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600MB1672917L/2026-23973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6-02-06 |
| 主题分类: | 医保 | 发文字号: | 绍市医保〔2026〕2号 |
日前,绍兴市医疗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医保政策的通知》(绍市医保〔2026〕2号),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分级诊疗管理,构建有序就医格局,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经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县(市)医保部门及社会意见的基础上,于2026年2月6日印发。
二、政策依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17号)。
三、主要内容
(一)一个结算年度内,临时外出住院的参保人员,在绍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调整为:三级医疗机构由1200元提高至1500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00元保持不变,其他医疗机构由800元提高至1500元。
(二)结合省级医院在绍院区陆续落地实际,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把握参保人员临时外出住院的备案申请,尽量将病人留在本地就医。
解读机关: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员:王佳、王伟红
联系方式:89115876