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268P/2025-25627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09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文字号: |
一、制定背景
设定禁渔期并加强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十年禁渔”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具体行动,对于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在禁渔期打击非法捕捞行动的震慑力。
2022年1月25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下发了《关于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ZJSP65-2022-0003),为认真贯彻落实该文件及原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绍兴市实施外荡禁渔期的批复》(浙海渔法〔2001〕98号)和《关于上虞市等三市、县要求实施禁渔制度的批复》(浙海渔政〔2007〕2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绍兴市2025年禁渔期通告>的通知》(绍市农通〔2025〕1号)。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ZJSP65-2022-0003)
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绍兴市实施外荡禁渔期的批复》(浙海渔法〔2001〕98号)
5.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上虞市等三市、县要求实施禁渔制度的批复》(浙海渔政〔2007〕29号)
三、制定程序及意见征集情况
2024年12月开始由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形成《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4年12月4日-12月13日在绍兴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收到0条意见。
2024年12月10日-12月17日征求全市农业农村部门意见,收到0条意见。
2024年12月19日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机构无意见。
2025年1月6日通过局党委会审议。
四、主要内容及说明
(一)禁渔区域及时间
1.钱塘江干流绍兴段(120°50′19.36″E,30°19′08.53″N与120°53′45.12″E,30°13′09.50″N连线以上段至柯桥、萧山交界处)及壶源江(壶源溪)、浦阳江、曹娥江、开化江绍兴段,禁渔时间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出自《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ZJSP65-2022-0003)其中,曹娥江四环大桥至城南大桥、上浦闸至指石山江段,禁渔时间延至9月30日24时。(出自原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上虞市等三市、县要求实施禁渔制度的批复》浙海渔政〔2007〕29号)
2.绍兴市外荡水域(指非封闭的荡漾、河道、抖河和溇浜等),禁渔时间为4月1日0时至5月31日24时。(出自原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绍兴市实施外荡禁渔期的批复》浙海渔法〔2001〕98号)其中,上虞区皂李湖、小越湖、驿亭东泊和西泊,禁渔时间提前从3月15日0时起实施(禁止捕捞鲫鱼、鲤鱼等自然产卵鱼类);新昌县澄潭江镜岭大桥上至石门水库大坝,禁渔时间延至6月30日24时。(出自原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上虞市等三市、县要求实施禁渔制度的批复》浙海渔政〔2007〕29号)
(二)禁止作业类型: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五、施行时间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25年1月7日,施行日期是2025年3月1日。因为工作性质的原因,该文件属于阶段性工作,载明有效期为1年。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第一解读人:吕田(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具体解读人:方华良(绍兴市农业行政执法队渔业执法二科科长)
联系电话:0575-85163990
绍市农通〔2025〕1号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绍兴市2025年禁渔期通告》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