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284D/2025-10104536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29 |
序号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绍兴市 水利局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 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 收费 |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征占用土地面积(m2)一次性征收,收费标准0.8元/m2。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0.8元/m2;开采期间,按矿产资源销售额(元)0.8‰计征。 3.取土挖砂采石量(吨),按0.16元/吨计征。 4.排弃土石渣量(m3),按0.8元/m3计征。 | 1.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4〕224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 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4〕27号) | 1.《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已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1.《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 2.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通知》(浙税发〔2020〕9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