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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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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曹娥江流域管理若干规定
(2025年11月7日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公布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曹娥江流域水利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曹娥江流域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曹娥江流域,是指曹娥江干流和支流汇集、流经的新昌县、嵊州市、上虞区、柯桥区和越城区范围内的区域。曹娥江流域的具体范围,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曹娥江流域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曹娥江流域管理所需经费,依托河(湖)长制统筹协调解决曹娥江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曹娥江流域的统一保护和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曹娥江流域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曹娥江流域内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曹娥江流域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曹娥江流域保护和管理的宣传教育,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曹娥江流域保护和管理相关活动。

鼓励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曹娥江流域保护管理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报道,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五条?市曹娥江流域管理机构履行本规定规定的职责,协助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曹娥江流域管理机构承担曹娥江流域管理综合协调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曹娥江流域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编制曹娥江流域综合规划应当保障供水水源和防洪安全,严格控制水资源过度开发,防治水污染。

第七条?曹娥江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曹娥江流域综合规划以及有关县(市、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曹娥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曹娥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需要调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曹娥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包括取水量分配指标、河流重要控制断面最小下泄量指标及水质控制指标等内容。

有关县(市、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曹娥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做好本辖区的年度水量分配和调度工作。

第八条?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干流、支流两岸实施水生态修复和治理工程,推进农田生态化种植,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有效削减氮、磷等水污染物进入水体。

第九条?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农业、工业、城镇和非常规水利用等重点用水领域节水设施建设和更新改造,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条?鼓励业主单位进行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

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对象包括大坝、山塘、水闸、泵站、堤防、海塘等工程。农村供水工程、农村水电站、灌区、水文测站等参照实施。

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联合制定。

第十一条?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依法设置界桩和公告牌。公告牌应当载明工程信息、管理责任、工程保护、安全警示、禁限制行为等内容。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养护制度,加强水利工程保护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完好和安全运行。发现侵占、毁坏水利工程设施设备等行为,以及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有过鱼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鱼道标志标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过鱼设施管理范围内从事钓鱼、捕鱼等活动。

第十四条?水库、水闸、水电站、蓄滞洪区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保障曹娥江流域防汛防台抗旱安全。

第十五条?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水库、水闸放水预警方案。水库、水闸放水预警方案应当明确预警的范围、方式、时间、相关责任主体及其责任等内容;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并重新公布。

水库、水闸放水预警方案所涉区域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放水预警方案建立完善预警设施设备,做好信息发布、预警和安全防范等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水库、水闸管理单位探索利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不断提高放水预警信息发布的覆盖面和精准度,使下游河道附近人员能够及时知晓放水预警信息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生命财产安全损失。

禁止在水闸上下游管理范围内实施停泊船只、捕鱼、游泳等行为。

第十六条?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定标准和要求划定并公布河湖管理范围。

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湖管理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公告牌应当载明河湖名称、河湖管理范围以及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和限制的行为等事项。

第十七条?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河湖保护,保障河湖防洪、供水、生态安全,确保河湖面积不减少、功能不减退。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