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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14T/2025-26207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 公开日期: 2025-10-11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发文字号: 绍政办发〔2025〕23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绍兴市低空飞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0-11 16:41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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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低空飞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30日




绍兴市低空飞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低空飞行应急工作机制和管理体系,规范应急处置流程,提升应急响应能力,强化低空飞行风险管控,及时有效应对飞行活动中的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对飞行安全、公共安全、国防安全、数据安全等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低空飞行活动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安全底线、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快速响应、科学决策、规范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应急预案体系

绍兴市低空飞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应急预案,以及市内各通用机场、通航企业及其他低空飞行活动运行主体的相关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发生时,各级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应各司其职,按照各自预案及时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应急指挥体系

全市低空飞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市低空飞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区、县(市)低空飞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级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应急救援力量组成。

市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低空飞行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行政区域内低空飞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县级指挥部负责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低空飞行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要求;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低空飞行应急工作。

应急救援力量包括但不限于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力量和政府、低空飞行活动运行主体应急救援、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力量及社会力量等。

2.3市指挥部及职责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领导(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国动办、市综合执法局、市数据局、绍兴军分区、武警绍兴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市无线电管理局、绍兴供电公司、市公用事业集团、市城发集团、电信绍兴分公司、移动绍兴分公司、联通绍兴分公司、铁塔绍兴分公司、绍兴金融监管分局等单位及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有关工作部署,根据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要求,协调和组织有关单位应对低空飞行活动突发事件;负责指挥低空飞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本预案并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按规定及时上报低空飞行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对事件结果进行评估和报告;检查督导各有关单位对低空飞行突发事件进行预测、预警,落实应急措施;当低空飞行突发事件超出市指挥部处置范畴或能力时,按照程序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援,并协助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做好有关处置工作。

2.4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分工

市委宣传部:指导开展低空飞行安全宣传;指导协调低空飞行活动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会同市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

市委网信办:负责低空飞行突发事件有关网络舆情监测处置和舆论引导,依法处置网上不实、有害信息的传播。

市发改委:参与低空飞行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协助做好应急生活保障类物资的协调、组织和供应工作。

市经信局:协调组织通信运营企业确保低空飞行活动所需的公用通信设施运营,保障应急处置通讯畅通;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市科技局:支持开展低空飞行突发事件预防处置相关技术研究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低空飞行突发事件涉及公共安全相关处置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低空飞行活动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负责事件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协助疏散人员;参与低空飞行突发事件原因分析、调查评估与处理工作。

市民政局:指导属地政府和运营单位做好死亡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按规定落实市级应急处置资金;指导属地财政按规定落实属地资金保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参与低空飞行突发事件原因分析、调查评估与处理工作;为抢险救援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和专家咨询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低空飞行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事故的环境应急监测和处置。

市建设局:协助调用征集抢险所需的建筑机械设备,组织协调对事件影响区域内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参与低空飞行突发事件原因分析、调查评估与处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低空飞行活动突发事件中涉及飞行安全相关处置工作;组织地面人员疏散运送,落实水上应急救援;指导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做好低空飞行活动应急管理相关工作;参与低空飞行突发事件原因分析、调查评估与处理工作。

市水利局:提供低空飞行相关水情和洪水预报调度信息,为救援提供水利技术支撑和专家咨询服务。

市商务局:配合开展低空飞行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应急供应管理有关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指导运营单位制定伤员医疗救护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及转运伤员,协助有关部门统计伤亡人数。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建立低空飞行应急管理体系和低空飞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导建立各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与联动救援机制;指导协调低空飞行突发事件救援与处置;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受事件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参与低空飞行突发事件原因分析、调查评估与处理工作。

市外办:负责低空飞行突发事件涉外工作的协调与沟通。

市市场监管局:按规定参与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为应急处置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市国动办:指导人防工程及人防设施设备的抢修工作。

市综合执法局:督促产权单位开展影响低空飞行活动的市政公用设施抢险和修复工作。

市数据局:协助做好低空飞行活动相关数据管理工作,参与低空飞行突发事件原因分析、调查评估与处理工作。

绍兴军分区:根据低空飞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需要,做好安全保障、抢险救援等工作。

武警绍兴支队:组织、指挥武警力量实施应急支援。

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全市消防救援队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指导运营单位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指导、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压实运营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市气象局:负责指导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时提供低空风向、风速、气温、气压、湿度、雨量等资料;参与低空飞行突发事件原因分析、调查评估与处理工作;为抢险救援提供气象应急保障和专家咨询服务。

市无线电管理局:参与低空飞行突发事件原因分析、调查评估与处理工作;负责低空飞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频率频谱保障。

绍兴供电公司:组织协调公共电网电力设施的抢险救援,并为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

市公用事业集团: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供气、供排水等市政设施(管线)的抢险救援工作。

