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5-26177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滨海新区管委会 | 公开日期: | 2025-09-22 14:49:37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各村(居、社区),机关各办(中心):
按照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绍兴市越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越政办发〔2025〕4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街道招投标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确保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和规范有序进行,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招投标管理体制
凡是在斗门街道范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及集体资金投(融)资或控股的项目,且项目金额在规定额度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政府采购项目;国有、集体资产产权有偿转让或有偿使用等项目均应按照“应进则进、统一管理、公开公平、依法监督”的要求,进行集中招投标。具体包括:
(一)进入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
1.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3.使用财政资金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4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与服务政府采购项目;实施与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4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国企采购项目。
4.年金额(评估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房产租赁权、经营权;30万元(含)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其它依法有权处置的资产(包括各类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转让);年金额(评估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国有企业的各类资产(包括租赁权、经营权)处置项目等产权类项目;
5.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按《中共越城区委办公室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越委办〔2017〕194号)《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城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越政办发〔2020〕2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进入街道招投标中心项目
1.工程招标类项目
(1)工程类。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不足400万元的(包括房屋建筑、市政、道路交通、水利水电、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村级工程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2万元(含)以上。
(2)货物类。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含)以上,不足200万元的。
(3)服务类。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
2.采购类项目
(1)街道下辖各办(所、中心)、村(居、社区)、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采购项目。
(2)街道下属各办(所、中心)、社会团体、各类国有企业,实施与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3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项目。街道下属村(居、社区),实施与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2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项目
(3)如跨年度采购项目,以上预算金额按多年度合计计算。如预算不明确的,按采购单位预估的预算计算。
3.产权类项目
(1)年评估金额不足5万元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房产、水域、滩涂租赁权、经营权;
(2)不足30万元的机关、事业单位其它依法有权处置的资产(包括各类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转让);
(3)年评估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国有企业的各类资产(包括租赁权、经营权)处置项目;
(4)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按《中共越城区委办公室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越委办〔2017〕194号)《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城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越政办发〔2020〕2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4.其他应进入街道招投标中心公开招投标的项目。
( 四)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有序、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和廉洁高效的原则,坚持程序规范、工作高效、权力制衡和监管有力。
二、完善招投标规范运作
(一)街道各办(所、中心)招投标流程
1.项目立项
街道各办(所、中心)提出项目名称、规模、资金来源、设计方案等,认真研究后,形成初步意见,并提交街道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2.项目的评估、设计、预算、预审
招标人应向街道招投标办公室提出交易申请,涉及的相关单位原则上由招标办在街道年度中标单位中确定招标代理、设计、监理、审计等单位,特殊情况由街道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根据实际情况一般应该经过设计、绘制施工图纸、编写施工技术要点;依据施工图纸,编制施工预算。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经街道招标办审查备案后,方可进行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招标文件应说明项目内容、标底、投标保证金、工期、付款方式、招标方式、评标办法和中标方法以及违约说明等所有实质性要求的主要条款。
3.项目审核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向街道招投标办公室提出招标申请,并提交填写《斗门街道工程项目建设审批表》,街道招投标中心对招标所有材料进行审查,对进入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项目报街道办事处批准,对进入街道招投标中心的项目报街道招投标办公室批准。
4.发布公告
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在各类区级部门政府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对已发布的招标文件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开标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接受报名和资格审查
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公告规定资料参加报名,代理机构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投标文件的资料审核、投标人的身份核准,将审查结果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并报街道招投标办公室备案,并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项目相关资料和技术资料等。
6.踏勘现场、招标答疑
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招标人应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进行招标答疑。
7.投标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招投标文件,招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人不足3家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文件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3)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其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被代理人印章的;
