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98643214C/2025-26056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市场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 | 公开日期: | 2025-08-15 08:42:25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文字号: | 绍市监管〔2025〕4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滨海新区产业保障局,市局相关业务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2024年第37号)各项要求,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浙市监执法〔202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奖励适用对象
实名举报本区域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相关违法行为的内部人员。
本实施意见所称“内部人员”是指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统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内部人员。
二、重点举报范围
(一)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或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
(四)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五)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掺假掺杂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
(六)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七)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八)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举报奖励落实
(一)奖励资金的来源、兑现程序等按照《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奖励条件为内部人员举报的违法行为经市场监管或公安部门调查核实,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合计10万元及以上)等行政处罚。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2. 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3. 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第一时间举报人的认定以收到有效举报线索时间为准;
2. 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一致、共同领取;
3. 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对应奖励等级中最高标准;
4. 举报人提供多个违法线索或举报多个事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同一案件处理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
5. 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区域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以及上述人员授意他人的举报;
2. 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3. 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4. 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报酬、奖励的;
5.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五)奖励标准按照《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执行。
1. 一级举报奖励
认定标准: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实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犯罪。
奖励额度: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
2. 二级举报奖励
认定标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奖励额度: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的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3. 三级举报奖励
认定标准: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奖励额度: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的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六)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额度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
(七)除物质奖励外,在征得内部举报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实施精神奖励。
(八)同一内部人员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不予重复奖励。
(九)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单笔奖励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四、举报渠道方式
(一)内部人员应当在举报时或案件办理时,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联系方式,配合提供与企业存在雇佣关系的证明材料等必要个人信息。
(二)内部人员举报渠道
电子邮箱:sxssab@163.com;
举报电话:0575-87557185;
(电话举报受理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00)
邮寄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216号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协调处收。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应同步公布相关举报渠道。
五、举报信息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内部举报事宜,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予以处理,在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该举报人。
六、举报人保护
(一)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内部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格控制举报人身份信息知悉范围。未经内部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身份信息、举报内容、举报奖励等情况。
(二)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内部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有上述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社会宣传公示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开本实施意见,适度开展政策宣传与解读,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