市城发集团:根据职责开展低空飞行突发事件先行处置,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协助军民航、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指导运营单位制定低空飞行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定期开展低空飞行突发事件涉及低空飞行服务保障的应急演练。

电信绍兴分公司、移动绍兴分公司、联通绍兴分公司、铁塔绍兴分公司:负责抢修和维护低空飞行突发事件现场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

绍兴金融监管分局:支持保险行业参与低空飞行突发事件原因分析、调查评估与处理工作;推动保险机构加强低空飞行保险保障,依法合规开展低空飞行突发事件保险理赔。

市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广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综合执法、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业领域低空飞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和救援工作。

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低空飞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纳入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空飞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包括依法组织先期处置和救援,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者灾情蔓延,按照相应等级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5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在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布设低空应急联席指挥大厅,架设应急专线电话,确保专人值守。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市卫生健康委、市国动办分管副主任,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以及市城发集团分管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落实市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加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等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并向市指挥部提出发布、终止预警信息的建议;收集、分析、研判各类信息并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计划,并对应急资源进行管理与调配;负责市指挥部专家组的联系工作;收集、编制有关低空飞行方面的应急技术信息;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6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低空飞行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视情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并确定现场指挥长。

主要职责:执行市指挥部下达的工作任务;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建议;组织专家对低空飞行突发事件进行技术论证;开展低空飞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现场组织、协调与处置工作。

2.7市指挥部专家组及职责

由市指挥部聘请民航、航空器、空管、通信、导航、监视、无线电、气象、消防、应急等领域专家组成市指挥部专家组。

主要职责:参加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对低空飞行突发事件监测、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影响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持;参与突发事件调查,提供专业意见建议。

2.8市低空飞行活动运行主体职责

在本市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是低空飞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相关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主要职责:制定低空飞行应急处置预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协助做好人员疏散与施救、设施设备抢修,明确应急救援需求;做好受损受灾情况统计和信息报告,参与突发事件善后和原因分析、调查等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单位应急指挥机制和个人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3. 低空飞行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3.1等级划分

按低空飞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等四个等级。事件等级划分原则由实际后果严重性决定,综合考虑民用航空器类型、载人属性及特殊风险等影响事件的危害程度。

3.2特别重大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

——低空飞行活动导致与军用航空器或大型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低空飞行活动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低空飞行活动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生态环境、公众安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低空飞行活动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突发事件,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生态环境、公众安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特大影响或损失;

——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低空飞行突发事件。

3.3重大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低空飞行活动对重要地面设施、生态环境、公众安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低空飞行活动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突发事件,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生态环境、公众安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低空飞行活动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省政府认定的重大低空飞行突发事件。

3.4较大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低空飞行活动对重要地面设施、生态环境、公众安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低空飞行活动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突发事件,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生态环境、公众安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低空飞行活动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在较大范围内形成舆论事件,或市政府认定的重大低空飞行突发事件。

3.5一般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低空飞行活动对地面设施、生态环境、公众安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低空飞行活动发生不正常突发事件,可能对地面设施、生态环境、公众安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低空飞行活动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在一定范围内形成舆论事件。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6等级认定

低空飞行事故等级由市指挥部综合研判认定。

4. 预防和预警

4.1主动预防

在本市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和操控员等工作人员符合相关要求,制定低空飞行应急处置预案,主动采取事故预防措施,落实风险防范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2低空飞行服务机构要求

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应按照要求做好全市低空飞行服务保障,编制并发布低空飞行活动服务指南,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加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应急处置培训。

4.3预防监管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应加强低空飞行活动的日常监管,确保飞行活动安全合规;建立低空飞行联合监管机制,对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的事故预防措施开展定期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低空飞行活动进行协同查处,对影响低空飞行安全的行为开展联合处置。

4.4预警机制

飞行活动安全预警: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应充分利用市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即“市低空融合运行管理平台”),收集汇总全市低空飞行计划,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监测,实时跟踪低空飞行动态信息,及时发现偏离计划情况并预警。

监测预警:市公安局对合作目标与非合作目标开展监测预警,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开展查证处置,依法处罚,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应提供必要的支持。

气象预警:市气象局应及时指导发布大风、暴雨、雷电等可能影响低空飞行的预警信息。

数据安全预警:市数据局指导低空飞行涉公共数据安全工作,做好公共数据平台低空飞行数据安全预警工作;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负责低空飞行相关数据的安全管理、监测预警工作,一旦发现数据泄露或篡改预警,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通信预警:市经信局应组织通信服务商及时发布影响低空飞行的通信条件变化预警。

4.5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通知预警区域内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在接到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组进行会商评估,并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做好相应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4.6预警变更和解除

根据预警机制要求,各相关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依据变化情况,适时变更和解除预警信息。

