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600004603218/2025-26183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5-09-12 11:20:05 |
主题分类: | 医保 | 发文字号: | 绍市医保〔2025〕26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73-2025-0002 |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局各分局,全市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产科、护理等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5〕24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外照射治疗(重离子放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浙医保发〔2025〕9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脑机接口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浙医保发〔2025〕14号)精神,形成我市产科、护理等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同时出台外照射治疗(重离子放疗)、脑机接口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服务产出为导向”的基本原则,对照国家立项指南映射关系,形成我市产科、护理等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2),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相关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项目,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调整完善部分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3、4)。同步出台我市外照射治疗(重离子放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5)、脑机接口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6)。
二、各区、县(市)医保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密切监测价格调整项目服务量变化,对服务量出现异常增减的要及时分析原因并督导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报告。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完成信息系统更新,确保群众医疗费用及时结算。公立医疗机构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及价格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主动向患者做好立项指南落地等工作沟通解释,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5日起执行。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