(4)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招标书,而未声明其中哪一份是有效的(一个投标人分体同投一个项目的同一标的);
(6)按照招投标文件约定,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能参加开标会议或者不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7)投标人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8)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开标、评标、公示
招投标会议由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召开,街道职能线办、人大、纪委、党政综合办(财办)和招投标办公室人员参与招投标会议进行监督,代理机构做好现场摇号或者评标等一系列代理服务的全程服务工作,并做好音频视频的录入和保存,以年度为单位移交至街道招投标办公室。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应根据具体招标项目要求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招标人、投标人或其他人对投标人资格或投标人行为及本次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的,需实名向街道纪工委、招投标中心投诉。制作招标代理文件时,需填写《斗门街道招投标办公室用印审批表》。
9.签订有关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签订合同,合同条款须与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并依照相关规定或要求进行合同备案。中标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严禁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或擅自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拒签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
10.工程类项目后续管理
(1)项目由街道职能办为实施主体部门,负责项目管理。
(2)严格控制工程变更,设计阶段应尽可能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切实结合现场实际,经多方论证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填写《建设工程变更联系单(街道级)》或《建设工程变更联系单(村级)》,必须报街道办事处审批,作为结算依据,变更额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变更额超过合同价10%以上的,由职能部门分管领导牵头,提交街道班子成员会议确定同意,方可实施。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工作量的,在工程结算时,增加部分的工程款一律不予认定。
(3)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资料(包括工程完成情况、开竣报告、监理报告等),要求进行项目竣工验收。职能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确定工程全部完成,资料齐全后应在10日内组织街道职能线办、招投标办公室、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11.项目结算和支付
项目款的结算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项目中标单位应向建设单位交付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退还质保金。
12.档案管理
必须加强项目的档案管理,街道招投标办公室、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投标档案的归档工作,职能单位完成项目档案的归档工作。
(二)村(居、社区)级招投标流程
各村(居、社区)应建立以主职干部为组长,其他两委会成员、财务监督小组人员等为成员的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本村的招投标工作。
1.工程类项目
2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村级工程由街道招标中心统一招标。
(1)提出方案。召开村两委会会议,提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资金来源、设计方案等,认真研究后,形成初步意见(要有详实的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在记录上签字)。
(2)评估、设计、预算、预审。各村选择在街道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对方案进行评估、设计、预算和预审。
(3)拟定方案。各村根据项目评估结果、设计和预算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到会方可召开,会议所做决定要到会过半数代表签字同意,同时形成会议纪要(决议)、编制会签单。
(4)审核。填写《斗门街道工程项目建设审批表》和会议纪要(决议)报街道招投标中心,街道招投标中心对招标人、招标材料进行审查并报街道办事处批准。
(5)工程监理。工程估算价1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选择有资质的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
(6)后续流程参照街道各办(所、中心)招投标流程。
2.产权、资源类项目
(1)集体资产出让。须由村两委会提出方案,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街道招投标中心审核后实施,联系领导、驻村指导员参与监督。招标公告须在招标会议前7日在越城区人民政府网站、村务公开栏和其他醒目的位置发布,并视情在有关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2)集体资产出租。招标方案按《中共越城区委办公室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越委办〔2017〕194号)《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城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越政办发〔2020〕21号)的规定执行。由街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街道三资中心及招投标中心备案后实施公开招投标,联系领导、驻村指导员进行监督,事后在村民代表会议上予以通报。
(3)严格土地出租,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出租。土地出租招标方案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4)规范出租合同格式,及时收缴租费。产权、资源类项目出租合同统一参考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提供的范本格式,合同中须明确到期收回或提前收回的处置方式。中标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及时签订合同,同时报送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一份备存。租费收缴必须严格按合同执行,不得拖延,并及时做好招投标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三、严格招投标工作纪律
(1)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采取任何方式违规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2)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批准或决定不招标;
(3)不得将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违规批准或决定为邀请招标,对通过肢解或变相肢解项目以规避招标和未按有关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行为,由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单位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4)不得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中代理、咨询机构的选择,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或中标结果;
(5)不得授意、指使或强令中标人分包、转包项目,或指定使用所需材料、构配建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
(6)不得干扰、限制、阻碍招标投标监督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查处招标投标违纪违法案件。
四、加强招投标工作监管
工程类项目必须履行结算审计程序,未经结算审计的项目,不得支付工程余款。不定期对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如在督查中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办事处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