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600004603218/2025-26183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5-09-12 11:45:40 |
主题分类: | 医保 | 发文字号: | 绍市医保〔2025〕27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73-2025-0003 |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局各分局,全市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浙江省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首轮动态调整方案的通知》(浙医保发〔2025〕25号)要求,形成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绍兴市首轮动态调整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体现医疗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降低设备物耗为主的项目价格,共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1131项(详见附件),其中《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产科、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和外照射治疗(重离子放疗)、脑机接口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明确的立项指南落地项目按该通知相关要求执行。自本次调整起,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中涉及6周岁及以下儿童可在原价格基础上加收30%的项目,如价格调整则执行加收政策。绍兴市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步执行调整后的价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立项指南落地项目外的其他项目均不执行6周岁及以下儿童加收30%。
二、调整价格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各区、县(市)医保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密切监测价格调整项目服务量变化,对服务量出现异常增减的要及时分析原因并督导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报告。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完成信息系统更新,确保群众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公立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首轮动态调整落地执行工作,指派专人点对点做好统筹协调,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及价格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主动向患者做好首轮动态调整工作沟通解释,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本通知自 2025年10月15日起执行。
附件: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首轮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pdf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