5. 信息报告和发布

5.1信息报告原则

低空飞行活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以“据实、迅速、准确”为原则,不得瞒报、虚报、迟报、漏报。原则上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但应同时报上级部门。

5.2信息报告程序

低空飞行活动突发事件发生后,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第一时间上报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涉及或影响公共安全的应立即上报当地公安机关;涉及或影响航空运输安全的应立即上报相关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应急处置等有关情况,同时将事件信息通告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严重程度和相关要求及时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低空飞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要立即进行核实,对低空飞行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规定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政府报告,同步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低空飞行突发事件可能或已经影响相邻地市的,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通告相邻地市主管部门。

对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上级政府或军民航行业主管单位特别要求上报的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上报。

5.3信息报告内容

低空飞行突发事件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事故单位或个人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航空器类别、任务性质;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及已采取的措施;

(五)事件初步性质、发生的可能原因;

(六)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5.4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原则,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低空飞行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指挥部进行协调和管理。

6. 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开展应急响应及处置工作。

公安机关迅速部署力量紧急疏散,封锁事发区域,确保人员安全;启动社会安保措施,维持现场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消防、医疗等应急力量应视情开展灭火、救援等处置工作。

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应快速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救援工作。需要协助进行航空器故障排查时,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应及时提供必要信息和技术支持,确保航空器安全着陆。对无法控制的航空器,进行先期预警,避免与其他航空器相撞,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划设临时管制空域。

飞行活动数据泄露时,应立即启动数据安全应急响应程序,追踪泄露源并加强数据保护。

6.2分级响应

遇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应相应启动Ⅰ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和Ⅳ级应急响应程序。

Ⅳ级应急响应:初判飞行活动发生一般事故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事故发生地指挥部应立即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处置情况。

Ⅲ级应急响应:初判飞行活动发生较大事故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市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市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建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工作;根据现场情况,建立相关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立即按分工开展现场处置,包括人员搜救、航空器搜救、治安警戒、医疗救护、舆情应对、善后处理等;组织专家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做好空域内其他航空器的空中交通管理;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相关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Ⅱ、I应急级响应:初判飞行活动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分别提出启动Ⅱ、I级响应建议;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决定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时开展现场处置工作,与上级或行业主管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工作衔接。国家、省或军民航行业主管单位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后,在国务院、省政府或军民航行业主管单位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扩大响应:当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扩大时,应当及时提高响应等级。

6.3应急结束

Ⅰ、Ⅱ级应急响应,应急结束由国家、省或军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决定;

Ⅲ、Ⅳ级应急响应,应急结束由市指挥部决定。

7. 后期处置

7.1现场恢复

抢险救援结束后,应急响应启动单位要迅速抢修设施、设备,尽快恢复现场,降低社会影响。

7.2善后处置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善后处理,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7.3保险理赔

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相应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工作。

7.4外事协调

市外办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境外人员人身伤亡、经济损失的补偿和安抚工作。

7.5调查评估

根据国家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迅速成立事件调查组,查明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件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件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7.6处置评估

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2个月内,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整理审查应急救援记录等相关资料,总结评估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吸取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形成书面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全过程的资料收集、整理和存档管理工作。

8. 保障措施

8.1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经信局负责协调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建立并完善应急通讯信息、安全信息、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8.2应急队伍保障

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及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是抢险救援的基本力量,驻绍部队、武警、民兵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

8.3救援物资装备保障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运营单位要配备抢险救援的物资、装备、器材,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联动制度。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标准,建立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应急指挥和调度。

8.4安全技术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低空飞行安全保障技术研究工作,指导专业处置力量训练演练,建立和完善应急技术信息数据库。

8.5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保障人员疏散。市公安局负责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做好人员疏散路线的交通疏导。

8.6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医疗救治保障制度,组织调度医疗卫生力量,负责医疗救治、疫病防控、心理干预等工作。

8.7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的市级财政资金保障。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应设立应急专项资金,用于突发事件处置、日常管理、物资储备和演练。

8.8社会动员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协调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统筹。

9. 预案管理

9.1培训演练

市、县两级指挥部要加强低空飞行突发事件应对培训,提高应对处置有效性。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突发事件综合演练和专项演练,磨合和检验各单位间的协同联动机制等,提高实战处置能力。

9.2公众宣传

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普及低空飞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加强对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安全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

9.3预案管理与修订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预案的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单位职责和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与更新,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本预案制(修)订本部门专项预案并明确联络员,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如有变动及时报送更新。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本预案制(修)订本行政区域低空飞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9.4预案协同

由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运输及通用航空器、运动类航空器等发生低空飞行突发事件时,应做好本应急预案与相关管理部门管理预案之间的协同与衔接。

9.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 附  则

10.1考核奖惩

对在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