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14T/2025-26187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 | 公开日期: | 2025-09-29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文字号: | 绍政办发〔2025〕22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01-2025-0007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市对截至2025年8月13日现行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同意,宣布废止27个、决定修改6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现将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6日
附件1
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文号 |
1 |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 政府令第100号 |
2 |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绍政发〔2007〕7号 |
3 |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 绍政发〔2013〕47号 |
4 |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 | 绍政发〔2016〕28号 |
5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05〕142号 |
6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09〕76号 |
7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绍兴)外国专家工作站暂行办法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1〕182号 |
8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2〕163号 |
9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的意见 | 绍政办发〔2013〕91号 |
10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单位关于绍兴市重大产业项目审批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3〕121号 |
11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计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4〕110号 |
12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运输行为的意见 | 绍政办发〔2015〕91号 |
13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能的实施意见 | 绍政办发〔2015〕106号 |
14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绍政办发〔2016〕69号 |
15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绍兴市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 绍政办发〔2017〕27号 |
16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推动全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8〕3号 |
17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8〕7 号 |
18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 绍政办发〔2018〕32号 |
19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 | 绍政办发〔2019〕37 号 |
20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0〕29号 |
21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行动方案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1〕25号 |
22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政策》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2〕24号 |
23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上市公司引领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绍兴市上市公司引领高质量发展政策》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1号 |
24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4号 |
25 |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实施临时管控的通告 | 绍政发〔2023〕16号 |
26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18号 |
27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7 号 |
附件2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文号 | 修改内容 |
1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特种设备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绍政办发〔2015〕97号 | 删除: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政策扶持中“5.对高新技术特种设备产品自营生产出口企业,准备改制上市或成功实现国内外上市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绍兴银监分局)” 删除:三、工作重点 (二)提升服务效能中“1.对引进国际或国内知名品牌落户产业集聚区、越商回归项目和其他纳入精准对接、精准服务的特种设备制造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市级重点项目计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
2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37号 | 删除:(七)28条中“对采购预算在300万元以下、中小企业有能力的通用类项目,一般应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3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 绍政办发〔2023〕16号 | 将第二大点第14点“推动中高端康养产业发展”中的“招引国有企业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产业”修改为“鼓励国有企业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
4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绍兴市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19号 | 删除第一大点(二)“对引进的世界500强、全球制药企业50强、中国医药工业百强等产业项目,按实际设备投入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不超过1亿元”。 |
5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绍政办发〔2023〕33号 | 删除第三大点(三)“6.鼓励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以律师事务所2022年专职执业律师人数和业务收入为基础,从2023年起,首次达到专职执业律师20名以上且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首次达到专职执业律师30名以上且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首次达到专职执业律师50名以上且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首次达到专职执业律师100名以上且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律师事务所第一年首次达到相应档次且获得奖励,第二年仍维持原档次的,当年奖励额度为第一年奖励额度的50%;第三年仍维持原档次的,当年奖励额度为第一年奖励额度的25%。” 删除第三大点“(四)提高律师服务能级9.支持开展IPO业务。落实“凤凰行动”计划,鼓励律师事务所发挥专业特长,积极为企业提供IPO法律服务,促进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对独立服务企业成功IPO的第一、二、三家律师事务所,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
6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4151”计划专项政策等五个政策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5〕3号 | 《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删除第一大点(一)“对新引进符合绍兴产业发展导向的特别重大外资项目、世界500强(《财富》世界500强,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给予综合政策支持;” 删除第一大点(二)“外资世界500强项目,另奖励50万元,” 删除第一大点(三)“完善重大外资项目要素保障机制。” 将第一大点(四)“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领作用,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投资及重大跨国并购项目返程投资”修改为“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领作用,支持返程投资”。 删除第一大点(五)“符合条件的” 将第二大点(十三)“当年度自营进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上、自营进口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进口平均增速的企业,进口额5000万美元及以下部分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分档计算),5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4万元(分档计算)。上述标准执行时,当年度新注册企业奖励减半执行,上年度零进口额视同新办。每家企业不超过500万元。”修改为“支持引进和培育进口主体,鼓励扩大优质消费品、大宗商品、先进技术、重要设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