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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14T/2025-101042836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5-11-21 |
| 主题分类: | 水利 |
1.为什么要制定《绍兴市曹娥江流域管理若干规定》?
答:曹娥江是浙江省八大水系的第三大河流,其流域面积6080平方公里,其中绍兴市境内面积5169平方公里,占绍兴市总面积62.6%。近年来,我市在中央加快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和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等重大战略决策的引领下,依托绍兴市水利现代化试点建设,全面推进曹娥江流域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水资源管理、河湖长制等改革创新工作走在全省前列。虽然已有《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一系列上位法为流域管理提供法律依据,但是对标对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现水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有关要求,曹娥江流域在管理体制机制、水利工程保护和安全管理、水资源利用、水域管控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行补充完善。
制定《绍兴市曹娥江流域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的具体实践,也是回应现实管理需求、补齐制度短板、提升治理能力的必然选择,为曹娥江流域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2.《若干规定》制定的依据有哪些?
答:《若干规定》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等。
3. 市曹娥江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答:设立专门的流域管理机构,是开展流域管理的普遍做法。承担曹娥江流域管理的专门机构目前是绍兴市曹娥江流域管理中心。《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等对曹娥江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责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市曹娥江流域管理机构协助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若干规定》。二是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曹娥江流域管理机构承担曹娥江流域管理综合协调相关工作。三是市曹娥江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曹娥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4. 曹娥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制定主体、程序、内容和效力如何?
答:水量分配是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关键举措。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是以流域为基本单元,对水资源可利用总量或可分配水量向行政区域进行逐级分配,确定各区域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份额的管理制度。《若干规定》细化了曹娥江流域水量分配制度。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定主体和程序。曹娥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由曹娥江流域管理机构制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是制定标准。曹娥江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曹娥江流域综合规划以及有关县(市、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曹娥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
三是内容。曹娥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内容包括取水量分配指标、河流重要控制断面最小下泄量指标及水质控制指标等。
四是效力。曹娥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具有约束力,有关县(市、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曹娥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做好本辖区的年度水量分配和调度工作。
5.?绍兴作为全国唯一设区市入选自然资源部、水利部水库不动产登记试点,《若干规定》在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方面有何举措?
答: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盘活存量的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是提高水利资产资源配置效率的内在要求。2024年,绍兴市列入自然资源部、水利部水库不动产登记试点,为全国唯一市域试点。为深入推进此项工作,《若干规定》对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鼓励业主单位进行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
二是确定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对象包括大坝、山塘、水闸、泵站、堤防、海塘等工程。农村供水工程、农村水电站、灌区、水文测站等参照实施。
三是明确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联合制定。
6.《若干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水利工程管理对于实现水利工程预期效果和验证原来规划、设计的正确性具有重要意义。曹娥江流域建有很多水库、水闸、堤防等水利工程,需要进一步加强和优化水利工程管理。《若干规定》要求,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依法设置界桩和公告牌。公告牌应当载明工程信息、管理责任、工程保护、安全警示、禁限制行为等内容。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养护制度,加强水利工程保护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完好和安全运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现存在侵占、毁坏水利工程设施设备等行为,以及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7.实践中,一些人在过鱼设施及附近区域垂钓、捕捞,对此《若干规定》是否有新的举措?
答:在过鱼设施及其附近区域垂钓、捕捞,直接威胁着鱼类的生存与恢复,违背了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故应当禁止在过鱼设施及其关键区域垂钓、捕捞。依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一方面,水利工程建有过鱼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鱼道标志标牌。另一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过鱼设施管理范围内从事钓鱼、捕鱼等活动。以上规定是《若干规定》的亮点之一。
8.水库、水闸放水对于下游区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对于水库、水闸放水,《若干规定》有哪些举措?
答:实践中曾发生多起因水库、水闸放水导致下游人员伤亡的事故。为了避免和减少此类事故,《若干规定》要求加强水库、水闸放水预警管理,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水库、水闸放水预警方案。水库、水闸放水预警方案应当明确预警的范围、方式、时间、相关责任主体及其责任等内容。
二是水库、水闸放水预警方案所涉区域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放水预警方案建立完善预警设施设备,做好信息发布、预警和安全防范等工作。
三是鼓励有条件的水库、水闸管理单位探索利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不断提高放水预警信息发布的覆盖面和精准度,使下游河道附近人员能够及时知晓放水预警信息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生命财产安全损失。
四是禁止在水闸上下游管理范围内实施停泊船只、捕鱼、游泳等行为。
9.在水域保护方面,《若干规定》有何规定?
答:水域保护具有重大且深远的意义,关乎生命支持系统的健康、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乃至文明的存续。虽然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水域保护进行了规定,但“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侵占、破坏水域的行为仍然高发、多发。《若干规定》从两个方面对加强水域保护进行了规定:
一是加强河湖管理。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定标准和要求划定并公布河湖管理范围。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湖管理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公告牌应当载明河湖名称、河湖管理范围以及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和限制的行为等事项。
二是重申河湖面积不减少、功能不减退的要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河湖保护,保障河湖防洪、供水、生态安全,确保河湖面积不减少、功能不减退。
解读机关:绍兴市水利局
解读人:盛林炳,张炜
联系电话:0575-853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