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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2025 年指导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调整本地区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稳妥有序推进工作交接。各地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双向联合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合力。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2025年指导目录》的调整情况,组织对本地区乡镇街道)具体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事管部门要研究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项清单进行调整。省级业务主部门的业务指导。省委编办、当司法厅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跟踪评估各地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情况,共同研究解决行政执法中的重点、难点和普遍性问题,推动整体执法效能全面优化提升。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1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6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中的《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
2.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 年)
(盖章)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