及的救护措施。因实施无偿救护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无偿救护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修改完善第十三条,乘客可以对违反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承诺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向运营单位投诉,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对运营单位关于运营服务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投诉。

五是整合原文明乘车规则相关条款。修订后的乘客守则文明乘车相关内容统一整合到第三条,并对文明候车、乘车和乘坐电梯、自动扶梯规则描述进行优化。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人:许国荣、刘春宏

联系电话:0575-85338829


信息来源:绍兴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