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5年4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深化“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加快打造更高水平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针对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基准制定主体繁多、裁量标准不统一、过罚不当等问题,《规定》明确了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制定规则要求、调整适用程序等内容。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在2024年印发的《绍兴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基础上,按照《规定》明确的要求,对文件按照“五阶次、五要素式”要求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文件起草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5号公布)、《绍兴市司法局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通知》(绍司发〔2025〕6号)。
三、主要内容
文件对《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中的8项涉水行政处罚按照“五阶次、五要素式”要求进行修订,逐项细化量化形成“五阶次、五要素式”基准,在裁量基准中明确了应当或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一般、从重行政处罚等阶次,对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处罚标准进行了完善。
解读人:盛林炳、胡亮亮
解读电话:0575-85166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